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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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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合同管理办法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企业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版)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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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和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法人、组织签订的工程合同,公司与职工或外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公司与法人、组织、自然人签订的非工程类合同,遵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公司及各单位根据内部相关制度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对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商务谈判、审核会签、签订与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及备案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坚持“以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做好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实行统一归口集中管理机制,并实行承办人、审核会签、授权委托、统一编号、合同专用章管理、台账管理、重大合同监督及合同统计归档等制度。

    第五条 工程合同:是指合同标的包含设计、设备采购与供应、施工、调试及相关的服务的部分或全部的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分包合同。

    第六条 重大工程合同及以下所述的重大标的是指:

    (一) 涉及企业改制、产权(资产)处置和对外租赁经营、及涉外合同;

    (二) 标的额一定金额(含)以上的合同;

    (三) 新业务模式合同;

    (四) 其他关系公司重大经营和发展、信息披露的合同。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及项目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为公司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所属企业及项目公司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各单位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合同文件等进行编号、规范及审查。

    第九条 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直接负责公司本部合同的签订审核与管理工作;

    (三)根据需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推广使用公司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四)组织、监督、检查各单位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五)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具体事宜;

    (六)办理公司重大合同的公证、鉴证;

    (七)参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的处理,指导各单位的合同纠纷处理事宜;

    (八)对本部合同进行登录、统计,对所属各单位的重大合同进行汇总统计及备案;

    (九)宣传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通报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本部及各单位承担具体合同办理任务的部门是合同的承办部门。

    (一)承办部门负责其所承办合同的谈判、文本起草、提起会签、申办授权、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及文本保管、报送归档等工作。

    (二)每一件合同均应明确一个承办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承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同。

    (三)承办部门对每一件合同应确定一名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可以是本单位的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承办人需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

    (四)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应对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本单位有关部门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部门为主进行解决。

    (五)合同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公司作为承包商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由市场营销中心负责组织,其他部门予以配合。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共一枚,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保管,合同签订后,主管部门通过相关的审批手续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技术、经营等商业秘密,或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以外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传播。

    第三章 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合同的谈判。必要时,承办部门应邀请财务、技术、法律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参加。承办人应将谈判情况随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必须向公司领导请示。

    (一)公司对外投标及合同谈判,应邀请公司有关部门参加重要商务和技术方案评审,并提交有关文件备案;

    (二)合同承办部门应完整收集和保存谈判对象的有关资料,以保证降低合同风险,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谈判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对谈判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若违反保密原则造成了公司损失,泄密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谈判时,要重点关注合同标的、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与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合同有效期限等;

    (五)谈判时,应指定专人专门记录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的主要意见,作为避免合同舞弊的重要手段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六)谈判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各方签字盖章。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等。

    第十四条 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指定代理人签订时,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合同的起草

    第十五条 合同应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合同的起草由己方承担的,由承办部门负责起草,文字应严谨、简练、准确,重点注意如下事项:

    (一)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二)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三)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十七条 起草合同时,应当选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相应示范文本的,应参照国家或行业的标准示范文本,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第十八条 对于因以下几种情况导致无法使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的,承办部门应提交情况说明,经公司部门负责人或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方可不选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

    (一)参与投标过程中,业主单位要求必须使用业主提供的合同文本的;

    (二)我方在合同谈判中处于明显劣势地位,必须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 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签约时,承办部门应依据公司合同示范文本的风险提示控制签约风险。

    第二十条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工商登记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三)标的;

    (四)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五)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六)履约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变更或解除条件;

    (十)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各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十一)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十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十三)约定的联系方式;

    (十四)附件名称;

    (十五)签约的地点、日期;

    (十六)签约各方当事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十七)签约各方当事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十八)签约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第二十一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报、电传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审核、会签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对方主体进行调查和审查。

    (一)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等;

    (二)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等资料;

    (三)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财务文件。必要时与合同对方的主要供应商、客户、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其履约能力;

    (四)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无违约事实,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五)对于投资项目,合同承办部门应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合同对方主体情况。

    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或其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依本办法规定对保证人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对合同的下列内容负责。

    (一)合同的经济性

    1.合同商务与经济效益分析真实准确,具有相应经济性;

    2.商务安排合理,无显失公平条款。

    (二)合同的可行性

    1.合同技术分析真实准确,具有可行性;

    2.资金、资产的使用具有可行性;

    3.合同标的的产权清晰、归属明确,具有可行性;

    4.交易模式设计合理合规,具有可操作性。

    (三)合同的安全性

    1.合同各方主体具有合格的签约能力,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和相应的履约能力;

    2.合同价款与酬金的确定、支付方式与结构安排合理;

    3.担保方式切实可行,能有效防控风险;

