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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国际服务贸易论文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跨境商事诉讼的发展、挑战与对策-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综述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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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商事诉讼的发展、挑战与对策-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综述
在阳光明媚的北京初秋,最高人民法院隆重举行了一场气氛热烈、务实高效的国际商事法律界盛会。
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立,首批聘任的专家委员在四年聘期内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为中国涉外审判工作发展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积极建言献策,在参与域外法查明、国际调解、司法解释研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方面发挥了“智囊团”作用,为不断开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新局面、将专家委员会建设成为国际一流法律智库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2年8月24日,首批专家委员任期届满。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对首批23位专家委员进行续聘。8月24日下午,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三届研讨会暨首批专家委员续聘活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续聘的专家委员代表颁发了聘书,并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各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辛勤付出和突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希望各位专家委员充分发挥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优势,形成更多务实高效的合作成果,不断开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新局面,共同将专家委员会建设成为国际一流法律智库,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周强院长的讲话表达了对专家委员们的殷切期望。
出席会议的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领导,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充分肯定了专家委员的作用与贡献,并对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发展提出宝贵建议。
外交部副部长谢锋指出,及时有效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是保障各国人民合法权益、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外交部愿继续为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和各位专家的工作提供支持和协助,共同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贡献力量。”
商务部部长助理郭婷婷认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化争端解决优势,为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需要法治保驾护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开放司司长徐建平认为,国际商事法庭和专家委员会为促进共建国家投资和贸易往来提供了重要支撑,期待国际商事法庭和专家委员会能发挥更大作用,为各方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续聘将进一步凝聚中外专家力量,依法依规高效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柯良栋认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为人民法院审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提供了智力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陈福利为国际商事法庭工作点赞,建议“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运行更加“开放公正高效”,以“条约”作为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抓手。
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希望,以更多的国际商事纠纷精品案例,建立涉外商事审判的信任和权威。
“智囊团”成就显著,未来可期
“我们感到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前主席、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院长张月姣在代表续聘专家委员的发言中说。她总结了首批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在运用专业优势助力涉外审判、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扩大中国在国际法治建设的影响力等方面的显著成就,并就下一步发挥专家委员职能、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等提出建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前司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席主席袁国强认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具有重要意义:“国际商事法庭不但妥善地配合国内司法架构的整体运作,并且能进一步强化我国司法机构整体功能和形象的增设架构,向国际社会展示了我国坚定维护法治和构建以规则为基础的营商环境的决心。”而作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在加强国际商贸界对国际商事法庭的优点和独特性的充分理解上有一定责任,应在合适机会时向国际社会讲好国际商事法庭的故事。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鼓励。”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前法官威廉·布莱尔爵士表示,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参与者提供了更广泛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这一领域深受欢迎。
在续聘活动后的研讨环节,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位专家委员,围绕“跨境商事纠纷的发展、挑战与对策”这一主题,在4个具体议题框架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新发展拉开了序幕。
高起点启动凝聚新共识,各国国际商事法庭合作迈新阶
