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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西问丨王欢:为什么说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中新社广州7月14日电 题:为什么说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作者 王欢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人人充分地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让中国人民过上幸福的生活,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中共十八大以来,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其间的历史性成就在推动中国人权事业以及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此,通过探究西方人权观念的历史源流,梳理中国人权观念的起源与演进,通过对比东西方人权理念的异同,客观、全面地审视中国“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人权理念,从多维度阐述为什么说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西方人权观念既有积极意义也有局限性
西方乃人权思想的摇篮,更是人权运动发展壮大的主要阵地。在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的形成与传播过程中,西方人权思想对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客观地看待西方人权思想与人权观念尤其是近代西方人权思想,其中人的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等突破了当时的社会局限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与保障,具有时代意义与历史进步性,突出表现为近代西方人权思想对于封建文化思想及宗教神学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资产阶级运用人权思想学说唤醒了广大民众投身到革命运动中;通过法律保障人权的观念成为共识,近代人权思想中的法制观念逐渐渗透到西方诸多国家政治制度中。
西方人权观念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不能否认的是其同时具有阶级的、历史的片面性与局限性。从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三种主要形态的演变过程看,无论是“天赋人权”说、“法律权利”说还是“社会权利”说,都是资产阶级为巩固自我统治地位而作出的理论深化和拓展,当相应的理论与观念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时,被推崇为“普世价值”的人权观念将被无情地抛弃。
2022年6月24日,美国旧金山民众聚集在市政厅前,抗议美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保护女性堕胎权的罗诉韦德案。中新社记者 刘关关 摄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具有丰富内涵
中国古代文化中即已生成初始的人权观念,例如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观点中倡导尊重人、爱护人、维护人的利益,其中所蕴含的人的权利及其边界的理念与西方近现代人权观念高度契合。同时,“以民为本”的思想贯穿于治国理政的观念当中,较有代表性的有孔子提出“古之为政,爱人为大”,孟子主张“为天下得人者谓之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此外“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和“理天下者,以人为本”等诸多理念皆在于突出人的自身价值,强调治国安邦要以民为根本。
近现代阶段,受西方人权理论影响,人(民)权观念被论及,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等提出的主张中蕴含着民权思想,对中国人权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中国人对人权与人的尊严及自由之间的关系虽有所体认,但却始终未将人的尊严与自由作为近代人权观念的核心,也未能建立系统而完整的人权思想体系。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人类谋发展作为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综观中共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根据国内外形势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创造性地继承、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二十一世纪之初,尊重和保障人权更是由中共执政理念转变为国家的宪法原则,中国人权事业逐渐呈现飞跃性发展。
2006年,首届“中国人权展”在北京举办。中新社记者 廖攀 摄
中共十八大以来,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其中,“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等人权理念频频出现在中共报告与文献中。
在一系列重要论述中,“以人民为中心”被视为中国的人权理念,这一理念引导着党和政府从思想理论、制度建设、人权实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化地设计与实践,形成“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由此可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念蕴含着丰富的内涵。
首先,从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的关系看。“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不但要求执政者要以群体中的个体的自由、利益、幸福为目标,实现人人的权利,还要以个体所集合而成的群体尤其是特定群体的自由、利益、幸福的获得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进而实现社会整体的进步与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其次,从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首要地位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看。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是中国依据自身国情和人民需要作出的必然选择,具有深刻的理论依据、历史依据、现实依据,也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抓住了人权实现的基础,体现了对人权实现规律的把握,是当代人权观先进性与现实性的体现。“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即为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的生动表达。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共产党在基本人权实现的同时,同样重视对人民群众其他权利的追求,全方位、多层次地保障着人民的各项权利的获得与实现,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令国民真正感受到幸福生活的真谛。
浙江省瑞安市一油菜花专业合作社的工人在工作中。中新社发 孙凛 摄
最后,从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看。通常人权被赋予“普世价值”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实践和检验。但对于“人”而言,其不但具有自然属性,还同时具有社会属性;不但具有一般性,还同时具有特殊性。
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念毋庸置疑要考量、分析、权衡,对于中国人民而言,最为首要的权利是什么?怎样才能全面实现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什么样的方案和路径能够令人民安居乐业、幸福生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强调“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实践证明,多年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通过对西方人权观念的起源及其积极意义与局限性的考察,对中国人权观念的演进及内涵的梳理,能够看到中西方人权观念的同与不同,更能从中体味到“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
在南京的一场少儿音乐快闪活动上,小朋友们弹奏吉他。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首先,中西方人权观念具有共通性。尽管东西方历史发展及文化底蕴存在鲜明差异,但人权观念并非全然对立。其中,对于自由和平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核心价值和终极目的,同时也是评判一国人权状况的基本标准。