    4.无引发知识产权纠纷风险或风险已有效预防,没有损害我方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的情况。

    5.合同项目总体风险的评估与防控。

    6.承办部门完成初步审查工作后,由承办人进行合同会签审核流程,并将如下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合同会签说明;合同项目有关签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调查资料(如需要);合同草案;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将上述必要相关材料报送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后,报送合同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商务条款审核会签。

    第二十五条 商务条款审核会签完成,由承办人提交分管领导审核。承办人汇总会签各部门及领导意见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六条 参加审核会签的各部门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审核意见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可拒绝签署。合同承办人应按审核意见认真修改合同草案,直至符合要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出具相应审核意见的审核部门协商。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产权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 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 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 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合法;

    4. 担保财产合法、安全。

    (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合同相关的财务审慎调查和评估评价

    (四)其他与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合同管理部负责合同以下内容的审核:

    (一)可行性

    1.合同交易模式的可行性;

    2.公司或相关各单位履行合同不存在障碍。

    (二)合理性

    1.合同交易相关资产评估方法及结论的合理性;

    2.合同交易结构的合理性。

    (三)合同交易与公司发展规划相协调

    (四)其他与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五)审核程序按照是否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快速审核、差异审核和全面审核。

    1.快速审核是指使用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约,且对范本条款无修改,仅对部分条款的空白处进行填空或选择的情况下,合同管理部对是否正确选用了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的审查。快速审核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2.差异审核是指使用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约,对范本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业务部门应对照公司合同示范文本编制差异表,合同管理部对差异部分进行的审查。差异审核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3.全面审核是指在不使用公司合同范本的情况下,合同管理部按照第二十九条所列内容进行的审查。全面审核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全面审核需对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 合法性

    1.主体合法,即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即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于法律、法规、政策,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

    4.签约程序合法。

    (二) 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表述清楚、严谨,无歧义;

    3.设定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三) 法律可行性

    1.担保方式是否依法可行;

    2.有无重大法律风险。

    (四) 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1.符合规定程序;

    2.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书齐备;

    3.合同文本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4.签约人无误。

    (五) 其他与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第三十条 各审核、会签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完整工作日,特别重大、复杂的合同一般不超过5个完整工作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应向承办人说明理由。合同谈判、起草、审核及签署过程中,承办部门根据交易具体情况,可以申请聘请外部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开展调查、谈判、合同文件起草或审核修改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领导在审核重大合同过程中的职责依据各自分工有所侧重。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分管领导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合同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核会签程序后才可签署。

    第三十二条 属于同一项目下同一标的的合同不得分解签订,订立合同应当以批准的预算为前提,合同金额确需超过预算或暂无预算确需签署的合同,必须按规定程序会签财务部门同意或办理完毕追加预算的审批手续后方可签署。

    第六章 合同的批准和签署

    第三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后的合同,由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审核签署。

    第三十四条 合同在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后,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未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的合同,印章(含单位行政公章)管理部门不得用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由印鉴保管员在用印登记台账中登记用印时间、合同编号、用印部门、用印次数、经办人姓名、批准用印人姓名、盖章人姓名、用印申请单号等。

    第三十六条 签约原则上不得使用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由法律事务机构审查被委托人资格,并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转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重大合同需公开披露的,公司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内容。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九条 合同正式签订并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

    第四十条 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履行。承办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未经批准并按程序签署变更合同的协议,不得擅自变更履行。合同承办人应随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保管好合同文本原件及履行中的各种材料,如双方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等,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将履行情况报告承办部门领导,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向合同对方提出异议,视情况及时行使抗辩权、暂停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二)合同中约定了对方应先履行,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三)合同中约定了我方应先履行,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收到对方异议时,合同承办人应及时报告承办部门负责人,并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四条 提出异议文件和做出异议答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并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重要异议,应在征求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或回复。

    第四十五条 合同文件所涉及主要业务的承办部门作为相关合同履行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交易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随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的条件时,除一方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程序。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内部管理程序与合同签订的程序相同。

    第四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做出。合同承办人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电报后,必须及时报告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有效期限内答复对方。

    第四十九条 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自被批准之日起,该协议变更或解除生效。

    第五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五十一条 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后,应送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应在法定期限内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达成的书面协议未生效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人须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将纠纷事实经过、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报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五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或诉讼必须在法定时效期间内进行。

    第五十七条 合同纠纷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统一按照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人应及时收集下列证据: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证人证言;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需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协助处理纠纷时,合同承办人应及时提供以上证据材料,所有与该合同相关人员均有义务配合证据的收集和纠纷后续处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人拟定纠纷处理方案,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通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证据收集与保全工作,并会同原会签部门对合同纠纷共同研究,及时提出纠纷处理方案;

    (一)涉及金额达XXX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起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非诉纠纷的;

