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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遇“被放假”,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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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2015年放假通知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员工遭遇“被放假”,如何维权?和被公司放长假怎么办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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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遭遇“被放假”,如何维权?
  • 被公司放长假怎么办
  • 用人单位因业务不忙给部分职工放假,需要怎么维权
  • 被公司放长假只发最低工资怎么样维权?
  • 一、员工遭遇“被放假”,如何维权?

    由于种种原因

    劳动者“被放假”现象

    在现实中并非个例

    面对这种情况

    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件事实

    王某于2015年7月6日进入某物业公司,被安排在案外人南京某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器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乙方(王某)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月15日为甲方(某物业公司)工资发放日,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月薪制,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

    2019年10月1日前,王某的工作方式为每天工作12个小时,两班倒,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工资打卡支付,当月发放上月工资,某物业公司为王某发放工资至2019年10月18日,同时亦为王某缴纳了社保。

    一审审理中,某物业公司同意支付王某主张的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00元;对王某主张2018年高温费,其公司认为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对2019年高温费,其公司在考虑到王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环境有空调的情况下,已支付王某高温费300元,如调解,可以再行支付900元高温费,王某亦认可收到高温费300元。

    王某与某物业公司一致认可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100元。

    2019年10月15日,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高温费、经济补偿金等,一审审理中,王某陈述某物业公司于10月18日收到仲裁委的材料后,其队长通知说公司不让其上班了,回家待岗。

    王某随即报警,2020年3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滨江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10月18日8时56分许,我所接到报警,报警人王某称: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告知王某不要来上班了,现在有纠纷,需要处理。

    民警出警至现场,经了解报警人王某系江苏南京市某机器公司的保安,因报警人申请劳动仲裁函已经到单位,单位负责人叫报警人不用来上班,等仲裁结果出来再处理,引发纠纷,民警现场协调,告知双方处理流程,双方表示明白,纠纷平息。

    同年10月21日,王某向某物业公司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载明:因你公司安排我每月工作26天,每天12小时工作。在没有和我协商,同意之下,强行要求我工作。本人与人事部电话通知无果的情形下,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又因在2019年10月18日上午9:40分左右,在公司上班期间,又接到杨队长的通知让我回家待岗。在警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被迫离开自己岗位回家。现本人依法与某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终结审理决定,王某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中,王某陈述自2019年10月1日起,某物业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安排其每月上班26天,每天工作12个小时,在上班过程中与某物业公司沟通,某物业公司不予理睬,同时提交考勤表予以证明;某物业公司对考勤表真实性无异议,辩称2019年10月1日前因大部分员工反映工资低,工作时间也短,上一休一,后其公司与某机器公司沟通,多加工资,某机器公司要求单休,每月多支付1000元左右工资,其公司与员工沟通,基本都同意单休,但王某不太愿意单休,王某的队长说不好排班,让王某先上几天,调整好后最迟下个月给其调整。

    王某对此不予认可,且某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增加劳动时间未能达成一致

    对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双方均认可王某于2019年10月15日申请仲裁,10月18日正常上班,某物业公司于10月21日收到王某的《被迫离职通知书》,并认可法院依法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

    法院另查明,一审庭审中,某物业公司陈述,2019年10月18日因其收到王某的仲裁申请书,询问王某的意见,王某表示不想干了,然后就让王某回家待岗等待仲裁的结果。

    法院认为

    王某与某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有效。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因王某于2019年10月15日申请仲裁,10月18日正常上班,某物业公司于10月21日收到王某的《被迫离职通知书》,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

    某物业公司同意支付王某主张的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2019年高温费,结合王某从事门卫工作的特点,某物业公司应当支付王某高温费,数额为1200元(300元/月×4个月),扣除已发放的300元,还需支付900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某物业公司在未能与王某就更改劳动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更改王某的劳动条件,王某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某物业公司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数额应为9450元(2100元/月×4.5个月)。

    关于2018年高温费及2017年克扣的工资200元,某物业公司抗辩均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予以采信,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主张王某系于2019年10月15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情况说明、仲裁申请书、被迫离职通知书等证据,能够反映出王某一直上班至2019年10月18日,后因当日双方发生纠纷,某物业公司要求王某待岗的过程,故一审判决以王某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的时间即2019年10月21日,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现王某在一审提交的考勤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将其工作时间从每天工作12小时,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单方变更为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作26天,因双方已经按照原工作时间实际履行超过四年,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单方变更原工作时间,且工作强度明显增加,超出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王某以此为由与某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某物业公司应依据上述规定向王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双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王某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不持异议,某物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450元。

    裁判要点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四十六条中指出:“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在劳动者面临被用人单位“被放假”时,其用人单位明显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一、王某与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某物业公司支付王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00元、高温费900元、经济补偿金9450元,共计1145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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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公司放长假怎么办

    一、正面回答
    公司必须支付放假期间的员工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期限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分析
    公司如果让员工放了很长时间一段假,那就说明公司的资金方面是非常紧张的,因为一旦上班,公司可能根本就支付不出那么多的工资,所以只能让员工以为还有希望,继续等待。
    三、企业给职工放长假有何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用人单位因业务不忙给部分职工放假,需要怎么维权

    1、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单位的做法的违法的,维权的途径有三: ——最简单的办法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 ——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

    三、被公司放长假只发最低工资怎么样维权?

    建议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2015年放假通知的问题,通过《用人单位因业务不忙给部分职工放假,需要怎么维权》、《被公司放长假只发最低工资怎么样维权?》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2015年放假通知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

    本文标签:2015年放假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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