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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关于法治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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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向法治-关于法治问题的几点思考
  •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2000字 谈谈对法治中国的几点认识
  • 对法治之路得认识
  • 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
  • 一、走向法治-关于法治问题的几点思考

    走向法治——关于法治问题的几点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孙谦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对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作出科学、全面、系统的概括,其中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一、实施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一)法治是什么?法治相关的理念、思想萌芽于古希腊,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从中可以看出,法治的基本特征就是法律要具有权威性以及法必须是良法,即“良法善治”。法治理论和思想体系是在欧洲文艺复兴之后逐渐形成的。而法治的实践,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和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也就是说,法治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比法律的产生要晚近得多。所以我们要明确,法治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有法律、没有法治,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体系,又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武器和法宝。所以资产阶级提出的主张,完全是针对封建社会的。它反对封建专制,反对封建特权;主张天赋人权,主张民主、自由、公平和正义,主张法律至上、人人平等。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治?从近代资产阶级思想产生和资产阶级革命兴起,到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很多理论家、思想家、法学家都试图回答这个问题。近现代的思想家对法治的重要性和意义也作过许多论述。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他们系统地阐释了法治的原则和要求,核心是公权力受制约,即公权力必须经授权才可为,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论》、《论法的精神》都是经典,他们关于法治的设计和理想首先在欧洲得到了实践,包括席卷整个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后来,这些思想和设计也被美国联邦党人接受,并被作为立国之本、治国之要。现代的法学家们也在给法治下定义,其中英国学者哈耶克比较有代表性,他在其著作《法律、立法与自由》和《自由秩序原理》中提出自由主义的法治理论观,主张“私法是支配个人行动和交易的规则,即正当行为规则。公法是权力机构通过立法方式制定的法律,即社会秩序中的组织规则”,其核心观点就是公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的、严格的制约,私权利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法无禁止便是自由的。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两部法律大辞典——《牛津法律辞典》和《布莱克法律辞典》也对法治作出表述,即“所有的权威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规则”“法律必须是至高无上的”。这两本辞典其实没有对法治作出明确定义,而是采取了“法治国”概念,它有一个反义词——“警察国”。所谓警察国即指封建专制。而资产阶级革命从酝酿到成功打破封建专制,再到建成资本主义社会,其整个理论主张都是反对等级制、反对特权,倡导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约公权保障私权。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基本结论: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反对专制,是针对封建专制提出来的一系列的理论思想体系。

    两千多年来,数不清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给法治下过定义,然而,实难确定哪个定义是标准的。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我们发现,虽然各个历史阶段、各个国家的学者们对法治的表述都不尽相同,但核心的、基本的要素是一致的,蕴含的基本理念也是一致的。

    (二)法治的基本内涵(也称构成要素)有哪些?法治应包含以下要素:第一个要素,法律至上、规则之治、敬畏法律。在上述对法治的表述以及从各个角度给法治下的定义中,要点就是规则之治、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不管是公权力机关还是普通民众,对法律都要怀有敬畏之心。第二个要素,良法善治。我们生活的环境要求大家遵守的法律一定是良法,而不是恶法。什么是良法?就是公平的、善意的、宽厚的、容忍的。法律要有容忍度,它与野蛮的、残忍的、歧视性的、过于苛刻的法律相反。第三个要素,制约公权。为什么公权力要受到制约?因为权力本身的特性就是容易膨胀,容易被滥用,任何公权力都有这种特性。区别在于我们对它约束得合不合理、有没有效。公权力是人民所赋予,必须保证公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绝不可滥用。第四个要素,保障私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对人的尊重,树立人人平等的价值观。第五个要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是中国的表述,西方国家叫作司法独立。为什么我们不提司法独立?因为我国的体制与西方国家有根本性的区别。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有所指的,独立于谁?独立于立法和行政。而我国的司法与之不同。我国的司法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们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院、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中国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表达。

    通过分析法治的基本内涵可以明确,法治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理论、观念、原则和方法,是现代社会治理国家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从当下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它是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公权为关键的社会治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我们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就要看它治理国家的价值观、理念、行为方式和状态,对比法治的上述要素,来衡量它是不是法律至上,是不是良法善治,是不是公权力受制约,是不是私权利有保障,是不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实际上法治实践并没有那么简单。因为各个国家法治的表现形态是不同的,他们的法治实践都深受当初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特殊性的影响。我们找不出来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采取完全相同的法治模式,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所以,受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路和模式,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法治样板。对于当下中国来说,“法”要求我们必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治”要求我们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的那样,“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

    (三)我们应坚持什么样的法治观?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应该怎样认识当下的法治?我们应该坚持怎样的一种法治观?对于中国来说,现代法治属于西方“舶来品”。那么,法治是什么时候进入中国的?大致有两条线索:第一条线索是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清廷官员到日本学习,修律大臣沈家本等通过日本引进很多德国人、英国人和法国人的著作,并组织翻译。法治理论和观念开始进入中国。第二条线索是1905年孙中山在日本建立同盟会,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政党,当时的口号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反映出朴素的法治思想。所以中国法律虽有几千年的历史,但是中国的法治历史却始于近代,只有一百多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现代法治理念进入中国,还有更重要的一条道路:辛亥革命几年之后,1917年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给我们带来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具有更远大的理想,他关注的不是哪个国家、哪个阶段,他关注是全人类的命运,关注的是实现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和民主。马克思主义深刻地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和方向,所以马克思主义设想的才是人类理想的状态,才是真正的人人平等、公平正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价值观。

    中国共产党人前仆后继,实践马克思主义并不断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再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治观、价值观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我们正在付诸实践。党的十八大之后不久,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对法治进行了论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治国进行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五年后,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法治问题又进行了多纬度、多角度的阐述,概括起来就是:法治之路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崇尚法治,必须有良好的立法,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要把权力关到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人民的权利,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这就是我们的根本追求,就是我们的法治观,它是一个思想体系、一种哲学、一个世界观。

