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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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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货: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 浙江省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 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98修订)
  • 一、干货: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文作者邓玉金,资深HRD,知名培训师,《招聘的8节实战课》著作者,公众号:邓玉金人力资源实战,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一、浙江省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之间,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以及它们同法人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签订或履行的经济合同。
      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统一管理本辖区内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其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本辖区内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或指定机构、人员管理经济合同工作。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经济合同管理小组(委员会),应互相配合、宣传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规,开展经济合同咨询服务。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监督本系统、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订立、履行或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第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是:组织、指导和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业务主管部门。第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是: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单位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调解本系统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检查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防止无效经济合同或违法经济合同;表彰本系统经济合同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管理和监督经济合同的职责是:通过信贷管理,对应当订立而不订立经济合同的,或者违反有关法规签订经济合同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有权拒绝贷款;通过结算管理,对结算制度规定应凭经济合同办理货款结算的,如不依法订立经济合同,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一经发现,可不办理货款结算。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无正当理由拒付、少付款项的当事人,应予以强制扣款划拨。
      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发现无效经济合同或违法经济合同,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经济合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文书,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积极协助执行,从当事人帐户中冻结、扣留或划拨需要支付的款项。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管理本单位经济合同的职责是: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经济合同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制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定期自查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的统计资料;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应及时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接受、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及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审查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履约能力;
      (三)监督当事人对不能及时清结的经济往来,必须依法签定书面经济合同;
      (四)督促、检查当事人全面履行经济合同;
      (五)检查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六)检查无效经济合同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行为。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印制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和委托证明书的标准格式,并负责审查业务部门印制的专业性经济合同文本格式。第十三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经济合同检查、统计制度,并定期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统计资料。

    二、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下同)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合同定购商品的合同管理,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凡设有法制机构的,由法制机构担负合同管理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要指定适当的机构主管合同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合同管理机构)。
      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中签订合同较多的职能部门,都要有专职人员管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在进行工作时,应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除法定代表人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签订合同的人员为合同承办人员。第四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签订、履行合同情况,并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宣传有关法规和知识,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四)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五)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六)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调解合同纠纷。第五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的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第六条 合同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二)提请有关方面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三)对所签合同负有认真执行的责任,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四)及时向合同管理员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五)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六)保管好合同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有关的文件,及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第七条 合同管理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并受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的指导。合同管理员对直接业务负责人和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第八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上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考核批准才能担任。考核内容必须包括:对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理解及掌握、运用能力。具体条件和考核办法,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确定。
      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批准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可不另行考核。第三章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第九条 凡进行商业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即时清结的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信件、电报、电传就经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的协议,可以视为书面合同。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明确了授权范围的《授权证书》。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证书》者,不得代表法人签订合同。
      各地商业主管部门都要根据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授权证书》的管理制度。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了合同空白文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证书》,应按其规定使用。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对对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除要求其出示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要求对方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副本,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担保。担保者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商业企业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或其他部门所属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提供担保。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前,必须经合同管理员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但由于业务急需,在《授权证书》中注明,经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即可生效的合同除外。对国计民生、市场供应、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或标的较大的合同,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特别重大或法律、政策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

    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98修订)

    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和发布,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由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电、水、热、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由能源部、建设部制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订部门联合发布。
      (三)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发布。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并将修订稿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修订后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原发布机关发布。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其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订机关指定印刷企业印制,负责监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动。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当事人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它们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单位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五、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原有的经济合同文本,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在限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印制、分发、使用单位对经济合同示范广西的保管与使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
      (三)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四)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七、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废止的,由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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