国际商事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已成为促进现代商业发展和全球经济繁荣的重要动力,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和发展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经济全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围绕第一个议题“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热点前沿问题”,与会专家介绍了国际商事法庭在中国、新加坡、哈萨克斯坦等国以及迪拜、阿布扎比等地的实践,对国际商事法庭所具有的共性问题及国际特征进行了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主旨发言中指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中国立足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陶凯元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强调下一步将健全机构设置,打造国际商事法庭模范样本;完善运行机制,凸显商事争端解决制度优势;加快科技赋能,提升国际商事司法服务水平;深化互学互鉴,扩大中国涉外司法国际影响。“中国法院始终坚持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不断深化国际司法合作交流,吸收借鉴各国国际商事法庭的优秀经验,在更高起点上推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实现新发展、迈上新台阶,为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周汉民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必要性、实践的进步性、创新性以及未来性等方面分析了国际商事法庭在中国的实践、创新和未来展望。“对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而言,其未来发展离不开活跃的国际商事交易往来,离不开商事主体对国际化、专业化审裁能力的迫切需求,也离不开政府对涉外法治发展的政策支持。”
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法官莊泓翔提出,国际商事法庭普遍面对了外国法适用、判决的执行等问题,他分析了国际商事法庭与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之间的动态关系以及各国国际商事法庭合作交流的益处。
乌干达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巴特·卡图雷贝列举了国际商事法庭共有的国际特征,认为国际商事法庭的出现标志着国际争端裁决全球化进程的新趋势,并从组成、管辖权、上诉程序等方面介绍了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发展,分析了影响其发展的各种因素。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和国际仲裁中心主簿兼首席执行官坎贝尔·霍尔特介绍了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设立背景、法庭组成、诉讼程序及运行成果等情况。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主簿努尔·海内迪介绍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创新发展,尤其是数字化运营方面的经验和成效,她认为“用数字技术取代过时的流程,是法院为企业创造真正的法律高效性和确定性的关键所在”。
各国在国际商事法庭实践方面的经验是今后发展的重要借鉴,“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引起广泛的共鸣和深思,对未来的展望将为今后的发展提供优化方向。”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在总结这一议题时说。黄进教授还就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的融合发展发表了精到的见解。
公正高效化解复杂商事纠纷,服务保障贸易投资便利化
公正高效处理和化解复杂国际商事争议是各国法官共同面临的时代课题。该议题主持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前司长、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小组仲裁员小组成员郑若骅认为,各国商事法官交流复杂案件的裁判规则对于高效化解争议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王淑梅在第二个议题“复杂商事争议解决的经验交流”的发言中,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了中国法院在域外法查明、国际条约和准据法适用及专业技术问题认定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建议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深化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推动各国商事海事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指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不仅具有国际化视野,而且具有时代特征,大量借鉴了有关国际公约和示范法以及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立法的先进经验,适应了高质量市场经济发展和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院长王贵国详细介绍了国际法透明度原则的内容和世贸组织对该原则的适用,为国际商贸纠纷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泰国仲裁中心国际顾问委员会主席、文莱达鲁萨兰仲裁协会主席王宇清结合自己处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复杂商业纠纷的经验,指出包括争议解决条款在内的合同条款的优质起草,有利于合同双方和谐合作以及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的快速解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学院院长杨良宜关注到国际商事活动中的贪腐等问题,提出建立阻却贪污腐败行为的争议解决机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高祥介绍了信用证欺诈规则在国际规则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和各国的相关典型案例。国际独立仲裁员陶景洲深入分析了多方当事人仲裁时的仲裁员选任、合并仲裁等问题。
该议题总结人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张勇健表示:“当前我们所面临的国际大形势与四年前国际商事法庭成立时有很大变化,在这样大背景下我们面临新的复杂问题。传统问题例如平行诉讼等问题的研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同时,他指出在商事仲裁中的商业贿赂、国际商事领域民刑交叉等新问题尚缺乏一定的规则。
聚力推进“一站式”,多措谋求新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以来,目前已纳入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首次实现了与境外仲裁机构的对接,并上线了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包括5家域外法查明机构,为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了高效便利的司法服务。
此次研讨会专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功能发挥”议题,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介绍了“一站式”机构为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作用,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情况。来自9家仲裁、调解、域外法查明机构的代表在会上发言,介绍了各机构在多元化解国际商事纠纷方面的经验和创新,并对“一站式”平台的发展提出宝贵建议。
“建立一个有机衔接、功能互补、公正高效、低成本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和竞争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如是评价搭建“一站式”平台的重大意义。“贸仲拥有丰富的专家资源,与80余家国际仲裁机构及组织签署合作协议,能够助力配合国际商事法庭及‘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化解平台国际法治传播能力建设。”