其次,中西方人权观念存在差异性。综观中西方人权观念的形成与发展,一言以蔽之,西方的人权观念是输出性的、干预性的、胁迫性的、批评性的、隐蔽性的、双重性的、口号性的;而中国的人权观念是共享性的、参与性的、倡导性的、对话性的、公开性的、统一性的、实践性的。
不同的人权观念,决定了不同国家乃至中西方人权实践路径的差异,差异之间的对比能够充分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直至目前,“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已经体现在新时代人权事业所取得的历史成就中。2022年2月25日,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讲话,其中深刻总结、系统梳理了十八大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道阻且长,其间不但要尊重历史发展规律不急不躁、稳扎稳打,还要以先进的制度与鲜活的事例回应西方国家频繁发出的无端指责和非议。相信中国政府将始终把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尊重和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持续为世界人权文化理念和制度作出自己的贡献。(完)
作者简介:
王欢,法学博士,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剑桥大学访问学者。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人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妇女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人权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参与编写著作十余部,发表论文近三十篇,主持国家社科规划重大招标项目子课题、教育部重点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人权研究会项目等各级科研项目十余项,连续多年承担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立法工作,为广东省委省政府及广州市委市政府提供若干咨询报告并被采纳。
一、关于人权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为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
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
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扩展资料
从人权的分类而言,其可分为国内人权和国际人权,也可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由于不同主张侧重不同,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果以基本人权揭示人权的本质,其合理性在于,在不同的人权分类中都包含有基本人权概念,基本人权涵盖了人人(包括群体)所享有的普遍的权利,既有个人权利(如每个具体个体的生命健康权、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平等权、基本自由)。
又有集体权利(如老、弱、病、残、儿童、妇女等特殊群体权利的国内集体人权,和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和平权等国际集体人权),还有兼具个人和集体双重权利的基本人权(如生存权、安全权、少数人权利、发展权)。
从人权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人权最初就存在于国内法之中,随着基本人权的重视,人权逐渐进入国际法领域,两者不断发生互动关系。因此,基本人权最能反映出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中各种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由此揭示了人权的本质。
二、《人民的名义》中的大贪官丁义珍逃亡国外,为什么沦落到酒吧打杂?
因为他没有户口,要隐藏好自己,只能去酒吧打杂赚点钱养活自己。在国内他是要被击杀的,作为人民的公仆,他居然贪污受贿,实在是非常的可恨。好在后来被侯亮揭穿她的真面目,找到贪污受贿的证据,准备将他绳之以法,结果却被他发觉,提前逃走,到国外去开始他的亡命天涯之路。在国外他没有正当的身份,只能去酒吧打杂,过得非常的辛苦。
丁义珍非常的奸诈,即时察觉到风声,才得以逃走。不过就算没被逮到,在国外去也过得不好。很聪明的骗过了边检,用假护照逃出去,以为自己在国外能够重获新生,结果现实却是非常惨淡的。他在国外没有钱有没有认识的人,作为一个社会底层人物,一直被黑社会控制,晚年生活太过凄惨。
不过都是他应得的,他当着大官,却干着伤害人民利益的事。贪得无厌,被金钱控制,根本就没有一点善良之心。前面大家一直都在调查,好不容易才挖出了他这条大鱼出来,为人民惩恶扬善。种什么样的因,结什么样的果。
总之他晚年过得不好都是他咎由自取,是他活该。而丁义珍的扮演者,演技非常的好,演出了一个人人喊打的坏人形象。虽然他最后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看到他过得不好,去酒吧打杂,也是非常的过瘾。恶有恶报,只是时候未到,作为人民的公仆,就应该为人民办事。
三、现代人权的核心是什么、
人权的核心是从生存权变成了尊严权。人权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人权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 屠杀, 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会,结社。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 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的权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人权的价值依据
纳粹“合法”的暴行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在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
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人权只是一个抽象的框架,一个暧昧不明的理论模式。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绘出了千变万化的“人权”,并由此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但这并不影响人权作为一种广为接受的标准。
人权的主要内容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这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不仅有冲突也有重叠之处。所以本章节将人权的各种元素从错综复杂的理论中提取出来分列如下。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各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麽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自由权。自由,是人权的灵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都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充分的自由权,生命权也将失去意义。
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麽,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麽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敬互爱,文明礼貌。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者人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羞辱,威胁,骚扰,中伤他,那显然他就失去了“作为人类”的资格,这无疑是和人权所不容的。
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政府,的倾力帮助,这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公正权。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麽人权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成为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进阶内容
人权的基本内容仅仅一种最低限的保障,在现代文明社会中,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又出现了很多对人权的扩充。人权的进阶内容一般都是基本内容的融合、扩展、深化。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文明的多样性,对于以下的人权内容和具体的实现方式还存在这不同程度的分歧。
