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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军士的移交安置住房,几个过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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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退休军士的移交安置住房,几个过渡新规和2021部队房改政策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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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军士的移交安置住房,几个过渡新规
  • 2021部队房改政策
  •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标准是?
  • 军士退役新政策
  • 一、退休军士的移交安置住房,几个过渡新规

    作者|军路-冰缘

    符合条件的军士,可以作退休安置。

    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相关规定,中级以上军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退休安置:

    一是年满55周岁;二是服现役满30年;三是因战、因公达到一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四是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军士数量很少,其中伤病残作退休安置的中级以上军士占有一定比例。

    口语中常说,病退军士,一般多指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中级以上军士;实际中,对于因战因公致残达到一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同样作退休安置。

    在这里我们统一称作“退休军士”。

    退休军士,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住房保障待遇,是可以选择军建安置住房的。

    有的退休军士战友反映,单位说只能选择自理住房,不能选择安置住房,或许是政策解读有误,也或许是受到房源的限制。

    近几年说得比较多的一种安置住房就是,军队统建房。

    早前,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曾印发《关于建立军队安置住房需求数据库组织开展首批申购住房人员资格预审工作的通知》。

    其中,披露了军队统建房的试点城市名录,同时明确了申购对象范围,其中第一类人员就是: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士)。

    所以,退休军士拟安置去向地城市有军队统建房项目的,是可以申请军建安置住房的。房源由军队协助退休军士本人落实。

    自2020年开始,经常听到一种提法就是“三年移交”,具体指的就是《2020-2022年军队师级以下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方案》。

    在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官网,也经常可以见到关于这个方案的只言片语。譬如,2020年4月,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发布了“退役军人事务部军休服务管理司司长李树峰一行到我市调研军休工作”的新闻,其中就披露:

    “此次调研旨在对《2020-2022年军队师级以下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另外,在广东省、甘肃省、江西省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的相关新闻中也有披露具体落实要求。

    在促进伤病残移交中,关于退休军士移交安置住房方面,提出了一些过渡性的新规。具体来说,有以几点:

    一是优先保障。对于审定在军队安置住房统建住房安置,选择军建住房且未落实的退休军士 ,可以优先购买军队空余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以及新建安置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

    二是承诺保障。统建城市未落实安置住房的退休军士,由军队相关部门,向本人出具《安置住房保障承诺书》,自办理移交政府安置手续之日起,5年内将安置住房落实到位。

    三是公寓住房。对已移交安置且租住军队公寓房的退休军士,待落实安置住房期间执行军队公寓房有关规定,确保其住房保障权益;

    未达到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条件且选择军建住房安置的伤病残退休军士,所在军队单位可以为其提供军队公寓住房租住,落实安置住房后予以收回。

    对于非军队统建房城市安置的退休军士,军队单位应当鼓励和引导退休军士选择自理住房,并协助落实房源。

    另外,有的战友表示,自己选择了军队统建房,但一直没有房源,现在安置城市房价有降,想改成自理住房,这个在方案中是允许的。

    《方案》规定,对于选择军建住房且未落实的退休军士,经本人申请、逐级审批,可以将住房保障方式调整为自理住房。

    本文以退休军士为对象,《方案》政策适用师以下离退休干部。

    一、2021部队房改政策

    1.相关政策:
    军官:正军职(暂按)180平方米,副军职(暂按)165平方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连、排职60平方米。
    文职干部:专业技术1、2级180平方米,专业技术3级165平方米,专业技术4、5级120平方米,专业技术6级、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专业技术8级、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专业技术10、11级70平方米,专业技术12、13、14级60平方米。
    士官: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2.拓展资料:
    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相对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予退房,不补面积,但给予货币补差,使这部分人在经济上不吃亏,避免不必要的反复。
    具体补差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制定。今后,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或腾空住房的人员,都不享受住房补贴,同时撤销个人住房资金帐户。
    3.军队住房购买及出售
    经批准,军队现有住房可向下列人员出售:
    ①由军队管理并负责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己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
    ②移交政府安置(其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宫的配偶);
    ③在职的军、师、团职干部;
    ④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
    ⑤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
    ⑥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
    ⑦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标准是?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清查、统计工作。今年先对第一、二、三批安置计划建成的住房产权进行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将住房产权登记表(见附件一)于1994年10月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今后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进行一次产权登记上报工作。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五条 居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含产权归军队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二、三)。超标准住房面积的计租办法,由各地参照军队房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居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标准执行,租金减免(包括遗属住房租金减免)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四、五)。住房补贴,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标准低于军队的,按军队房改规定的补贴标准发给。地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凭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七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不作为计发个人生活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住房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 第八条 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补贴。 第九条 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规定执行。其他租用属于中央产权住房的人员租金标准为:地方房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房租,军队规定的标准高于地方的,按军队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另行规定。 附件: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产权登记情况统计表(一、二)(略) 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1992]5号) 三、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公积金的办法》([1992]6号) 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1991]后联字9号) 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营房字第287号)

    三、军士退役新政策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农村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大学本科每年增发优待金100%(即2倍),大学专科每年增发50%(即1.5倍),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按现行标准3倍发放(详见经济待遇表)。
    (二)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1.一次性退役金。由军队按照4500元×服役年数的标准发放,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增发。其中: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政府发放,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3.免费就业培训。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4.创业培训补贴。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拓展资料:士官退役后一般安排什么样的工作?
    士官退役后会安排工作的。四级士官退伍分两种安置方式,一种是货币安置即复员,由部队一次性发给数额较大的退役费,政府不再安置。另一种为转业安置,部队发给少量退役费(相对复员会少很多),交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安排的工作大多数为当地事业单位职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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