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院长刘晓春指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的重要支柱联动港澳,将为“一站式”机制扎根前海、服务内地、面向世界作出贡献。谈到仲裁机构今后要更加积极参与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陈福勇表示,北仲将以打造面向世界、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为目标,积极建设多元争议解决平台,继续支持“一站式”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信息互通与人才培养,推动共建“一站式”机制取得新成效。广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天喜提出将为国际治理的“中国方案”提供更为丰富的广州实践:“广州仲裁委积极参与构建大调解格局,进一步推进由广仲牵头发起的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实体化运作,推动争议解决平台和争议解决方式的融合式发展,优化推广APEC-ODR平台功能运用。”厦门仲裁委员会主任钟兴国表示,将以加入“一站式”平台为重要发展契机,勇立潮头、勇毅前行,努力加快国际化建设步伐,全方位推进厦门仲裁委员会的高质量发展。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理事长王雪林表示,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筹下完善双向、多向交流机制,发挥专家委员的引领作用,积极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提供智库服务。
作为第二批加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首个境外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介绍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经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领先的争议解决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后,很多仲裁案件当事人有积极反应和期待。“港仲期待和其他仲裁机构一道为跨境当事人提供世界一流的争议解决服务。”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主任张巍介绍了与上海市各中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等建立诉调对接的情况,以及与国际调解、仲裁机构建立的合作关系,表示将推进行业的共建共治共享,促进中国商事调解业态有序、健康发展。
域外法查明是涉外商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之一。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与5家域外法查明机构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依托国际商事法庭官方网站设立域外法查明平台,并于2021年7月正式并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域外法查明服务。据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介绍,域外法查明平台上线后,很好地发挥了聚集功能、服务功能、“桥梁”功能、示范功能和宣传功能。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调解员单文华对该议题进行总结时说:“各机构都表达了对‘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的热切支持,并为完善机制运行提出了规则、衔接、人才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平台下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他还提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体现出“融合化”特点和优势,即将诉讼、仲裁和调解这三种国际商事争端领域的主要解决途径更为紧密地融为一体,逐渐形成一套独特的国际商事争议“融解决”机制。相信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这一独特机制将为世界商事争议解决贡献更为卓越完善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加强国际司法协助,推动争议高效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离不开跨境送达、取证、外国法查明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国家司法协助工作。外交学院教授卢松在主持“国际司法协助的现状、趋势与挑战”议题时,强调了国际司法协助对涉外商事审判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局长、第六巡回法庭副庭长、国际商事法庭法官高晓力全面介绍了中国法院加强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推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有力举措,强调中国法院在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中始终秉持合作开放的理念:“我们愿在遵守国际条约、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充分借助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与各国法院不断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国际商事争议更加高效便利地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特聘教授石静霞介绍了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的现状、最新情况,并提出吸收《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完善中国破产立法的建议。比利时根特大学荣休教授、比利时仲裁和调解中心仲裁员约翰·阿齐尔·埃劳通过系统回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的规定,介绍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基本理论和具体规则的适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常驻知名学者范思深介绍了《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在中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中国应加入《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的建议。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肖永平以实证研究的方式对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做了梳理,并提出了完善域外法查明的若干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国际商事法庭法官沈红雨总结说,各位专家委员的专业建议为人民法院相关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她指出:“各国商事法官作为国际条约的适用者和解释者,其作出的判决对于丰富公约实践、稳定商事主体的预期、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与会代表围绕会议主题提交了近40篇论文,提出了很多富有前瞻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上海政法学院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刘晓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杜新丽等专家委员,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等5家机构提交了书面发言,分别就新加坡公约与中国商事调解机制的完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与调解的衔接等内容发表了真知灼见。
