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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依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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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娱乐管理条例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依法废止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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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依法废止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4修正)
  •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0修正)
  • 一、《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依法废止

    甘肃人大客户端

    甘肃人大客户端记者 瞿杜熙昕

      6月2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经2000年、2004年、2005年三次修正,对促进我省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又于2016年和2020年进行了修订完善。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目清晰,可操作性强,完全能够起到规范娱乐场所管理作用。我省条例自2005年修正后再未进行修改,大部分条款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律、规章不一致,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娱乐场所管理需求。

      5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对关于废止《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该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娱乐场所管理需求,已无修订的意义和必要,建议废止。

      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废止《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议案提出的废止理由比较充分,对废止后的影响也进行了分析评估,条例废止后相关工作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即可,不存在因废止条例出现法律适用空白问题。因此,赞同废止该条例。

    一、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九项、第十项。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一)、(二)、(三)、(四)项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二、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障娱乐场所的繁荣和健康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六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娱乐场所的职责分工,由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经营、管理的实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和促进娱乐场所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第八条 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材料,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权限,经当地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娱乐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以及合并或者分设经营场所,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临时性娱乐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必须符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实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培训办法和考核标准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部门及其稽查机构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向被检查者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经营者不得拒绝检查。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监督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和揭发、举报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抵制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拒绝非发证机关扣缴经营证照。
      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何收费和罚款。第十四条 消费者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必须文明、守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经营者超标价收费或未按规定内容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拒付、要求补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第十五条 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尊严、民族团结的内容;
      (二)禁止有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其它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禁止利用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四)禁止以任何方式提供色情服务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娱乐场所卫生以及室内灯光亮度,室内和周边音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六)不准在学校周边从事影响教学的娱乐经营活动;
      (七)不得超过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营业,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八)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九)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经营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十)不得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
      (十一)不得使用未取得版权的音像制品。

    三、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中,保障娱乐场所的繁荣和健康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六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娱乐场所的职责分工,由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经营、管理的实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和促进娱乐场所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第八条 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材料,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权限,经当地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娱乐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以及合并或者分设经营场所,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临时性娱乐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必须符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实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培训办法和考核标准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第十一条 对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原审核和发证机关办理审验手续。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部门及其稽查机构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向被检查者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经营者不得拒绝检查。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监督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和揭发、举报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抵制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拒绝非发证机关扣缴经营证照。
      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何收费和罚款。第十五条 消费者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必须文明、守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经营者超标价收费或未按规定内容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拒付、要求补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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