    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性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的道路非常不平坦。我们要越过很多沟沟坎坎、艰难险阻,要进行很多斗争。我们既不能走封建社会的老路,也绝不走全盘西化的“邪路”,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法治是通向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百余年来,中国在从传统中华法系向现代法治转型过程中,“照搬过本本、也模仿过别人,有过迷茫、也有过挫折,一次次碰壁、一次次觉醒,一次次实践、一次次突破,最终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之路”,确立了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这为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其间的艰难过程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并没有先例可循,需要自己探索、自己总结、自己提炼,走出自己的道路、做出自己的选择。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陆续制定了1954年宪法等法律,开启了法治的探索之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法治建设的教训,提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从而推动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进程。“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依法治国进行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推进法治体系现代化作出新的部署。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然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巩固、成熟和发展服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无论是保护产权,还是合理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平合理的良好竞争秩序,都需要一套良好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秩序。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形成了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但是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作用尚待完善、司法执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社会单位、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亟待提升,这都是我们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这要求全国一盘棋,集中精力把法治推向前进。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是前人没有走过的,在中国这样一个步入现代化时间很短的国家里,怎么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确实是个挑战。但是,只要坚定地走下去,相信我们的民族就会迎来伟大复兴的那一天。

    (二)依法治国的成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就难以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功,就难以保障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实现。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门部署。所以,当民族复兴的那一天,就会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先进和伟大,而制度成功的那一天也是我们真正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那一天,这就是问题的逻辑。

    (三)中国的法治道路必然是也只能是中国特色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求我们深入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我们的根本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的根本政治目的;依法治国是我们实现政治目的的根本途径。中国的法治建设可以借鉴古今中外的有益经验,但基本内核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的法治道路充满了探索,充满了艰辛,法律工作者要有斗争精神和丰富的知识储备,还要有一种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

    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着力点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把马克思主义、把西方创造的人类文明、把中国国情和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与共产党人的初心结合起来,指明了中国的法治道路,指明了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道路。我们的任务就是把这些思想、蓝图落实到实践中,千方百计保证法治建设的“施工质量”。我们要深入思考当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应当解决什么问题,面对的困难和挑战在哪儿,从中找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着力点。

    (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所以说,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的根本。在党的领导下,按照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我们才能克服各种困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同时推进法治建设。关于党的领导,需要重视以下几点:第一,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做到宪法和党章里规定的要求,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不带头遵守法律的时候,实现法治是没有希望的。所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其实对各级党委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要求领导者也必须受法律约束,权力必须得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第二,加强党的领导,同时要改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我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00多个地市,3000多个县区,4万多个乡镇,都有党委,应保证这些地方党组织的领导是正确的,保证各级党委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处理问题,保证这些党委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第三,持续推进反腐败工作。腐败是权力滥用的极端表现,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中国共产党只有有效地解决腐败问题,才能推进法治,才能带领中国实现伟大民族复兴。提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是前提,是保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最基本的方面。

    (二)立法完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立法的重要性,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就是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完善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优化人大代表专业构成,强化人大立法职能和主导作用,要反映人民意志、回应人民呼声。同时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结合起来。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

    我们的立法既要反映现实的需要,还要注意它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是良法。总的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同时立法质量在不断提高,但是确实还存在问题,包括立法的部门化问题,一些法律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根本愿望不充分的问题,局部的和部门利益不当影响立法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三)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但现实中行政权的随意性,行政权的任性,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滥作为问题大量存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作出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保证行政权依法正确行使。法治政府的核心内涵就是依法行政,确保权力行使不能恣意、任性。行政权能否得到有效规制,是衡量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

    (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标志。我们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最基本、最底线的要求。司法公正就是要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总书记对司法寄予殷切的期望,一再强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照这个要求,我们现实中还存在很大差距。

    改善司法环境,亟须端正理念,树立法治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跟法治一样,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需要。自从人类产生就开始有人权了,人权就是人生下来必须拥有的权利,比如婴儿一出生,就有得到抚养、保护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保障,人类将难以生存,人类社会将难以维系。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社会的成熟,人权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

    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存有疑问。应当看到,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之后到现在,颁布的很多文件都与保护人权有关系,比如《人权宪章》中规定了很多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内容。我们之所以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因为当一个人被强大的国家机器追诉的时候,其面对的是强势的公权力,其人身自由一旦受到约束,对权利的自我保护能力降到了最低点甚至是零,这个时候是其最容易被冤枉的时候,是权利最容易被侵犯的时候,所以要给予特殊保护。其目的是防止国家犯错,防止国家司法机关错误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错误地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相当于犯了两个错误:真正的罪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无辜的人被关进监狱,其原因是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公权力是干什么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不当行使侵犯私权利,比私权利侵犯私权利危害更严重,因为它违背了国家的初衷和目标,违背了国家的价值取向,所以现代保障人权的理念就是宁可错放绝不冤枉。这是一种不得已的取舍,是非常虐心的选择。但是秉持这个理念,起码不会冤枉无辜的人,起码不会因为公权力的滥用导致一些更具危害性的后果出现。

    我特别赞成和同意这样一个观点:司法是忠诚、公正、善良的艺术。司法首先要求忠诚。忠诚什么?忠诚党的事业,忠诚国家法律,忠诚事实真相,忠诚法律条文,这是司法人员的天职义务,从事司法工作必须做到这种忠诚,这也是职业操守最基本的要求。司法更要求公正。我们的工作就是把案件办公正的艺术,既无过度又无不及。司法也是善良的艺术,善良是人类最美好的情愫之一,是最重要的品质。善良是指心地纯洁、没有恶意、重义气、有同情心。不善良就是凶狠、歹毒、残忍。司法人员必须是善良的人,因为善良是公平公正的土壤。一个不善良的人,说他处理问题很公平,很难让人相信。当然,善良不是软弱、懦弱,而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善意地处理案件。办案要尽可能地减少负面的影响,尽最大可能地化解消极因素,为我们党的长期执政、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多培养积极因素。司法人员一定要具有人文精神、人权思想、正当程序意识,做一个新时代合格的司法人。同时,司法人员还应当做到谦虚,要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这是防止我们犯错误最经济、最便捷的途径。

