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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召开2020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表彰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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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召开2020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表彰大会和贵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20修改)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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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召开2020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表彰大会
  • 贵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20修改)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
  •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2020修正)
  • 一、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召开2020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表彰大会

    为深入梳理2020年审判执行“创新管理年”工作情况,全面客观检验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总结成绩、发现问题,1月29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举行了2020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表彰大会,全体干警参加了本次大会。

    会上,首先对2020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进行了通报。随后,院领导对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颁奖。

    最后,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段喜林同志进行讲话。段喜林院长首先代表院党组对2020年昆法干警精诚团结、攻坚克难的工作风貌、踏实进取、敢为人先取得的良好工作业绩及昆法全体家属的鼎力支持予以了肯定和感谢,并对2020年工作进行了盘点和回顾,希望全体干警能向先进看齐,在新的一年鼓足干劲、再创辉煌。

    针对2021年工作,段喜林院长强调: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把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二要紧密联系实际,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在更深层次理解人民法院在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中的功能作用,更好履行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三要在审执工作中,巩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司法应对,创造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紧扣“三农”工作重心从脱贫攻坚历史性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后的新任务新要求,依法审理各类涉农案件,以司法手段服务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切实提升司法为民能力,进一步实化为民举措,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做好涉民生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四要切实提升改革创新能力,进一步破解改革难题,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思维破解改革难题,抓住改革机遇。五要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进一步狠抓廉洁司法,做好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形成管人管事管权的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强化队伍建设,让法院队伍始终充满浩然正气、蓬勃朝气。

    昆区人民法院将以本次目标绩效考核工作为契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正创新砥砺前行,以更好的工作业绩、更优良的干警风貌,立足新年度迎接新挑战,为建设平安昆区、法治昆区贡献更好力量!(王慧)

    一、贵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前款所称公共机构履行节能的职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四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第五条 公共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评价成绩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第六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公共机构节能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共机构。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依法检验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逐步推进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建立能源消耗监测制度,并配置必要的监测器具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厉行节约。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耗监测水平。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监测体系,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办公场所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

    一、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问责、激励约束的原则。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进行监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工作。三、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及各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的督导和考核,统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四、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并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树立绩效理念,强化支出责任,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运用为保障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六、各预算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原则,根据本级政府预算编制总要求及财政部门和本部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科学合理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围绕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绩效指标。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预算部门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新设立预算支出项目,应当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
      各级政府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各预算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预算绩效目标,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预算部门公开预算绩效目标。七、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建立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促进绩效目标实现。
      各预算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发现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八、各预算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对各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抽查、核实或再评价的工作机制,并选择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科学、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对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性。九、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综合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基本依据,建立并完善支出项目设立、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及时解决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各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应当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十、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时,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第三方独立、公正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十一、各级监察机关及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预算绩效实施有效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探索开展绩效审计,将绩效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十二、各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本年度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应当选择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作为附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并审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绩效审计情况。十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专项报告前,应当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审议质量。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的评价和考查核定。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与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本级政府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和派出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评议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含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和派出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由本级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由该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进行评议考核。第五条 市、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被评议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对本行政区域的全面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一并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折合成目标管理设定的相应分值。第八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被评议考核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被评议考核单位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全市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并于每年3月1日前下发被评议考核单位。
      被评议考核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下发的专用目标和本地区、本系统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并于每年3月20日前下发本地区被评议考核单位或者本部门被评议考核对象。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考核和年终评议考核相结合。
      司法行政部门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对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评议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应当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并分别建立被评议考核单位和被评议考核对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载日常评议考核情况,并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年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三)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明察暗访、专题调查、新闻报道跟踪调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五)采取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在行政机关网站设立公众意见专栏、发放行政执法评议卡、开通行政执法评议专线电话、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外部评议;
      (六)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和人民法院、检察院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七)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执法特点,确定对被评议考核对象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关于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的问题,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2020修正)》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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