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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发票管理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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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一)联次和开具
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销售方)、抵扣联、发票联(购买方);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超过 10 万元
不超过 25 份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超过 10 万元
不超过 50 份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可开具。
2. 一般纳税人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 消费者个人;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 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 销售 免税货物;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 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处理:
(1)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扣税凭证:
如: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等。
(3) 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2.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 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70%(含)以上的;
(2)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 累计超过 5 万元的。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 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3) 影响消费税抵扣。
(4)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核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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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法律分析:下文法律依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法律依据:《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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