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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探亲假国家规定2015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专家建议取消探亲假,舆论炸了和2022年四川探亲假该不该取消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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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家建议取消探亲假,舆论炸了
“常回家看看”是多少
在外漂泊职工心中的期盼!
探亲假,
一个已实施了30多年的休假制度,
旨在便利外地工作职工与
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有的人可能还没有享受过;
有的人却“不愿请、不敢请”;
更有的人处于“不知道”的尴尬境地。
近日,有专家建议,上世纪80年代出台的探亲假制度已无普遍存在必要,亟须改造,探亲假消失是一种必然。此消息引发热议。
那么,专家的这一建议出于怎样的考虑?真的有必要取消吗?你了解探亲假吗?人社部的态度怎样?今天,线人综合各方意见,让大家来了解一个真实的探亲假。
先看看专家怎么说
观点一:探亲假已不适用当今社会,应该取消
法律专家喻术红表示,探亲假制度逐步被相关权利义务主体忽视,这是社会环境变化、探亲假制度本身局限,劳动者休息休假体系逐步完善的必然结果。她认为,探亲假制度已没有普遍存在的必要,当两地分居问题逐渐解决、不再是社会矛盾之时,探亲假制度也应当顺势退出历史舞台。
观点二:探亲假设计的初衷是对的,应该保留下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张翼:“尤其是在老龄化比较严重,而且夫妻两人不在同一城市生活的人,在全国仍然是大范围存在,不是大家都在同一个城市生活,你要照顾到这些人的夫妻团聚或者说对老年父母的关怀,因此探亲假还是应该保留下来。”
张翼表示,目前大家之所以对探亲假的去留有不同的意见,很重要一点是它并不是一个普遍性的政策:“只有国有单位的职工能够分享,但是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广大的企事业单位的或者是体制外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分享不到这样一个假期的安排,因此它的意见是非常大的。但是探亲假本身设计的初衷是对的,如果把探亲假能够普及到所有的职工身上,那么这一点大家就不会反对,就会支持。”
然而,
当网友听到说要取消探亲假,
急了!
虽然有假没能休,但毕竟是个假期啊!
所以,
探亲假是个什么gui,
广东的规定是怎样?
人社部又是怎么说的呢?
听线人继续往下说↓↓
探亲假是什么个东东
定义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享受条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2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由此可见,从国家层面上来看,申请探亲假的条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单位的性质应当是国有性质。二是职工的性质是固定工。三是职工不能利用公休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四是职工的工作时间已经满1年。
广东省是怎么规定的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可以看出,在广东,探亲假享受的职工范围已经突破了“国有性质”和“固定职工”,而面向了所有劳动者(包括民营企业的职工)。
司法实践是怎么裁判的
不过,广东的司法实践并未重视《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法院判例仍未松手,目前暂未看到支持“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的判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2号:关于探亲假待遇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享有探亲假待遇的人员范围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宝成公司为民营企业,未包含在上述范围之内,故吴解荣主张探亲假待遇,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406号:对于探亲假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享受探亲待遇的人员应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而本案被上诉人是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职工,不属于依规定可享受探亲待遇的人员。鉴于并无证据显示上诉人、被上诉人曾就关于探亲待遇进行过相关约定,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探亲假工资的主张,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人社部的态度怎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88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8〕7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关条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职工探亲假制度的建立始于1958年,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假期及其待遇。计划经济时期,在国家对职工实行统招统配政策且交通不便、假期较少的情况下,通过实施探亲假制度,较好解决了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对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诚如你们提到的那样,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实际已不相适应。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就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公有制企业、非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其中部分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出现了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享受福利待遇的不公平。二是我国的工时制度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快速便捷的情况下,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三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7天增至11天,职工还可按规定享受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再加上公休日,职工每年可享有的休息休假天数约占全年时间的三分之一,基本能够满足旅游出行、探望父母等需求。
你们提出的调整探亲待遇的建议,对完善我国休假制度体系、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具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研论证,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调整职工探亲假制度的意见。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9月30日
看完多方的意见,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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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日报、人社部网站、劳动与法
编辑 | 刘晓丹
(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知会小编删除!)
一、2022年四川探亲假该不该取消
不该应该跟着国家走,《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二、2022年四川探亲假该不该取消
不该应该跟着国家走,《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高铁12小时到家取消探亲假
法律分析:高铁12小时到家取消探亲假,这样做是不对的,国务院出台的探亲假制度没有这个距离条件的限制。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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