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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旅游论文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国家旅游局关于2017年全国旅游优秀论文获奖名单的公示和跪求传说中的旅游届三大巨头南刚北虎中原都是谁?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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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旅游局关于2017年全国旅游优秀论文获奖名单的公示
2017年全国旅游优秀论文评审工作于近期结束。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年度共21项成果获奖。其中,一等奖空缺,二等奖5项,三等奖6项,优秀奖10项。现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与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联系。
联系人:李翔、高源
电话: 65201647,65201613
国家旅游局
2018年1月11日
一、跪求传说中的旅游届三大巨头南刚北虎中原都是谁?
旅游规划界三大巨头是:南刚-保继刚,北虎-吴必虎,中原- 原群
扩展资料:
南刚:保继刚,汉族,1964出生,云南人,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5年在中山大学地理系获博士学位。现任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院长、旅游学院院长。2001年成为International Academy for Tourism Studies 会员。
主要研究旅游地理和旅游规划。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4项。出版著作10部,发表论文80余篇。主持编著的《旅游地理学》2002年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二等奖。主持西部旅游投资规划(西南片),主持湖北省、桂林市、苏州市、黄山市等地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北虎:吴必虎。男,江苏省阜宁县人,1962年生。吴必虎教授是北大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的创始人,目前在北大城市与区域规划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北大环境学院城市与区域规划系教授、北京大学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主任、世界旅游组织和世界银行旅游规划咨询专家、北京大学人文地理学户外游憩空间与旅游规划方向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地风景旅游景观规划院院长。
中原:原群,原群教授在旅游界有鬼谷子之称。
国家旅游局5A景区评审专家,河南电视台旅游总策划,中国旅游联盟秘书长,国家旅游局专家团策划组组长,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旅游经济学教授,国内著名实战专家。
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湖北省旅游发展顾问,2003年被国家文化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策划协会、《质量时报》评选为:“中国十大策划专家”。2006年被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报》、中国策划协会评为“中国十大旅游策划风云人物”。
参考资料:
二、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17号 2001年12月31日公布)
经2001年12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国家旅游局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目录见附件)。
## 附: 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
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国家旅游局1998年5月15日2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国家旅游局2000年10月26日3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认定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3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11月22日
4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
保险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
国家旅游局
2001年5月15日
5
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
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的通知旅人劳发〔1997〕33
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8月12日
6
关于颁发旅游行业工人
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旅人劳发〔1996〕16
号国家旅游局
、劳动部1996年3月29日
7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旅办发〔1997〕153
号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公安部、海
关总署1997年10月15日
8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
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
理暂行办法旅办发〔1998〕27号
国家旅游局
1998年6月30日
9
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
实施细则
旅办发〔1998〕05号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公安部、海
关总署1998年6月3日
10
关于启用新旅游团队签
证邀请函格式的通知旅国际发〔2000〕
032号国家旅游局
2000年1月25日
11
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
登记管理的通知旅管理发〔1997〕
077号国家旅游局
1997年3月21日
12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
办法旅综发〔1998〕009
号国家旅游局
1998年4月7日
13
导游证管理办法
旅管理发〔1999〕
136号国家旅游局
1999年8月27日
14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
行办法旅管理发〔2000〕
046号国家旅游局
2000年3月3日
15
关于旅行社公司化改造
后名称管理的通知旅管理发〔1994〕
303号国家旅游局
1994年9月20日
16
关于印发施行《创建中
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
《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
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旅管理发〔2000〕
075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3月3日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
游(涉外)饭店星级的
规定旅值字〔1988〕5号
国家旅游局
1988年8月22日
18
关于下放三星级饭店审
批权限的通知旅管理发〔1994〕
215号国家旅游局
1994年5月4日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
外饭店星级评定检察员
制度旅管理发〔1999〕
067号
国家旅游局
1999年5月13日
20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
则(试行)旅管理发〔1995〕
279号国家旅游局
1995年12月5日
21
关于组织长江涉外旅游
船参加星级评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旅管理发〔1996〕
115号
国家旅游局
1996年5月20日
22
关于对长江涉外旅游船
进行星级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1996)
004号国家旅游局
1996年1月2日
23
关于进一步加快饭店星
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旅发〔2000〕023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3月31日
二、需要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
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号国家旅游局1990年2月20日2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
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国家旅游局
1995年1月1日
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
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
国家旅游局
1995年1月1日
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7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3月27日
5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
理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8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5月8日
6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
管理暂行办法旅财发〔1995〕120
号国家旅游局
1995年6月28日
7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
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
取小费的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87年8月17日
8旅行社业务年检办法旅发〔1999〕118号国家旅游局1999年11月19日9
关于旅游企业岗位培训
的试行规定旅人教发〔1990〕
153号国家旅游局
1990年11月25日
10
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定点
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旅人教发〔1997〕
088号国家旅游局
1997年12月18日
11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实
施意见旅人教发〔1997〕
046号国家旅游局
1997年7月18号
12
关于颁发和管理《全国
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
证书》的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1年1月8日
13
关于国外旅行团组签证
通知问题的规定旅外字〔1988〕第
180号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1988年11月18日
14
关于参加和举办国际旅
游展销会的管理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90年8月30日
15
关于参加和举办国际旅
游展销会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89年5月26日
16
关于在国外设立旅游经
营机构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0年3月12日
17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
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
审批管理办法旅国际发〔1994〕
089号
国家旅游局
1994年5月5日
18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
制度试行办法旅综发〔1993〕
009号国家旅游局
