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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财政厅会计处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二)和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是什么?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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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二)
编者按: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既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摸清家底、厘清成本费用、夯实财政治理基础的重大制度安排。
政府会计系列准则制度实施3年多来,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了多次准则实施调研,发现仍有部分单位存在准则理解不到位、会计核算不准确、财务管理欠规范等问题。同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的深入推进也给政府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省财政厅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整理了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供各单位学习参考。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某事业单位因业务活动需要自制一批试剂,请问如何确定自制试剂的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自制的试剂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自制试剂,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试剂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使试剂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试剂成本。
有关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1)为该批自制试剂领取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
借: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材料
贷:库存物品
(2)专门从事该批自制试剂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
借: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人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
(3)为该批自制试剂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
借: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预算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事业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等
(4)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
借:加工物品——自制物品——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
同时,预算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事业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等进行分配。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该批自制试剂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时,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
借:库存物品
贷: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各有关明细科目
某行政单位在资产盘点中发现了一批未入账的库存材料,请问如何确定其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盘盈库存材料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盘盈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库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单位盘盈库存物品入账时,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库存物品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业务活动费用
如该批库存材料盘盈发生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某公立医院在疫情期间接受了一批国内爱心企业捐赠的防疫物资,但捐赠相关协议中未注明该批防疫物资的价款,请问该医院如何确定这批防疫物资的入账成本?
该公立医院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相关规定确定接受捐赠的防疫物资的入账成本。
具体而言,对于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上述规定中所称“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所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非自产或销售物资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类似商品价格等。如果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符合其规定。
供稿:省财政厅会计处
审核:省财政厅办公室(政研室)
一、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一、《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二、说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2、第四条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3、制定出台《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背景。
(1)多年来,我国在政府会计领域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等。这一体系是适应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和逐步发展起来的,为财政资金的运行管理和宏观经济决策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预算会计标准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不能如实反映政府“家底”,不利于政府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二是不能客观反映政府运行成本,不利于科学评价政府的运营绩效;三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不能提供信息准确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
(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新《预算法》也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制定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以下称《改革方案》),确立了政府会计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改革方案》提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和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制度。
(3)制定出台《基本准则》,是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改革方案》的重要成果,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二、政府会计12条会计准则有哪些?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多年来我国政府会计理论研究和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其重大制度理论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二是确立了“3+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规定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3个预算会计要素和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财务会计要素。
三是科学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四是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五是构建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构建了满足现代财政制度需要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三、针对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政府会计制度》,我们应该怎么去做?
1、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为确保政府会计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实施,财政局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财政局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安排布署贯彻实施工作,明确政府会计改革培训人员范围、时间、地点、师资、费用等问题。
2.、深入学习,强化宣传培训。
利用多种宣传手段,认真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使广大会计人员全面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确保实施过程中“不变形”、“不走样”。
3、夯实基础,做好新旧账衔接。
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新旧制度衔接规定,做好新旧转账及调整工作,确保新旧制度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4、注重协调,加强会计信息化。
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在2019年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科目各项期初数等工作中,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所生成的信息能够满足政府会计改革的需要。
5、建立机制,加强内控建设。
以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同步推进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升级,将控制措施嵌入财务及有关业务管理系统,促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各项财税政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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