    (四)公司或各单位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纠纷案件;

    (五)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各单位重大纠纷案件的报送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重大合同审核、会签的特别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调解书、和解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等应由办公室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部门或人员使用。

    第六十一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或者不按照上述文件内容履行时,承办人应及时报法律事务机构并经法律顾问、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法律事务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章内容与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时,以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第十章 合同统计和归档

    第六十二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的统计和归档制度。

    第六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建立档案,并对合同文本妥善保管,年终按有关规定送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归档。

    第六十四条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一)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二)合同会签登记表、合同审核登记表;

    (三)合同附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四)履行情况记载;

    (五)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签署完毕后10日内,将完整的合同及相关文本扫描件,报送公司合同管理部。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可生效的合同,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公司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或商业秘密。

    第十一章 检查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自觉检查公司及各单位的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避免或挽回较大经济损失者以及做出其他显著成绩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扩大经济损失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

    (三)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

    (四)审核人员因疏忽而未指出合同重大缺陷;

    (五)未依照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及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未及时作出答复;

    (六)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七)提供虚假资料;

    (八)未按规定办理授权;

    (九)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

    (十)出具有关未经审核的法律性文件;

    (十一)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

    (十二)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

    (十三)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

    (十四)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

    (十五)不使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且不存在合理理由;

    (十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七十条 各单位每季度对本单位合同范本使用情况应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合同管理部备案。公司合同管理部每年对公司本部及各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推广不力,程序不全的情况,公司将予以通报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合同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七十二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合同管理部制订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一、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如下就为大家收集了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据《合同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订立国内合同,均适用本办法。涉外合同适用相关法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活动规则。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油田分公司生产和市场的要求,贯彻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签订及当事人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接受油田分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五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分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为油田分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企管与法规处);专业合同管理部门为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

      第六条 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职责

      (一) 审议通过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 领导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工作;

      (三) 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做出奖惩决定;

      (四) 审批重大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报告;

      第七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企管与法规处)是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经济及合同法律、法规;

      (二)负责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和参与油田分公司所实施项目的合同洽谈和签约;

      (四)向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及时反映合同签订与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油田分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六)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七)对合同进行鉴审,并统一管理和负责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咨询。

      (九)负责油田分公司经济合同归档管理。

      第八条 油田分公司直属各单位是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 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授权范围,组织本单位立项合同的洽谈;

      (三) 对合同履行实施跟踪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 建立本单位合同台帐,每月10日前向合同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 及时将本单位的合同及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授权

      第九条 根据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统分结合的原则,授权以下单位在权限范围内组织合同谈判、履行与监督(除合同签订、鉴审和盖章):

      勘探事业部:勘探项目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生产科研、物探(采集、处理、解释)、探井钻前、钻井、试油工程和测井、测试、录井、固井、泥浆、下套管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术开发、科学实验和新技术推广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生活服务合同等。 开发事业部: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开发井钻前、钻井、试采、采油(气)和试油、测井、测试、固井、泥浆、下套管等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修井作业;油田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水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开发成本中列支的技术研究和科学实验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油田道路、井场维护、生活服务合同等。

      技术发展处:成套设备、装置及相关技术的国外引进合同;国外物资、技术的引进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统管的科学实验、新技术开发、咨询合同等。

      销售事业部:石油、天然气及其轻烃、液化石油气等附属产品的储运销售,成品油采购、供应合同。

      规划中心:油田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委托合同。

      油建项目管理部:油田建设项目的勘查、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合同,道路、管道铺设及相关的辅助工程和监理合同(?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国内外物资设备采购统一由采办中心组织或委托采购),大型维修项目合同。

      勘探开发研究院: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勘探开发技术研究、科学实验、技术服务合同。

      物资采办中心:对于国内物资(装备)、石油专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国外物资采购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物资总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用负责。

      对于生活、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华油公司负责合同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华油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用负责。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依据油田分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签订相关的生产经营、油田基本建设、产品储运销售、技术开发与服务、生活服务等合同。

      第十条 上述授权范围以外的合同,统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谈判、签订和监督履行。

      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非经公司招标(合同)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对外洽谈、签订对外投资、合资、合作;资产转让、租赁;购置不动产;合伙、联营;行政性承包、经营;资金(产)借贷、财产保险、融资租赁;土地征用、使用权转让;特许权、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

      大型项目承揽、服务、咨询;对外委托、居间、行纪、保管、仓储、劳务等合同。

      第十一条 除以上授权单位外,其他各单位均不得自行洽谈和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立项