    (五)提升全民法治意识。“规章都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全民树立法治意识非常重要。法治不是治老百姓,而是让人民真正怀有当家作主的思想,主动地监督公权力、追求公平正义。在网络时代,可以看到民众已经成熟了许多,觉悟也提高了很多。过去跟我不相干的事,我不吱声;现在是路见不平一声吼,虽然跟我没关系,但是我看不下去,就要管上一管。老百姓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就是衡量我们司法工作最重要的标准。民众对办案不满意的原因一般有两条:一是确实处理错了;二是可能处理得对,但是没跟民众说清楚,民众不知道真相。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全民法治意识正在不断提升,这是一个自然或自发的过程。但是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学校要积极地推动,让它提升得更快一点。法治意识提升了,我们的民族就会走向更高级的阶段。

    四、检察机关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使命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最基本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一系列部署,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检察机关要在新的起点上提升保障法律实施的能力和水平。

    (一)落实“四大检察”的工作格局。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检察机关要更好地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作用,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努力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守初心、担使命。一是努力做优刑事检察工作。依法履行追诉犯罪的主导责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完成好追诉犯罪的使命,又要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诉。在立案监督方面,要努力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问题;在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方面,要保证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情形;在审查和决定逮捕方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充分考虑到犯罪的危险性和逮捕的必要性,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在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中,体现证据裁判规则和各项刑事政策,既无过度,又无不及;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要及时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除不必要的羁押。二是努力做强民事检察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时发现民事审判和执行中的违法情形,通过检察建议和抗诉等形式维护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三是努力做实行政检察工作。行政检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检察监督的短板和弱项。我们一定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依法履职,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准确及时地提出纠正意见。四是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公益诉讼检察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索中应运而生的,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时代回应”。诉讼是载体,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和途径;监督是本质,是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价值追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范围”,为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实践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的指示,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二)遵循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法律原则。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遵循检察权的性质和运行规律,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原则,这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指引和遵循。一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是现代法治国家通行的原则,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不仅要坚持这一原则,而且对执法司法活动中发生的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监督纠正。三是司法公正原则。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守护人,要把公正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恪守程序正义,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四是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原则。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应当注意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随着法治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更广泛、更有序、更深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形式也更多样。通过司法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五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原则。要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使检察官成为办案的主体和责任的主体。六是检察一体化原则。检察一体化反映了由检察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检察权运行的内在规律,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检察制度的通例,与检察机关职能和活动特点相适应。因此,必须贯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落实上下一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三)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以立法形式对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立场作出规定:客观公正。检察官客观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指检察官为了发现案件真实情况,实现诉讼目的,而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活动。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要求检察官要牢记党的事业,站稳国家立场,维护人民利益,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大局稳定、公平正义的职责和使命。而不能简单地把检察机关只看作是犯罪的追诉者和惩治者。坚守客观公正立场的核心就是: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客观公正应当成为检察官价值追求的核心内容。第一,坚守客观公正立场需要切实地转变思想观念。即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检察官只是单纯追诉犯罪这一传统认识。客观地认定犯罪,公平地处理每一个案件,是检察官的职责义务。第二,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关键要提升履职能力。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既要求检察官有公正之心,有忠诚、善良和担当,也要求检察官具备履行职责、担当使命的本领和智慧。要提升监督能力,在审查逮捕、引导侦查取证、判断运用证据、适用法律规定、运用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始终秉持客观的态度和公正的立场。第三,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始终要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的。检察官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展开。坚守客观公正立场要求检察官全面收集证据、严格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要求检察官注意倾听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律师的意见。听取律师的意见是我们防止出现不客观、不公正现象的重要机制和有效途径。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有了更高的期盼,这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就是检验我们是不是“人民”检察院的标准。我们一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在人民的支持下,做“忠诚、公正、善良”的“法律守护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人民检察》2020年第1期)

    一、依法治国心得体会2000字 谈谈对法治中国的几点认识

    敬爱的党组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法治中国”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丰富和深化,是 制度 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理性路径选择。

      中国的法治文明是世界法治文明的一部分,中国的法治分享了现代西方法治的某些原则、理念。同时,我们应当注意,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不应受到“本本主义”、“教条主义”的影响。在我们的法治实践中,应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成功做法、经验,尽管这些做法、经验可能并不符合西方法治国家的条条框框或法学教科书的概念、定义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多样性,充分发挥各地区、各层级尤其是基层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公正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完善那些经过实践证明确实有效并且受到人民群众真心拥护、符合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法治的做法,并及时以法治的制度形式巩固下来,使法治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改革和建设的有效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我们制订完善大量法律,形成法律体系,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有法可依积极推动法律实施,稳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合法权益广泛进行法制教育,持续开展普法工作,提高了全民族法律素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党总结新鲜经验、借鉴人类文明成果,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的重大任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如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法就是规范和秩序,法治代表文明和进步实现,创造美好幸福生活,必须依靠法治。从轻法到重法、从惧法到信法,这种变化实为不易。

      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可否认,同立法取得巨大成就相比,我们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现实生活中,不懂法、不尊法,以身试法、知法犯法搞变通、打折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随大溜、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藐视、践踏法律等现象和行为皆有之,这不仅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损害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事实证明,社会越是发展越需要法治,法治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上,必须落实到行动中。这就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这里的“全面”,就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社会生活各方面、各环节,就是一视同仁、一以贯之,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地和不受法律约束之人。

      必须看到,实行法治不会轻而易举,达成法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艰苦努力、长期努力。关键在于从现在做起,真抓实干,以知促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全面深化改革,内在地包含打破一切不符合、不利于法治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内在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同全面深化改革一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必须有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和韧劲。归根到底是要厉行法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树立法治的权威、形成法治的风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把法治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了许多新思想,采取了许多新举措,取得了法治建设新成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趋势,必将为我国法治建设注入新的强大动力,也必将使中国行稳致远、走向繁荣昌盛,让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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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法治之路得认识