发展权。“发展权”最早是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被提出,并立即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支持。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在第34/46号决议中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作了全面的阐释。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从而使发展权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统。发展权在坚持个人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强调了“集体人权”这一新生概念,也就是要求各国,各民族都能平等、自由、友好的交流合作,均等的享受发展机会。发展权强烈的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际制定的国际秩序的不满以及对国际公平正义的诉求,甚至透出相当的共产主义色彩,也就很自然的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的交锋重点。
民族自决权。追根溯源,民族自决权其实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马克思、恩格斯也十分赞成民族自决原则。二战之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民族自决权风靡一时是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二战以后大批受压迫的民族和国家独立自主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国际形势大大改变的现在,民族自决权更加强调的是本民族国家自主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干涉的一项集体人权。对于民族自决权是一种重要人权国际社会普遍没有异议,但对于民族自决权的限度,民族自决权与最低人权标准的之间的矛盾等,国际社会的斗争相当激烈。民族自决权被普遍用于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干涉”的重要理论依据。
人权的评判标准
西方文明国家一般强调的人权的普适性,并利用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甚至军事方面的优势推行自己的观点;而非西方文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强调的是对人权的保障必须建立在本国的国情(包括经济基础,国民素养,传统文化等)之上,并且强烈的反对前者的观点。
尽管对于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存在很大的争议,但终归需要一个可以具体实在的判断标准来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
在人类追寻一个统一的人权标准的道路上,没有人能够回避一个无奈的现实。由于历史,地理等诸多因素有的国家能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去呵护宠物和家畜,但有的国家却为给儿童提供最低限度的食物,医药和教育而挣扎。不仅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天壤之别,在文化传统方面也往往是南辕北辙。这些客观的事实严重的阻碍了人类关于人权在现实层面的共识,而且历史经验表明,强制移栽的人权往往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当代英国思想家米尔恩提出了“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核心内容主要有两点,第一,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道德规范的多様性,得到某种共同体认可的权利,没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也同様适用于其他共同体。第二,无论社会发展和道德规范存在多么大的差异,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权必须得到所有共同体的一致拥护。总结起来,人权标准是最低的,所以才能成为普遍的;因为是普遍的,所以也只能是最低的。
在全球化的时代,怎様通过建设性的对话来沟通和扩大人权方面的国际共识已成为了当今国际社会主要议题之一。不仅在西方文明的框架内思考人权,而且在与西方文明并驾齐驱的其它文明框架内省察人权,已形成一种“文明相容的人权观”,是缓和并逐步化解矛盾冲突的一条必由之路。
尽管以《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为代表的一系列人权宣言都肯定了人权的特殊性,指出实施人权原则必须考虑国家的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但是社会普遍认同人权仍应有最低限度标准,“贫穷不能做为国家恐怖和酷刑的借口。”
鉴于一系列复杂的原因,人权的评判标准存在,而且还将长期存在着分歧。但人类在促进人权的伟大事业中不断沟通,不断理解,不断磨合的过程,其本身也是一种人权的促进。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对于指导和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年”。
《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权、不受奴役和酷刑权、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无罪推定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参政权和选举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和定期带薪休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等。《世界人权宣言》同时规定,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个人在享受权利时,应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
虽然存在着对《世界人权宣言》的代表性和时代局限性的质疑,但其作为人类有史以来的一次人权共同宣言,被广泛认为是国际人权事业的总章程,以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它的两个重要补充和细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法律化,并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标志着全人类的人权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重要人权文书一览表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12月9日签订于巴黎);
《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
《关于修正1926年9月25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奴公约的议定书》(联合国大会1953年10月23日决议通过);
《儿童权利宣言》(联合国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联合国大会1960年12月14日通过);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联合国大会1962年12月14日决议通过);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联合国大会1963年11月20日通过);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6年3月签订于纽约);
《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四届会议1966年11月4日宣布)。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联合国大会1967年11月7日决议通过);
《德黑兰宣言》(国际人权会议1968年5月13日通过);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73年11月30日通过);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大会1979年12月18日通过);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决议通过);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联合国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1993年6月通过);
《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联合国大会1984年11月12日决议核准);
《发展权利宣言》(联合国大会1986年12月4日决议通过);
《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1989年11月20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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