陶凯元在闭幕式上发表讲话,指出此次会议的成功举办是“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她提议,为推动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制度的发展,要坚持公正合理,推动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要坚持互利共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融合发展;要坚持互商互谅,推动实现国际商事法律合作协同发展;要坚持开放合作,推动各国国际商事法庭不断发展。
“这是一次继往开来、深化友谊的盛会。”陶凯元表示,“本次会议增进了法治互信,加深了彼此理解,让我们跨越山河、跨越国界的友谊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申 蕾 孙雅婷
编辑:杨书培 沈圆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二条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第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七条 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主要工作
2021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602件,审结28720件,制定司法解释24件,发布指导性案例31个,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51.6万件,审结、执结3010.4万件,结案标的额8.3万亿元。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八类主要刑事犯罪案件持续处于低位,占全部刑事案件比重稳步下降,我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严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间谍窃密、邪教等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李亨利依法定罪判刑。审结网络传销、网络赌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犯罪案件9.2万件,维护互联网安全。严惩危害生物安全犯罪,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审结杀人、放火、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9万件。会同公安部等出台惩治涉枪涉爆犯罪意见,审结相关案件9984件。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6万件,严厉打击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541件。审结袭警犯罪案件4586件。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和正常医疗秩序,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人民法院准确贯彻死刑政策,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坚决维护法治权威,坚决捍卫公平正义。
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审结涉疫犯罪案件9653件。对故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行程、违规接诊发热患者、伪造售卖核酸检测报告、“涉疫偷渡”等犯罪严惩不贷。会同海关总署等发布打击海上跨境走私犯罪意见,严惩走私冻品犯罪,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机制,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加快案件清结,审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409件18360人。推进黑财清底,执行到位财产刑及追缴、没收违法所得405.7亿元,坚决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推进专项整治,发出相关司法建议3816份。巩固整治“村霸”、“沙霸”、“菜霸”、“路霸”等成果,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3万件2.7万人,秦光荣、王富玉等14名原中管干部受到审判,彰显党中央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坚定决心。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追缴行贿非法获利,斩断“围猎”腐蚀、权钱交易的利益链条。加大职务犯罪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实际追缴到位596.6亿元。境外不是法外,首次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程三昌案,裁定没收外逃人员徐进、张正欣境内外巨额违法所得,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虽远必惩,让其人财两空。
依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出台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意见。会同农业农村部等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制售伪劣种子、破坏种质资源等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审结乱占耕地案件7251件,涉及耕地312万亩,依法惩治农村侵占耕地犯罪,保护耕地红线。辽宁、吉林、黑龙江法院严惩污染、盗采黑土犯罪。
守好民生安全底线。审结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案件2031件,维护群众生产安全。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6002件,依法严惩制售“病猪肉”、“毒草莓”、“毒面膜”等犯罪行为,守护百姓餐桌安全、用药安全。严惩医保骗保犯罪,依法对幕后组织者和职业骗保人加重惩罚,守好百姓“看病钱”、“救命钱”。审结高空抛物、偷盗窨井盖等犯罪案件296件,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犯罪案件大幅度减少,群众头顶上、脚底下安全更有保障。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4.8万件,维护群众出行安全。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结相关案件7.9万件14.9万人,对“5·09”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590名被告人判处刑罚。严惩“以房养老”、“投资养老”、保健品坑老、兼职刷单、套路贷、校园贷、美容贷等花样翻新的诈骗犯罪,助力打好反诈人民战争,维护群众财产安全。
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变得突出和紧迫。认真贯彻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惩窃取倒卖身份证、通讯录、快递单、微信账号、患者信息等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审结相关案件4098件,同比上升60.2%。依法从严惩治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严惩利用恶意程序、“钓鱼”欺诈等形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审理“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个人信息案,惩治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严惩通过非法侵入监控系统贩卖幼儿园、养老院实时监控数据的犯罪分子。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制止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行为,让公众不再为自己的“脸面”担忧。审理人脸识别第一案,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范围,守护公众重要生物识别信息安全。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依法宣告511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83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还无罪的人清白。会同司法部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推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全国律协召开座谈会,健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作用。律师服务平台为33万名律师提供在线立案服务244万件、案件排期避让提醒40万次。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2215件。出台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司法救助4万人,发放救助金9.2亿元。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挑战法律权威、挑衅公共秩序、侵犯人民利益的,依法严惩不贷。