    法治与德治作为治国手段,是相辅相承、相得益彰的关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既要重视法治建设,又要重视道德建设,使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之路的认识,希望大家喜欢。
      对法治之路的认识篇一
      一 为何法治建设首要的是走对路

      我们都听过南辕北辙的寓言故事,它告诉人们:做任何事情,都要首先认准方向、找准道路,否则就会事与愿违,犯根本性的错误。法治建设也是如此。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搞得比较好;而有的国家则没有走对路,法治建设搞得不成功,甚至导致国家动荡、发展停滞或倒退。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的治国模式。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法治道路必然不同;社会制度相近但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法治道路也不会相同。说到底,每个国家的法治道路,是与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对中国来讲,我们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又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具有独特的法治传统、独特的国情、独特的现实问题,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建设必定要走自己的路。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扎根自己的传统。虽然中国几千年来人治传统根子很深,但我们的先人们很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等法治思想影响深远。今天搞法治建设,应根植中国土壤,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不能抛却,也无法抛却历史传统、割断文化血脉。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立足自己的国情。两千多年前,商鞅就说过,“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又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决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特别是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们已经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法治道路,取得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必须立足这个基础去不断发展完善。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解决自己的问题。治病要对症下药,射箭要有的放矢,法治建设也要着眼于解决问题,实现更好更优的国家治理。作为一个正在快速走向现代化的超大型国家,中国发展面临的问题的规模、复杂程度,是很多国家不曾遇到过的。从经济社会发展看,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解决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都对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从法治建设本身看,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别人的经验固然可以参考,但说到底,针对自己病症的药方才最有效,走自己的法治道路才最管用。

      总之,在法治问题上,没有最优模式,也没有“标准版本”,只有适合自己的选择。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文明成果,但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不能搞“全面移植”、照搬照抄。

      二 中国的法治道路是怎样走出来的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从其他国家搬过来的,也不是哪个人主观设计出来的,而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法治建设艰辛探索的必然产物。

      这条道路凝结着中国近代以来百余年的上下求索。鸦片战争后,为挽救民族危亡,无数仁人志士主张变法图强。很多人认识到中国落后的根源在于旧的制度和体制,试图学习、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搞君主立宪、搞议会民主、搞五权分立等,但都遭到失败。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才为在新中国实行真正的法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这条道路凝结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艰辛探索。新中国成立后,在摧毁国民党旧法统的基础上,我们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迅速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法规,制定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但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沉重代价。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使我们深刻认识到:人治的办法行不通,唯有法治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这条道路凝结着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痛定思痛,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们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动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深刻转变;我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各个方面总体实现有法可依;我们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持续开展全民普法……伴随改革开放的滚滚春潮,中国法治建设不断迈出新步伐,取得历史性成就。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断深化对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宝贵经验。

      可以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几代人艰辛探索,实现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飞跃。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可以列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唯一正确的道路。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办好,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和走好这条法治道路。

      当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中国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不懈探索、不断完善。但我们坚信,只要认准前进方向,落实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将越走越宽广,中国法治建设就将不断迈向新的更高境界。
      对法治之路的认识篇二
      __问世后,继承古希腊“灵与肉”分裂理念,提出了“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社会统治理念

      法律是人法,法学是人学。因此,研究法治的起源,需要追溯人类对“人是什么”的思考历程。学界公认,人类第一次思考“人是什么”,肇始于被德国学者雅思贝斯所称的公元前800 年至公元前200年的“轴心时代”。在这一时期,中国、印度和西方这三个地区几乎同时独立地出现了许多思考人本身的伟大哲人,中国有诸子百家,印度有佛教,西方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然而经过这次反思活动采信法治的却只有西方一家,所以然者何?盖因西方人把人的灵魂与肉体作了分别。中国人的灵魂观念与西方人不同,它指的是附在人躯体上作为主宰的灵体,灵体离开躯体人即死亡,灵体就是灵魂。魂主精神,而魄主身形,除了伟人成圣外,常人死后灵魂会变成鬼,但不代表是邪恶的,而是会保佑子孙,或向杀害本人的坏人报复,所以类似低级的神明。

      西方灵与肉分裂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希腊民间的奥尔菲神秘教派,后经毕达哥拉斯派加以改造,成为希腊思想文化里的重要成分,到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手里就成了思想文化研究的一个基本课题。灵与肉分裂观念引发法治学说的逻辑和历史过程是这样的:

      人的灵魂与肉体是不同的,灵魂是真、善、美的代表,肉体是欲望或邪恶的代表,两者处于紧张的对立之中。苏格拉底认为,人活着,灵魂就会遭受肉体的拖累,使人被肉欲左右而得不到真知识。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在投生前就已存在,偷生后受到肉体拖累,不容易回忆起原来具有的知识,肉体是达到真知的障碍,为了获得真知,人必须挣断这种束缚。亚里士多德说,人的本质是灵魂与身体的统一,如果按照人类生理和心理的自然顺序,人先有身体后有灵魂,先有非理性(情欲)后有理性(德性、理智),身体与非理性相联系,灵魂与理性相联系。理性是相对于“过分”和“不足”两个邪恶的极端之间的“中道”,“过分”是主动的恶,“不足”是被动的恶。以情感为例,自信是骄傲(过分)与自卑(不足)的中道,义愤是易怒(过分)与麻木(不足)的中道。以行动为例,勇敢是鲁莽与怯懦的中道,大方是奢侈与吝啬的中道。人们虽然倾向于理性、德性,却可能永远实现不了理性、德性,甚至成为违反理性、德性的罪人。

