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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报关报检委托书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一样吗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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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需要具备相关产品的经营资质,并且取得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也即常说的进出口权,进出口权需在企业所在地的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电子口岸等部门提交申请获取。此外,根据企业进口产品的不同,国家有相应的资质规定,比如进口食品类产品,还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资质。
一、备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主要品类:罐头类、肉及肉制品类、茶叶类、肠衣类、蜂产品类、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糖类、乳及乳制品类、酒类、饮料类、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果脯类、食用油脂类、调味品类、速冻方便食品类、功能食品类、食用明胶类、腌渍菜类等。
二、必备条件
1.出口的企业具备进出口权,并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
2.出口企业需要具备销售食品的权利,即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当地海关办理备案,并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4.出口的食品在出口前必须由生产企业在当地申报出口商检,并取得《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5.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标准或合同要求。
三、所需单据
1.企业进出口权资质【海关注册编号与商检注册编号以及电子口岸卡】
2.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
3.出口装箱单;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商检单、商检换单凭条;
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6.食品出口报关报检委托书;
7.原产地证、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其他相关出口许可证书;
8.国外进口商要求提供的相关认证与许可文件。
四、办理流程
1.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增项手续;
2.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3.到海关办理自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以及自理报检企业备案手续;
4.向中国电子口岸申请备案,取得入网许可并预约电子口岸UKEY卡;
5.工商、税务、海关联合审批发卡,领取电子口岸UKEY卡;
6.办理外汇管理局进出口企业名录与账户备案手续;
7.办理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监测平台开通授权手续;
8.海关电子口岸报关无纸化签约手续。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一样吗
不一定,如果你们自行进出口报关则是一样的;如有委托报关行代理报理或诸如DHL等批量报关的情况下不一定。补充说明: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报关单位双重身份,需分两步先后申请办理备案,分别获取不同海关注册编码,即:先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备案后,再申请另一种备案。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二章 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第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方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内。第十条 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声明已经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评审时可以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适当采信。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公布从事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名单,并通过持续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第十三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第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进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先去工商税务等机构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再去行政中心的商务局办理进出口备案表
再去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登记证
再去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认证
再去海关和电子数据中心办理电子口岸卡
涉及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组织机构,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会计证,以及办理好的备案表,进出口货物登记证,公司公章,法人章,进出口报关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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