二、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574.6万件、行政案件29.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8.3%和12%。
持续服务“六稳”、“六保”。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资用工、购销合同、商铺租赁等纠纷,审结涉疫民商事案件14.2万件。出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实招硬招,着力解决挤压生存发展空间、拖欠账款、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等侵害中小微企业权益问题。天津、江苏、河南、重庆等法院运用“滚动解封”等方式,防止大额资金冻结对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的冲击。辽宁法院以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服务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见,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依法审理涉国资国企案件,助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服务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再审纠正涉企刑事冤错案件30件39人,坚决防止把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发布17件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弘扬契约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依法破除对民营企业在投资、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的门槛,清理涉民营企业积案。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等法院建立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机制。审结行政许可、行政协议案件2.1万件,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山西、内蒙古、安徽、河南、海南、贵州等法院着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河北、江西、山东、陕西、甘肃等法院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4.1万件,同比增长16.1%,保护创新、激励创造。审理涉5G通信、生物医药、高端制造等高新技术案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保护。明确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判断标准,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对科研人员已尽勤勉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的,合理界定法律责任,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在895件案件中对侵权人判处惩罚性赔偿。依法适用行为保全制度,以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相结合的方式防止损害扩大,不让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支持向滥诉者索赔合理开支,对恶意诉讼阻碍创新行为说“不”。我国已经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审判在服务创新发展中作用愈来愈显现。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结垄断案件4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7478件。探索数据权利保护规则,服务数字经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审理平台“二选一”、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妨碍公平竞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审理“茶颜悦色”奶茶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有效救治。审结破产案件1.3万件,涉及债权2.3万亿元,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和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同时坚决防止借破产之名逃废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促进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首案裁定生效,让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可以从头再来,个人破产制度实践迈出重要一步。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32件,盘活资产1.5万亿元,让745家困境企业再获新生,35万余名员工稳住就业。
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依法严惩金融证券犯罪,审结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案件1.3万件。审结金融纠纷案件155.3万件,依法处理涉供应链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纠纷,有力推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妥善审理康美药业案,严惩证券违法犯罪,支持陷入债务危机企业重整再生。依法否定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变相高息等行为效力,引导民间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北京金融法院建设金融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提出保障“北交所”25条举措,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上海金融法院深入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旗帜鲜明保护革命文物和红色遗存。河北法院审理长城保护公益诉讼案,一体化保护长城遗迹和历史、环境风貌。江苏法院完善大运河司法保护机制,促进河道治理和文化遗产保护。福建法院在世界遗产地、历史文化街区等设立巡回法庭,保护文化根脉传承。贵州法院发出传统村落司法保护令,守护乡愁记忆。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6.5万件。制定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审理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浙江安吉法院“森林法官”守护森林竹海,践行“两山”理念。青海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生态法庭联动,共同守护“中华水塔”。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赔偿,探索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江苏、江西等法院委托第三方监管,保障生态修复资金专款专用。出台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守护一江清水、两岸青山。山东法院与执法机关协同治理油泥砂和落地原油污染,保护黄河三角洲。湖北法院依法保障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建设,广东法院审理碳排放权交易结算案,福建法院推行“碳汇”认购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依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通过《昆明宣言》,促进凝聚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国际共识。