      灵魂是神意的体现,情欲或邪恶是尘世的产物。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首先就是要认识灵魂,这灵魂是理性和智慧的所在地,是永恒不变的,人死后肉体会分解消亡,但灵魂常在。人为何会作恶?因为人有愚昧无知的缺陷,统治者不重视对人的教育。柏拉图认为宇宙有理念和现实两个世界,现实世界是没有一点恶、全部都是善的神创造的,他把理性放入灵魂,把灵魂放入躯体。但人的灵魂、理性会受到非理性的欲望的干扰。亚里士多德虽然不像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那样把灵魂、理性视为外在于人的客观独立物,而是人与生俱来的东西,但他在《伦理学》的结尾也说,人的灵魂、理性与神最为接近,是神最喜欢的东西。

      与灵与肉的分裂相适应,法律有神意之法和人意之法的区别。苏格拉底把神意体现的自然法和国家制定的人定法区分开来,认为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必须考虑到正义,正义性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他之所以被判死刑而拒绝逃跑,就是认为法律是神意的体现。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人定法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源于神意。亚里士多德把法律视为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他说,只有让上帝和理性来统治,法律才会统治人们;要是让人来统治,那就要加上兽性的成分。他也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种,前者反应自然存在的秩序,后者以前者为基础,由人制定,调整人为的秩序。

      法治是灵魂、理性不敌情欲的产物。灵与肉分裂后,苏格拉底和早年的柏拉图出于对人类灵魂、理性的信心而主张人治,苏格拉底反对民主制,主张贵族制;柏拉图主张哲学王来搞人治。但苏格拉底被处死、政治斗争剧烈等残酷社会现实逐渐使人们看到人们的情欲往往压倒灵魂和理性,因此,苏格拉底提出了统治者会不会犯错误这一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疑问;柏拉图晚年撰写《法律篇》,认为“哲学王”的人治虽然是最好的统治方式,但一时难以实现,次好的法治统治方式也是可行的。到了亚里士多德就完全变成“法治”论者。他认为人治、尤其是一个人的统治,可能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是极其危险的。法治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__问世后,继承古希腊“灵与肉”分裂理念,提出了“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社会统治理念,灵魂、理念方面的事务归教会管理;肉体、行为方面的事务归法律管理。这是另一种形式的德治和法治。
      对法治之路的认识篇三
      一、法治具有共性

      作为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遵循着一些共同的价值理念,这是毫无疑义的。法治的这种价值,具体体现为文化和法律文化具有一些共同的东西,即共性。

      (一)文化的共性

      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各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智慧,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有着共同的发展方向和遵循共同的发展规律。人类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和动因,是为了通过对自然规律的把握,征服自然力,把自然界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之服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这既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方向,又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动力。因此,尽管各民族文化由于发展的起始条件不同,在其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多样性,甚至相互之间的差异很大,但在多样性中隐藏着共同的东西。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共同的东西不断地显示出来,表现为各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接近性,从而体现出人类文化发展的规律性。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所显示出的这些共性,为各民族文化间的交流、学习和借鉴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法律文化的共性

      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也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创造的智慧。具体说,它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法律文化属于文化中的制度形态和观念形态的部分。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前述对文化共性的揭示对其同样适用。

      作为人类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的法律制度和与其相关联的基本法律价值观念,必然包含着一些共同的东西。

      世界现有的各种法律制度,无论是中国的法律制度还是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产生的文化背景不同,但作为法律制度,总有一些共同之处。这就如同当代美国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的:“我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尽管社会秩序会因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特定性质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却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

      二、法律文化的民族性(特色)

      强调法律的民族特色及不可盲目地照搬照抄,这个命题是成立的,也是可论证的。因为文化及法律文化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即个性。世界各种法系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证明。

      (一)文化的个性

      人类文化的个性表现为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性。各民族的文化虽然有着本质上的共同性,但其差异性也是十分明显的。通过前述文化的定义可以看出,文化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它是民族间相互区别的标志。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独特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表现在或者是某种文化因素是其他文化所没有的,或者文化的某个方面优于其他民族文化的相应的方面,或者具有互补性。文化作为实践活动的智慧,是一个民族在其独特的条件下的独特创造。

      (二)法律文化的个性

      前已述及,一个民族就意味着一种文化。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类社会生活的手段,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由于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产生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因而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知道,现代市场经济是已为世界各国所认同,最具效益和活力的经济运行载体,现今除个别国家外,世界各国和地区都纷纷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但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市场经济的模式却有多种多样。[2]在治国方式的选择上也是同样。法治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已被证明的最佳治国方法,并为人们所推崇。但不同的国家,由于其法律文化传统、国情不同,其模式也不应是单一的。事实也是如此。从中西比较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下特征: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沟通;法的公平要求与权利等差;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重刑轻民,律学是法学的主要形式;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援法定罪与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法典编纂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等等。[3]以法律文化传统来划分,目前世界上就有民法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和混合法系等不同模式。在同一法系内部,各国又有很大差异。[4]西方法律传统则表现为明显不同的特征,诸如法律制度与政治、道德、宗教等有较为明显的区分;法律的施行由法律专家来进行;法律职业者要受专门的训练;在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共存和竞争,等等。美国学者伯尔曼将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概括为十个方面。[5]

      在世界范围内,法律制度之间之所以可以相互学习、借鉴、移植,就是法律制度之间有先进与落后、强势与弱势之分;法律制度之所以可以进行优劣比较,就是因为世界上存在着形形色色不同的法律制度,各民族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各民族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可归纳为以下方面。(1)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对法律的概念的理解有差异;(2)在法律的存亡问题上存在差异;(3)法律的渊源差异;(4)法律的形象化程度不同;(5)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法律家的典型形象不同;(6)不同的文化所赋予的法律义务不一致,等。[6]

      三、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样式

      上述法律文化的民族特性特征考察,决定了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存在。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样式。何谓中国特色,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意识形态指引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因而和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密切相关。以立法为例,一国的法律体系都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道德原则和价值取向指导下制定的,或者说都遵循着同一的价值标准。