      第十二条 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或者调整计划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资项目,为已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或者调整计划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油田分公司的财务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审批,并由油田分公司财务计划部门编制计划、落实资金,最后以油田分公司财务计划部门下达的财务计划通知书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四条 属于各单位的不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由各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和技术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项申请报告,经本单位领导会议讨论通过、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落实资金渠道,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对于以上项目费用或年费用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上述项目,以及所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必须经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委托的副经理审批后才能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科研合同的立项,属中油股份公司下达并落实资金渠道的计划项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达的年度科研计划可直接作为立项依据。对于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筹资金提出的科研项目,需经技术发展处进行立项审核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最终报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下达立项批复后方可立项。 对于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列入年度公司财务预算计划的可直接作为立项依据。油田分公司机关或单位临时需购置非安装设备的由该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需经技术发展处进行立项审核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后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超出油田分公司统一定额标价规定范围的非常规合同,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立项报告时必须附上该单位经营、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费用测算依据,一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油田分公司计划财务处(规划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调研、经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论证后,上报油田分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议,并以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八条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其附产品购销储运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级下达的计划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计划外的由主管领导批示作为签订合同的立项依据。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价款以计划财务处(造价中心)审定

      的概算包干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依据,不得超额;特殊情况下,经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对暂时无审定的概预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项目,按不超过申报预算价60%确定合同暂定价,待审定预算后或施工决算后办理补充合同。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合同立项手续完备后,应根据《xx分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采用招投标形式组织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需直接采取洽谈方式签订合同的,在组织合同洽谈前,必须严格审查项目立项报告是否已具备订立合同条件。

      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项报告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立项报告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同时审查谈判对方的当事人资格,即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市场准入证》。基建工程施工类和油田工程服务类企业必须具备质量(HSE)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地点原则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库尔勒市为主,需外出订立合同必须经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书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合同洽谈应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关定额、标价,超出油田分公司《统一定额标价》规定范围的应坚持“比质比价”的原则,并参照同类市场价进行费用测算,测算费用要体现技术先进、价格合理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涉及复杂技术内容的,合同洽谈时,必须邀请油田分公司技术专家参与或者协助谈判。

      参与或者协助谈判的技术专家应对其参与或者协助谈判的技术内容负相应责任。

      技术专家提供的技术意见和技术资料应纳入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签订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履行期限较长、涉及不动产的合同,应当邀请油田分公司专业法律人员参与谈判。参与谈判的专业法律人员必须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审查,并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载体表达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要约和承诺的,必须与谈判对方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规范的合同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以技术协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变相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九条 凡不经过招标程序的项目,各合同专业主管单位在

      组织合同洽谈时,应当通知企管与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参加洽谈。

      第三十条 合同文本应做到内容合法,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对等,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油田分公司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在合法的合同主体之间进行。合同文本上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合同设立了担保条款的,或者规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担保人或第三人应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和加盖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变相担保。

      第三十三条 如合同约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预付款,则必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查同意;预付款5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预付款2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委托的副经理审定。

      第三十四条 油田分公司对外签订的除油气产品销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为合同当事人(主体),统一由企管与法规处加盖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除原油、天然气销售合同外,各专业合同管理单位必须将合同文本与项目立项报告、技术文件、比价资料、合作方资格审查资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种批件、参加合同谈判人员名单(本人署名)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依据材料送审计监察处和企管与法规处进行合同费用审计和合同文本法律鉴审。不经审计程序,企管与法规处不得进行合同文本法律鉴审。

      第三十五条 所有项目必须先签合同后实施,对于抢险、水毁、火灾等突发事件,因不能事前办理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当妥善收集并档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签订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五年。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油田分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项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履行。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所有条款,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状况。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对合同履行过程做好履行记录,并对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档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生效合同,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6%以上的,应申报变更计划和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由对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先向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咨询,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单位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证明材料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

      第四十五条 如果合同执行单位和人员,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由企管与法规处决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合同履行的各阶段和履行完毕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

      第四十七条 合同价款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财务结算部门必须对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况验收资料、费用结算通知单、结算发票验证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四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由企管与法规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

    二、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投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
    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二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节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三、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2009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供企业合同信用状况征信服务。第五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提倡使用国家和省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管理。第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
      (二)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五)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负的保证或者保修责任,或者缩短产品的法定保证期限;
      (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延迟或者停止合同的履行;
      (七)规定对方当事人需经格式条款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方可行使合同权利;
      (八)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九)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该合同;
      (十)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
      (十一)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第八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表述,采用醒目方式标明,并在合同订立前提请对方注意,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第九条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住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合同;
      (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
      (三)旅游、拍卖合同;
      (四)有线电视、电信服务合同;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
      经备案的合同样本,内容需变更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业,其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为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上级机关备案的合同,不再重复备案。
      已备案的合同样本,应当在其合同文本封面左上角位置加注“已备案”字样。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需要备案。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备案审查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向格式条款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20日内修改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
      格式条款提供方提出陈述申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要求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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