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出台服务北京“两区”建设意见,北京、天津、河北法院聚焦雄安新区建设、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精准发力,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完善涉冬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涉京张高铁项目等纠纷,助力办好简约、安全、精彩的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法院推进执行跨区联动、信息全域共享、服务标准协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出建设金融审判创新试验区等21条举措。完善落实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服务措施。完善支持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司法政策,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出台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意见,重庆、四川法院围绕知识产权、环境资源、跨域诉讼服务唱好司法协作“双城记”。山西、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法院精准服务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发展,助推中部地区加快崛起。
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2.1万件、海事案件1.4万件。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海南法院审理外籍渔民在我国南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判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对我国管辖海域实施有效司法管控。广西法院高效处理“艾丽肯”号外籍货船诉前保全案,外方当事人主动将约定的外国仲裁变更为我国法院管辖。随着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日益提升,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司法管辖日益增多。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库收录涉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指导意见,收录我国司法案例已达36件。举办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在山东青岛举办上合组织国家地方法院大法官论坛,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审结破坏军事设施、泄露军事秘密、破坏军婚等涉军犯罪案件466件,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推进设立“老兵调解室”,积极开辟退役军人诉讼绿色通道。推广河南法院涉军维权“信阳模式”。军事法院发挥涉军维权服务平台作用,维护官兵权益。推进军事行政审判试点,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审理侵害英烈名誉荣誉、亵渎英雄墓碑等案件,让侮辱烈士的人受到制裁,让戍边英雄的丰碑永远高高耸立。
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牢记人民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及时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切实实施民法典。民法典颁布实施,让民事权利保护进入法典时代。适用民法典审理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第一案”。审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保障民生工程顺利进行,促进邻里团结和睦。审理好意同乘减轻责任案,鼓励互帮互助,增进社会互信。审理多起居住权案,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居住需要,驳回“强行啃老”等无理居住权请求。及时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为保护生命健康、名誉荣誉、个人隐私等提供预防和救济。民法典实施一年多来,走进千家万户,进入百姓心田,一个个司法案例让民法典条文变得更加鲜活起来,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民法典就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就是日常生活的法律百科全书。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司法断案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审理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案,坚决维护共和国功勋的尊严。审理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判决善意助人不担责。审理小区保安送老人就医被索赔案,驳回无理赔偿请求。审理医院号贩子逃跑摔伤索赔案,判决追赶者无责。审理高铁霸铺案,判决对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曝光无需担责。对长期霸占已售房屋、耍横抗拒执行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决不让“赖而不决”有机可乘。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鼓励崇尚英模、邻里相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志愿服务、舆论监督,决不向耍横霸道者让步,决不迁就纵容恶习陋俗,让广大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
扎牢民生司法保障网。审结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消费、社会保障等案件154万件,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新就业形态纠纷司法政策,依法治理欠薪问题,加强劳动权益保障。会同中国残联发布保护残疾人典型案例,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对直播带货、外卖餐饮作出规范,依法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遏制利用“法拍房”、“借名买房”规避限购,绝不允许通过不当手段影响楼市调控、损害百姓居住权益。