      在我国立法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坚持相应的立法原则。因此,部门法在制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意识形态等政治因素的影响问题。如何处理好法制建设和意识形态的关系,尽可能为减少立法过程中不适当地政治干预提供理论依据,是法学研究不能也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部门法的制定,不能脱离社会的意识形态而存在。我们在批判把法律作为统治者工具的同时,把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精神追求时,部门法的制度设计能否做到不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呢?回答是否定的。迄今为止,完全摆脱政治意识形态影响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不存在的。作为公法领域的宪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是如此,作为司法领域的民商法也是如此,中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出现的风波就证明了这一点。

      鉴于以阶级斗争为价值取向的法学研究,给我国社会和法学研究者带来的危害,一些学者提出法学要与政治保持距离,这是可以理解但带有情绪化的一种表达。法学研究固然应有自己的独立品格,不应追随、依附于政治,甚至为错误的政治决策和行为提供理论支持,但要完全摆脱或回避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是不可能的,也不必要。因为,法学家的研究可以做到与政治保持距离,而法律实践却不能够;书斋里的法学研究可以回避现实,而面向实践的法学研究就不能够。法学研究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价值、信仰、认知和评价等观念系统,其本身就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巨大功能。这在现代西方国家也毫不例外。[7]

      法学与政治密切相关,甚至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意识形态不是法学的全部,其中也有独立于意识形态,甚至超越时空、体现客观规律性和具有普适性的内容。因而法学的研究,要关注政治,关注意识形态,并不意味着成为政治的附庸,而是在现有政治意识形态下,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化,从而为部门法的制定提供相应的价值标准。

      因而,法学研究不应超然于现实政治之外,正确的态度是,法学家不能消极也不能激进,应做社会发展的改良派和促进派,在保持自己独立批判精神的同时,要积极干预和参与政治。在出现法律实践与意识形态冲突,或在法律的制定遇到政治干预时,法理学要能够给予恰当的解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因此,法学研究要关注主流社会价值观和主流意识形态,并以此作为当代中国法律制度设计的思想主导。面对当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的西方文化的“强势话语”,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实现现代化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国情,予以冷静地分析,而不应该完全“依附”。改革、发展和建立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体现在主流意识形态中的价值观,以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理念的价值追求,是我们今日社会建构的基础,也应是当代中国法律制度设计的价值理念。只有如此,才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在当代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理论,也应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二)中国特色法治之路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中国特色突出的表现是,中国的法治社会是根据自我需求,沿着自我设计的路线进行建设的,它既不是(摆脱了)单纯的模仿,也不是完全的拒绝。

      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目标的确立,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内驱力。实现法治环境下的市场经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吸收、借鉴和移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也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

      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被认为是当今最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并且有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配套。但这种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是伴随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个过程的立法斗争、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努力才建立起来的,是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实践经验的结晶,也是西方人民奉献给整个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以市场机制堪称当代西方世界典范且具有设计精密的法律体系的美国为例,且不说它在资本主义的初期阶段,即使到了原始积累阶段的后期,美国市场的竞争秩序也可以说是极为糟糕的,市场竞争的手段也是极为野蛮与卑劣的。为了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国进行了将近半个世纪的社会净化运动。通过一系列良化市场秩序的立法活动,终于使得美国社会逐步走出了拜金主义的投机行为通行无忌的“镀金时代”[8]。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可以说是亘古未有的全新事业。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多年来全面实行计划经济的历史前提下,由国家自觉、整体地将计划模式改造为市场模式。在现今的条件下,我国经济模式的转换,已不可能像西方市场经济的建立那样经历漫长的年代,走西方发展的老路,而只能采取在几十年时间内快速完成的方式。因此,为尽最大可能减轻模式转换过程中的无序程度,避免和限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以便少走弯路,应当直接借鉴和移植世界市场经济的现代模式和与之相配套的成功立法经验,根本不必要也不可能自己一切从头探索,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律建设在更高的起点上健康发展。

      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打破一切地区和国家的界限,形成世界市场和多种形式的国际联系。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遵守国际公认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使国内市场经济法制化,另一方面国内立法必须与世界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则相衔接。因此,吸收、借鉴和移植国际通用的法律规则,对完善我国经济法制体系,促进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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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

      行政机关是中国绝大部分法律、法规的执行者,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希望大家喜欢。

      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篇一

      在现代社会追求民主、公平、正义的大背景下,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法治通常与人权、自由、平等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但是无论是法治或是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或者是一无是处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人治、法治在中西文明国家的起源

      1.人治和法治在中国的起源

      西周末期礼崩乐坏,社会上涌现出了一大批对法律有着独到见解的思想家。郑国的子产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预期而“铸刑鼎”,而晋国的叔向坚持地捍卫伦理纲常反对子产的做法,他认为:一方面,用公布出来的法律来治国非治国的基本方略;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培养了人们的拐骗心里贻害无穷,使一个国家的人民变得不淳朴,民风国风低下。从此可以看出儒家把人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方法,主张“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统治者能够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百姓会自觉地效法。相反,国家虽然制定了法律,但统治者带头不执行,那么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政治的得失,关键在于用人的得失。

      与儒家相比,法家为了冲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建立有利于新兴地主的社会秩序而提倡“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改为公布成文法;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改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明德慎罚”改为“严刑峻法”,因此后来才有了“城门立木”、“误期当斩”,秦律也因此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虽然古代的法治和现代的法治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了法律在国家中的作用。

      2.人治和法治在西方的起源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也曾经在古希腊同样并存。古希腊的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乌托邦由了解善的人或代表知识的人即哲学家来统治和掌管,哲学家在国家中拥有决定性权力。而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人有不同的感情思想而法律则不会,他提出了法治思想,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已成立的法律得到了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即良法和法律至上原则。坚持法治也是西塞罗一贯的立场,国家政治权力的运作必须正当而合法,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依据,即使是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执政官也在法律的约束之下。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古代的法治、人治虽然在内容上有很大出入,但实质上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自身利益,绝不是现代意义上所指的法治观念,所以有人认为虽然中国在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法律,但皇权至上,皇权高于法制,所以说到底,中国古代还是人治的社会。

