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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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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食品安全特别规定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重磅!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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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磅!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 3、各级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什么?
  •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什么?
  • 一、重磅!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规定所称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条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二)坚持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

    (三)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六)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一)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五)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六)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第九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四)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六)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八)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四)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

    (二)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

    (四)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九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编辑:王菁

    一、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法律分析: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

    一,是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

    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四,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

    五,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规定明确,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法律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3、各级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什么?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部署,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在坚持党员标准和履行入党手续上的把关作用。党委应把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把关情况,作为考核他们工作实绩的主要依据,不断增强组织员的政治责任心。对工作实绩突出者,要予以表彰。对不按照规定办事,工作不负责任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不能再做组织员。

    在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督促指导作用。党委应要求组织员面向基层,深入实际,督促检查,实行对基层的面对面指导。要认真总结推广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什么?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事故案例分析等。企业培训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主。

    车间、班组培训以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工艺流程、事故案例剖析等为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以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为主,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人员培训以危险源的危险因素、现实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注意事项为主。

    扩展资料:

    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当中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国家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

    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关于食品安全特别规定的问题,通过《3、各级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什么?》、《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什么?》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食品安全特别规定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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