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加强家事审判工作,守护家庭幸福的港湾。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3.1万件。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严惩施暴者,会同全国妇联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见效,发出保护令3356份,全面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加强对老年人的司法保护,对不赡养九旬母亲的4个儿子依法判令承担赡养责任并予以训诫,加大惩处力度。通过家事审判,维护和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和6个巡回审判点,全国法院设立2181个少年法庭。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圆桌审判,封存犯罪记录,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一些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怠于履行抚养监护义务、为孩子订“娃娃亲”等行为进行训诫,发出家庭教育令,对虐待儿童的剥夺监护权。四川法院设立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安徽法院会同妇联等部门落实留守儿童委托照护责任,增强留守儿童自我保护及家庭保护意识。审理短视频侵犯儿童个人信息等案件,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各地法院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积极创建法治副校长品牌,开发适合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课程,防治和惩处校园欺凌行为,陕西法院联合推出全媒体模拟法庭栏目“红领巾法学院”,共同营造保护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
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案件2.8万件,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8933件,审结涉侨案件4220件。加强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为港澳同胞在内地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保障。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判决、试点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与澳门签署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安排。会同中央台办建立在线诉调对接,84名台胞担任调解员,发布维护台胞权益典型案例。举办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论坛,在甘肃敦煌举办中华司法研究论坛,深化中华司法文化研究。
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围绕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2019年1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察,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打通查人找物、财产变现、协同联动、精准惩戒、打击拒执等方面堵点,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会同自然资源部提升土地查封处置效率。会同民航局治理限高人员通过“黄牛”违规购票规避执行。会同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冻结。网络查控案件1971万件,网络拍卖成交432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4.6%和7.4%。开展执行款物集中清理、高效为民执行、涉民营企业积案攻坚等专项行动。执行到位涉民生、涉小微企业、涉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案款898.4亿元。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法院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手段更加有力,执行工作机制和模式更加健全。
用心化解涉诉信访。坚持把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心声、解决群众诉求、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建立覆盖四级法院的网上申诉信访平台,畅通群众诉求表达“直通车”,有访必录、有信必录。集中治理重复信访,通过领导干部接访、律师代理申诉、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信访积案3739件,帮助群众解开“法结”、“心结”。安徽法院351名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包案化解。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涉诉进京访较2019年分别下降2.3%和61.6%。2015年以来涉诉信访、涉诉进京访年均下降5.5%和35%。
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多元解纷服务。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矛盾纠纷的具体表现。化解这些矛盾,既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向往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显现出来。有矛盾就有冲突,甚至是激烈的冲突,不能回避,不能推诿,要不怕难,要耐得烦,要敢于担当。人民法院化解以案件形式呈现的矛盾,就是通过司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不仅要定分止争,还要为群众化解纠纷提供多种解决方案,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服务,包括调解、仲裁、审判。群众需要什么方式就努力提供什么方式,真正做到方便快捷、诉非对接、线上线下联动。经过三年多不懈努力,集约集成、在线融合、普惠均等的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全面建成。“菜单式”服务提供多样化选择,让群众解纷变得及时便捷。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银保监会、中小企业协会等11家单位建立“总对总”在线调解机制,6.3万个调解组织和26万名调解员进驻调解平台,丰富了群众选择适合渠道解决纠纷的“菜单库”。覆盖城乡的跨域立案网点超过1.3万个,累计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4万件,90%的申请在30分钟内响应,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让“正义提速”,显著降低群众、企业和国家财政解纷成本。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为总入口,集成在线调解、电子送达、委托鉴定等10个平台,实现在线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群众打官司从原来的耗时费力变为全流程“掌上办理”。全国法院2021年在线调解纠纷突破1000万件,平均每分钟51件成功化解在诉前,诉前调解案件平均办理时长17天,比诉讼时间少39天。完善分调裁审机制,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全部设立速裁工作室,速裁快审案件871.5万件,平均审理周期32天,较一审民商事案件缩短43%。设立330个邮政集约送达服务中心,在主要城市基本实现法律文书“次日达”。24小时服务,让群众办理诉讼事务“零时差”。739个法院推出24小时诉讼服务。12368热线发挥诉讼“总客服”作用,“一号通办”实质性办理诉讼事务,日均接听群众来电2.1万件次,帮助解决诉求765.1万件,群众满意度达96%。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法院“夜间法庭”解决超大城市上班族诉讼不便问题,让诉讼服务“不打烊”。送法下乡“零距离”,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8429个人民法庭入驻,43033个基层治理单位对接。宁夏闽宁法庭主动服务东西部扶贫协作,长年扎根移民安置区,与走出大山的群众共谱“山海情”。四川“石榴籽”调解室、云南“金花”调解室、西藏“送法进边境村居”、新疆“冬不拉”调解室、兵团“农牧团场法官工作室”等受到各族群众欢迎。加强巡回审判,马背法庭、车载法庭深入田间地头、厂矿林区,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判、督促就地履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机活力。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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