      二、人治与法治的对比

      1.法治的优点和缺陷

      法治指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最简单的方法是说,不仅人民受到法律的管治,连统治者本身也受到法律的管治,人民与政府同样被法律约束,要依法守法。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的优点:其一,法律是集体智慧的产物,它没有感情,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而实行人治容易产生个人独断专行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其二,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即使在贤人之治的情况下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而且还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纵观西方各法治国家,他们之所以能保持国家政权几百年不动摇社会持续发展,与法治国家的治国方式是密不可分的。法治可以避免因领导人的变换而发生动荡,不管是谁当领导人都要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办事。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历史上并非每位美国总统都属贤能之士,人们却可以容忍他的存在。

      法治的缺陷:首先,社会生活每天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能完全框定变幻莫测的世界。新情况的出现往往在以前的法条中找不到对应的解决办法,等到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又不能弥补所带来的损失。其次,有人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一个人的行为如果完全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那他是不用担心会受法律追究的。相反一个人违反法律,他一定违反道德。法律只是对一个人提出了最低、最起码的要求。这个要求是远远低于道德标准的。如果连法律的这种最低要求都不能达到,那么法律就要以自己的强制力来达到目的了,法律只调整那些对道德构成极大挑战和威胁的情况。

      2.人治的优点和缺陷

      人治指个人或少数人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人治的优点:法律的制定需要复杂的程序和很长的时间,过去的法律不能应对现实的需要,可人能及时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船小好掉头”,个人的决策不需要复杂的程序和时间,社会成本小,也能够紧扣时代的变迁。人治也是一种精英政治,能最大可能地发挥人的潜能。贤人政治的判断往往比常人的判断可能更正确。

      人治的缺点:我们说人治的成本低、见效快、出人才。但这些都得在很完美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它对人的要求就得是贤人、能人、圣人,什么地方差一点都不行。人治的社会里众人的命运被系于个别人的手中,常常因为统治者的喜怒哀乐而改变。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了合理的预期,整日生活在提心吊胆的状态下。人治社会最容易充满着危险走向专制。当统治者变得残暴不仁的时候国家的繁荣昌盛马上就成为泡影,我国历朝历代的更替就是人治的典型例子。

      三、辩证地看待法治人治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有人认为,儒家人治和法家法治就其实质而言都是人治,中国只有最高统治者才享有完全的自由与权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批判传统的人治思想。但是,以为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实际上是对法治错误的迷信。从本质上说,法也是由人制定和执行的,因此,法治和人治也不是完全对立的,应当辩证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

      1.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人治”与“法治”两种治国方式反复较量的结果,这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矛盾在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证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他使阶级压迫合法化。对内,国家承担着一系列的领导工作,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这些庞大繁多的社会管理活动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才能实现功能。对外,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新阶段,任何一个国家都要融入世界之林,这是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唯一的办法就是立法协调,于是国际法应运而生。国际法是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作为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非的法律标准。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的对内职能还是对外职能,法治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人治是确保法治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如果单纯把法治当做是一种一劳永逸的方式而把人治作为封建糟粕,其实这是孤立片面的观点。中国历史悠长,人治的历史也很漫长,在一个长期以人治为主要治理社会工具的国家,要一下子转到以法治为主的治理方式上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历朝历代中也有着很多人治的成功案例。“能人”往往有着超前的眼光和杰出的才能,他们一旦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对社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是可想而知的。国家再依靠这个人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对民众采用教育、感化的方法,更能够发掘人之善性,抑制私欲、提升道德,从而达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目的。

      四、结语

      将“好人法治”误以为是单纯的人治,这是一个错误。极端一点说,如果人人都是自私自利忘恩负义的人,法治的公平公正,也只是对于坏行为的公平公正,对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并没任何有好处。从现实生活来看,并不是说所有的事情都是要靠法律来解决的,自由的契约、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才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因此,如何来界定“人治”这是一个问题。如果说人治是指人们能对一般社会矛盾进行一个的妥善处理,那么这种有效人治也是需要的。但是如果说我们把人治定义为是某些个人利用公权力来强奸民意,专制武断,那这种人治就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另外,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要正常运行,都要由相应的人员来担任职责。任何法律条文都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制定和执行的,用老祖宗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具备高水平的执法者和司法者,那些法律文本只不过是束之高阁的废弃的纸张罢了。法律的理性会战胜人的理性,所以应以法治为主,人治的主体从主导者演变为执法者以法要求的理性精神来执行法律,这才是最好的选择。

      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篇二

      党的作出了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代中国奋发向前的决心坚定不移,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方略愈加清晰。全面深化改革是必须打好的攻坚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必须解决的大课题,它们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远发展,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广大人民幸福安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什么?就意味着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彰显,法治必须且必行。

      虽然我国古代关于法的思想相当丰富,早在2000多年前就有“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说法,但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法仅仅是王法、治始终是人治,没有也不可能有法治,特别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历朝历代,法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他们需要的社会秩序,人民往往为法所役、惧法畏讼仍然规定“皇帝权力神圣不可侵犯”。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也正因为如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对法制重视不够,我国法制很不完备。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我们制订完善大量法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有法可依;积极推动法律实施,稳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合法权益;广泛进行法制教育,持续开展普法工作,提高了全民族法律素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党总结新鲜经验、借鉴人类文明成果,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如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法就是规范和秩序,法治代表文明和进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美好幸福生活,必须依靠法治。从轻法到重法、从惧法到信法,这种变化实为不易。

