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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这些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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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最新通知!这些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日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的通知,明确了80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稳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指引》适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不予行政处罚的涵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指引》中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是指因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缺陷而依法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追究期限等方面存在法定情形而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准确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指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尽量采用对行为主体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要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运用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的行为发生,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

    要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状况、主观过错、性质特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参照《指引》所列情形,依法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要处理好包容审慎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在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同时,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及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指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说理内容,但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不得将《指引》援引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

    三、不断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对行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综合运用责令改正、教育指导、执法建议、当事人承诺等方式方法,引导、教育当事人尊法守法,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四、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效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行政执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

    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

    一、不予行政处罚有关情形的界定

    不予行政处罚分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三种情形。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2.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3.实施机关不具有管辖权的;

    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二)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酌定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省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以市场监管部门为执行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梳理了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编制了《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表),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适用。

    二、相关情形适用指引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可以参照以下标准予以认定。

    (一)违法行为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初次违法、影响范围以及及时改正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及时改正

    及时改正要求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主动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涉案产品,退还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整改措施使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定要求,恢复行政管理秩序。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

    1.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立案前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调查过程中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规定期限前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没有主观过错

    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主观上既没有违法故意,也没有违法过失,并且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证据属实的,可以认定为没有主观过错。

    (四)初次违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子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湖北省市场监管协同执法办案系统、湖北省市场监管大数据能力平台以及案卷档案材料等执法记录信息,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初次违法,如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相关记录,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五)危害后果轻微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1.违法行为针对特定行为对象的,给特定行为对象没有造成或者造成较小的损失以及不利影响,当事人主动赔偿损害、消除影响,与特定对象达成和解的;

    2.违法行为针对不特定行为对象的,没有造成或者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给不特定行为对象没有造成或者造成较小的损失以及不利影响,危害范围较小,当事人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及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

    (一)立案前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线索核查阶段,根据核查情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清单》所列事项,有违法所得且符合适用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二)立案后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后的调查中,根据调查情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除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且依法送达。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清单》所列事项,但经调查认为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事实、理由和处理的依据。

    (三)后续监管

    对于要求当事人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自我承诺、责令整改、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指导、行政教育、提醒、回访等行政措施和手段,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期限,及时核实、记录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处理措施落实到位。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分类记录和统计,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管理,做好档案整理及归档工作。

    四、有关说明

    《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存在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或者当事人拒不改正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清单》之外的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又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18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鄂市监法函〔2020〕124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版)》的通知》(鄂市监法函〔2021〕85号)同时废止。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官网、湖北日报

    编辑:龚天姝

    审核:杨昌洪终审:关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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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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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已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有些时候虽然行为认定为违法,但在处理的时候却是可以不予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有关的规定,一般行为人年龄不到14周岁的或者属于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认或者自身行为不受控的时候有为法行为的,一般就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我国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大致有六种,最常见的就是罚款、警告和行政拘留。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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