1993年4月15日
19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
程序试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3年4月15日
20
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
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旅管理字〔1989〕
059号
国家旅游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国家税务
局1989年9月30
21
转发国务院批准国家旅
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不与外商合营免
税商店及进一步加强免
税品销售业务集中统一
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旅办值字〔1986〕
04号
国家旅游局
1986年2月21日
22
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
办法旅管理发〔1993〕
075号国家旅游局
1993年7月29日
2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试行标准旅办发〔1997〕第
038号国家旅游局
1997年3月27日
24
关于加强“香港游”管
理工作的通知旅办发〔1998〕
137号国家旅游局
1998年8月10日
25
关于首批出国旅游领队
审核、培训、颁证等工
作的紧急通知旅管理发〔1997〕
117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6月6日
26
关于旅游商品类展销活
动的管理暂行办法旅综发〔1997〕
013号国家旅游局
1997年2月18日
27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
1994年1月22日
三、废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
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
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
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
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3年10月21日
2
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
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
法旅综发〔1993〕
017号
国家旅游局
1993年3月5日
3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于支持旅游商品定点生
产企业外汇额度周转金
的通知旅资发〔1993〕3号
国家旅游局
、财政部
1993年2月24日
4
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
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0年4月20日
5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
立常驻旅游办事处机构
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1988年10月17日
6
关于与苏方联合开展第
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
(者)跨国旅游业务的
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89年9月23日
7
关于指定港澳地区部分
旅行社组织外国旅游团
申办团队签证的规定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1993年3月17日
8
旅游对外招徕管理的若
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89年9月5日
9
关于试办中国公民自费
赴韩国旅游业务具体实
施办法的通知旅办发〔1998〕
122号
国家旅游局
1998年6月24日
10
旅游汽车、游船管理办
法
国家旅游局
1983年12月28日
11
关于加强旅行团餐饮质
量管理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1994年6月10日
12
关于汇率并轨后旅游企
业报价结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4年1月25日
13
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
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
通知旅管理发〔1993〕
044号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物价
局1993年4月26日
14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 国家旅游局1990年3月1日15
对国外旅行社旅行费用
结算的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88年6月15日
16
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
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物价
局1985年12月5日
17
关于加强对全国旅行社
审批、登记、年检管理
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
管理局1991年7月11日
18
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
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旅人劳发〔1988〕第
008号
国家旅游局
、劳动人事
部1988年3月23日
19
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
技师的实施意见旅人劳字〔1989〕第
016号国家旅游局
、劳动部1989年5月26日
三、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以下简称创优)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现代旅游功能,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优委),负责指导全国创优工作的开展。创优秀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并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创优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省(区)、地级市应设立相应机构,并负责本辖区内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的开展。第三条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发布。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整体形象。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标志物。标志物主体由长城烽火台、地球和中国旅游业标志三部分组成。第二章 申报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鼓励旅游城市参加创优工作。参加创优工作的县级市经上级旅游局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申报;地级市及副省级市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申报;直辖市直接向国家旅游局申报。第七条 申报城市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市创优工作的开展。第八条 申报城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市旅游局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
(三)市创优工作方案;
(四)市创优机构设置及联络方式;
(五)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旅游局根据本辖区创优工作的总体安排及申报城市的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国家旅游局报送参创城市名单。所报城市经国家旅游局审核后,列入全国参创城市名录。第三章 创建第十条 参创城市应按照《标准》,向本市各相关部门分解目标责任,落实达标计划。
为保证创建工作不走过场,自列入全国参创城市名录后,创建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第十一条 参创城市应对创建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并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创优机构通报。第十二条 参创城市应做好创建工作的宣传发动,并与其他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相互促进。第四章 自检第十三条 参创城市在实施创建计划后,应进行自检。第十四条 自检工作由参创城市的创优机构统一部署,组织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对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第十五条 自检范围应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所有单位和场所。自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后,参创城市可向上级旅游局提出初审申请。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受理直辖市的初审申请。省级旅游局受理所辖副省级、地级市及县级市经上级旅游局转报的初审申请。第五章 初审第十七条 参创城市申请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该市创优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该市自检情况报告;
(三)该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名录和地址;
(四)该市自检情况打分表。第十八条 省级旅游局在审核参创城市初审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初审组,对参创城市进行初审工作。第十九条 初审组应对《标准》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并提出初审意见。第二十条 省级旅游局应对初审组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认真审核,作出初审结论。对初审合格的城市,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在审核直辖市的初审申请材料后,可以明查暗访形式进行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第二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对验收申请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进行验收的决定。第六章 验收第二十三条 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级旅游局初审报告;
(二)初审打分表;
(三)参创城市的自检工作报告及自检打分表;
(四)参创城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和地址。第二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参创城市的创建及初审情况,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第二十五条 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当向国家旅游局提交验收报告和打分表。第七章 批准和命名第二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对验收合格的城市,经商有关部门意见后,正式命名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颁发证书和标志物。第二十八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命名,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不得擅自制作使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标准物及其平面图形的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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