      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篇三

      法治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以法律作为最高标准来管理社会和作为生活指标,而社会包括个人与公共或私营机构,更包括社会的执法者、领导人,他们都要以法律为依据行事。那么立法机关会不会拥有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呢?不会,因为立法也要经过一系列的、受法律约束的程序而产生,立法机关不允许人出于私利来制定法律。此外,法治的社会更有分权的意味,法治原则要求对社会每个角色都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就三权分立的情况来说:它就是立法有立法的程序,司法有司法的法律依据,行政有行政的权力与规范。显然,法治与以法为治的区别在于后者纯粹按照法律去管理国家,前者更涵盖的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我们千万不可以把法制只当做“政府立法,人民守法”,否则会对法治产生很多的误会。

      我认为法治与民主是分不开的,被授予权利的个人有义务对社会作出贡献及监督以防止社会出轨,所以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面,我认为应该有对法治的遵守与对民主的行使。从一个作为香港人的角度出发,以下我会再仔细讨论我对法治的分析以及法治的重要性。

      (二) 法治的好处

      著名的法律学者戴斯指出法治所包含的三个基本要素:一,没有有关法律前,没有人会因为未作出违反该法律的行为而受到惩罚,或是在肉体上或财物上有损失。二,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上,包括所有男女,且不论其社会地位或其情况。三,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个人权益的最后防线。对于这几个元素,我是非常同意的。第一元素所说的就是对执法者或行政机关的约束,即使一个人在合法的情况下得罪了一个执法者或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他们也没有权力也不可以因为私人恩怨对这个人作出惩罚。第二点重申了法治最基本的涵义,那就是肯定法律所拥有的崇高地位,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于第三个元素,我认为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关于法律对于司法者的约束,司法者的法律决定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二是法律维护了个人应有的权利,法律对于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权力分配具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性,而法治就是三者间一条较为公平而可行的分界。既然法治有分权的意味,那么法治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防止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权力凌驾于其他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利益,同时保障他们的利益。

      此外,法治是民主制度实行的不可或缺的方法。在法治原则中,法律对政府权力与个人皆具有普遍拘束力,并要求政府与人民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一旦法律不是透过民主机制制定,它往往会沦为政府对人民的统治工具,遑论有效的制约政府权力,这样便会跟法治原则的最基础特征相违背,因此法治也可说是民主的必要前提。

      再者,法治能够保障人权。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国

      最大利益而贡献出的部分权利。但是随着国家的发展与时代的改变,权力分配有时候会向国家一面倾倒,历史上这个情况的例子并不少见,例如极权主义如纳粹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等。若要避免这个情况,我们就应该有一个良好的制度去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而法治原则本身就能够做到这一点。

      最后,法本来就具有公正性,确定性和较人治为高的效率。法治为商界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才有了英美、香港等法治地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相反,在中国内地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家若要发展公司,要做的是多请地方官员吃饭,可惜这种“联谊”不但不能推进经济发展,还让商家沉沦于吃喝玩乐。

      (三) 对法治的批评

      法治引起的最大的争议是对于戴斯提出的第三个元素:任何人均可通过司法制度作出申诉。反对者提出个人有可能因为一己私利从而利用法律漏洞谋取个人利益。虽然说现实上个人可能会有私心,但这种观点不是完全的针对了法治,而只针对法律与个人的一部分。在前面提出过,以法为治跟法治原则并不完全相同,以法为治只是法治的一部分。更何况,法律有漏洞可以透过以下的方法而解决:第一,完整法律条文。法律的漏洞可以透过修改或添加法律用词来澄清法律上含有灰色地带的问题,香港的基本法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释法。二是赋予个人或个人组成的群体行政权力去辅助法律的行使,香港的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刑事案件严重到某一个程度,政府就会发函邀请社会公民当陪审团,其作用就是透过投票的方式来定一个人的罪,多票方为最终决定,而且这个决定连法官也没权影响,法律怎样赋予了这个陪审团定罪的权力,如何保障了法律对被控人的公平,都一一体现了法治。

      (四) 法治的重要性

      宏观来看,一个法治社会对个人,社会与国家都很重要。从个人的层面上,法治是保障了个人本来应有的权利、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冲突和不平,和防止社会或国家对个人的剥夺,“在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虽然这件事在我上法律导论后知道未必是对的,因为不同的法是针对不同群体或阶层而立的,但有法总比无法好,起码在法律之下,每个群体都会受到不同的法律条文约束。在社会的层面上,既定的法律程序对于社会发展及其效率有着不可代替的帮助。在国家的层面上,法治更有助政治稳定。如果领导的产生与更替是由一个至高无上,且大众人民制定的法律程序来监控的话,在换届的时候就不会引来社会的动荡,并会令国民臣服由人民一起制定的法所产生的领导。

      微观来说,法治对社会的不同行政机关亦很重要。对立法机关来说,

      可以随意制定对自己或所属群体有利的法律,从而危害其他群体的利益,破坏社会的稳定。对司法机关来说,若果没了法律的约束,司法机关就可以乱用司法程序,自行判罪,伤害无辜的人或放过有罪的人。至于法治对行政机关在说及戴斯所提出的第一个元素已经略提了,其重要性也很明显,所以在这就不再提及了。

      (五) 总结

      我认为法治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都有很大的益处,故在最后我反思我们伟大的祖国的法治进程。虽然中国古代有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中国内地的法治进程在巨多困难里仍然难以完善地实行,中国内地的法治在社会转型和走向世界的双重背景下发展,其发展环境的复杂性让其无法用单一用任何现有的理论去描述跟解释,但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制度和强化规则意识仍然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中国内地的法治制度受到了许多方面的限制,在秩序安全问题方面,内地跟香港不同,内地拥有的是成千上万的人民和土地,要是实行法治的话,可能会做成行政效率下降和影响社会的秩序的相反效果,而且中国数千年来的传统文化,一直没有法治这个概念,要人民一时间认识并接受这种原则实属不可能。但我认为,有了宏观的视野以及务实的精神,在了解改革开放后国家前所未有地迅速发展的国情之下,中国内地会走出一条具社会主义的法治的道路。

      伯利克里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讲中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我想这一句就好精确的概括了法治最终目标--它就是走向民主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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