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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防办、省财政厅调研组到内乡县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使用工作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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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电话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河南省人防办、省财政厅调研组到内乡县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使用工作调研和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2020修正)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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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人防办、省财政厅调研组到内乡县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使用工作调研
  •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2020修正)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 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6修订)
  • 一、河南省人防办、省财政厅调研组到内乡县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使用工作调研

    8月9日下午,河南省人防办规划财务处处长王光林、河南省财政厅行政群团处副处长陈卓一行莅临内乡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使用工作调研。

    调研组首先深入内乡县衙地下停车场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实地察看。随后,在座谈会上,内乡县人防中心主任李朝阳汇报了内乡县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

    调研组充分肯定了内乡县人防工作的做法和成效。王光林强调,要高度重视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使用工作,加强配合联动,与财政、税收、住建城建等多部门协同配合,切实规范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工作。

    内乡县宝天曼管理局局长王宜蛇、内乡县衙博物馆馆长江红军、内乡县财政局副局长马超杰参加了此次调研座谈。(刘振伟)

    一、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疏散、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含与其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和结合地面建筑而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财政、税收、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用。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并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第十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所需经费由各有关部门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或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施工条件等客观因素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上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经批准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或截留。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规定应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到市、县(市)、上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核定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要求。经核定后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按要求进行设计。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等要求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审核批准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应执行人防工程概(预)算定额。

    二、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控制区域内,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标准和要求建设人防工程。第九条 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相邻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不同地块相邻人防工程、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相应地块人防工程防护级别修建连接通道的,连接通道面积可各自计入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人防工程需要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地下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绝。第十条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所在单位筹措。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本单位筹措。

      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需要产生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城市和主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能力,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由主体工程、孔口以及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地面伪装房、配电房、防雨棚、管理房、挡土墙、进排风竖井、进排水道、化粪池、水库、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组成。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民防空经费,按同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地方各级预算。第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工程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参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缴纳人民防空费用的义务。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人民防空法》的要求,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以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坚持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保证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双重功能的原则。第十条 单建的指挥、通信工程,公共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建设。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审批、质量监督、造价审查及竣工验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本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含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在县城(含县级市)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第十四条 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写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易地建设收费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

      (一)本规定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新建民用建筑经批准可以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经市人防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第十六条 易地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使用易地建设费时,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人防预算外资金计划,提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确保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挪用。第十七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方案确定前,应当持项目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

      (三)建设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城建、规划部门申领建筑工程开工批准文件,同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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