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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评估报告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重磅!山东自贸试验区三周年评估报告今日发布,累计形成189项省级以上创新成果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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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磅!山东自贸试验区三周年评估报告今日发布,累计形成189项省级以上创新成果
经济导报记者 吴淑娟
经济导报记者从10月12日举行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三周年评估报告》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自贸试验区自2019年挂牌以来,累计形成189项省级以上创新成果,数量位居同批次前列,其中1项被评为全国最佳实践案例,4项获国务院自贸试验区部际联席会议简报刊发推广,17项改革试点经验获国家相关部委认可,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张威介绍,山东自贸试验区自2019年挂牌以来,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已达成《总体方案》基本要求。根据各省最新公开数据,当前山东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实施率仍快于同批次平均值4个百分点。制度创新成果形成量位居前列。3年来累计形成189项省级以上创新成果,数量位居同批次前列。
在“推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方面,对标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加快设立各类创新机构,全链条高效吸引人才。在“发展海洋经济”方面,发力海工装备、海洋渔业、涉海金融三大海洋产业,积极打造东北亚航运中心,着力发展蓝色科技,积极构建蓝色经济伙伴关系。在“形成开放新高地”方面,加强中日、中韩产业园建设,不断提升区域合作互信度和各方对接效率,不断提升开放水平。
“3年来,山东自贸试验区形成了丰硕的制度创新成果,取得了显著发展成效,并为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积累了新经验、探索了新路径,主要体现在制度性效果、发展性效果和示范性效果三方面。”张威表示。
外商投资方面,3年来,实际使用外资额分别为9.8亿美元、22.1亿美元和25.6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为61.4%,外资拉动作用不断显现,助力高水平开放。对外贸易方面,3年来,分别实现外贸进出口2490.3亿元、2916.1亿元和3843.3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4.2%,对全省外贸进出口拉动作用明显,推进国际大循环。营商环境方面,制度红利不断释放,激发市场活力,新设企业由18081家增长至23314家,年平均增长率为13.6%。金融发展方面,跨境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融资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赋能实体经济发展。产业升级方面,从集群化、高端化、智能化等层面入手,不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质效提升,带动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方面,先进科创成果持续产出,加快推进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3年来,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增专利数分别增长75.7%和115%。海洋经济方面,不断提高海洋开发能力,构建蓝色伙伴关系,以航运服务业助推海洋强国建设。山东青岛港实现货物吞吐量超越新加坡港,集装箱吞吐量超越釜山港。区域合作方面,深耕中日韩发展合作,提高合作层次、提升合作效率。以跨境电商为突破口,深化与日韩经贸合作,在开展的200多场跨境电商保税直播活动中,日韩进口商品占比超过80%。
一、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天津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自由贸易园区,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第七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自贸试验区整体改革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推动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
(三)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四)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五)组织推介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发布自贸试验区重要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对自贸试验区相应片区的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统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程序,简化办理流程。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确保改革试验合理可控。第十四条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金融、税务、公安、邮政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第三章 投资开放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国内外投资的准入限制。
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备案管理。探索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信息报告制度。第十八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建立企业名称申请的查询比对系统,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确认其拟使用的名称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即可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于已登记的不适宜名称,登记机关有权纠正,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沈阳片区、大连片区和营口片区(以下简称片区)。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市场取向的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为基本要求,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升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逐步建成高端产业集聚、投资开放、贸易便利、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园区。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根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建立联动合作机制,相互促进,错位发展。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规范容错实施程序。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管理高效、依法行政的管理体制,推进行政管理方式改革与体制机制改革协同联动,逐步建立统一的综合服务监管平台,与相关部门现有的管理服务平台衔接,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效能。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制定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战略,把握创新试验方向,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各项试验任务,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省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事机构,承担省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和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推进工作措施,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的落实;
(三)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四)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五)调度、监督、检查、考核片区试验工作进展情况。第九条 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在片区设立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具体实施片区发展规划,决定片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管理等具体事务,并可以结合实际,开展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自贸试验区职能需要,将相关经济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片区管理机构;研究制定促进自贸试验区和片区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和片区建设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支持。第十一条 海关、海事、金融、税务、公安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可以建立委托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机制,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总结评估,并按照分类审查程序在省内其他区域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确保改革试验风险合理可控。第三章 投资领域改革与开放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外,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由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境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和服务措施,支持境外投资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抵押获得贷款。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优化创新创业制度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投资主体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创新开展各种投资活动。
三、江苏自贸试验区成立三周年,如何通过制度创新赋能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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