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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样版文书|管辖权异议答辩状(一审)和管辖权异议的答辩状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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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版文书|管辖权异议答辩状(一审)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一审)
案号:(2016)闽0302民初字第号
答辩人:吴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浙江省嘉兴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陈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答辩人诉被告陈某、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16)闽0302民初字第XX号]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并排期开庭,现被告陈某为拖延本案诉讼时间、拒绝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认为被告陈某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贵院对本案享有当然的管辖权,本案无需另行移送其他任何法院,对被告陈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陈某、周某均系莆田市XX镇,其住所地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答辩人对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向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现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莆田市城厢区,而该地址又系贵院管理辖区,因此贵院对本案享有当然的管辖权。
虽然被告陈某提出其已长期居住在山东省1年以上,但是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详细列明其在山东省的具体居住地址,因此无法证明其已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更无法证明贵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且即便被告陈某已移居山东省1年以上,因本案另一被告周某是一直长期居住在XX镇的,而该住所地址又系贵院管理辖区内,故贵院仍有权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贵院对本案享有当然的管辖权,本案无需另行移送其他任何法院,对被告陈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本案为不当得利争议纠纷案件,并非合同纠纷案件,答辩人与两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更不存在任何所谓的“合同履行地”,本案无需移送至包括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任何法院管辖,贵院应当驳回被告陈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答辩人与两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双方更未签订任何合作协议。答辩人之所以将本案争议财产30万元交付给两被告,是因为受到两被告长期以来的夸大投资效果的虚假宣传的欺骗,才在未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匆忙支付向其投资款项。答辩人支付完投资款项之后,两被告未再对所谓的“武汉合作项目”、“南京合作项目”的实体内容与答辩人有过任何协商,双方更未签订任何合作协议。
现两被告已自行确认所谓的“武汉合作项目”、“南京合作项目”均未审批通过,更未开展任何实际工作,故答辩人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实际投资合作关系,更无所谓的“合同履行地”,故本案无需移送至包括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任何法院管辖。
且答辩人系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并非合同纠纷,故贵院应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查本案管辖权,驳回被告陈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综上,贵院对本案享有当然的管辖权,本案无需移送至包括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任何法院管辖,对被告陈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6年 月 日
公众号:刘彩凤律师/lcf_lawyer
一、管辖权异议的答辩状
所谓管辖异议答辩状,是指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提出异议一方的理由进辩解的法律文书 。
管辖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答辩人:云南****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现针对被答辩人所提管辖权异议申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并非“定作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其理由如下:
1、本案的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而不是“定作合同”,这反映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希望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买卖”而非“定作”。
2、根据《0.00年***购销合同》及《证明》,本案所交付的标的物有统一型号(即HTSSP-6300∕35),这种型号的**机器我国其他厂家也有生产;其适用的标准为机械工业部JB5334.1-1991,属于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显然不是定作法律关系。
3、根据《“质量保证声明”承诺》第5“我公司对所出售的各种产品免费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调试安装等技术服务工作”的承诺,被告已经实际将**机器运到原告厂内安装调试。因此,无论是从签订合同的过程来看,还是从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来看,双方所发生的均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定作合同关系”。
二、**机器系被告运到原告厂内安装调试的,故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云南省**县,而不是云南省**县。其理由如下:
本案原被告针对**机器究竟由供方送货还是由需方提货产生争议,从交易程序来看:如果是需方提货,应当向供方出具提货证明,供方的出库单据上面应当有提货人的签名;如果是供方送货,那么需方就应当向供方出具收条凭证。因此,在客观上只有被告方具备证明变压器交付方式的条件,理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却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鉴于上述客观事实,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纠纷,由合同实际履行地,即云南省***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此呈
云南省***人民法院
答辩人:********有限责任公司
0.00年0.00月0.00日
二、如何写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的格式如下: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 辩 人: xx 住所地:xxxxx号 被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xx号 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xxx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本案所涉xxxxx是由答辩人作为工程的发包人指定承包人A购买的,B仅是该民事行为的隐名代理人,在被答辩人提供产品不合格时,答辩人依法享有介入权直接向被答辩人索赔。 一、在答辩人与B的来往工作联系函中,答辩人明确通知B提供至少三家以上设备供应商,由答辩人确定具体的设备供应商,然后指示B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该工作联系函及答辩人确定被答辩人为设备供应商的确认函,构成了答辩人指示B代其购买空调设备的授权行为。该授权行为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间接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在被答辩人提供的空调产品不合格后,答辩人因此享有介入权,直接对对被答辩人主张索赔的权利。 二、在被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及其他产品标识中,被答辩人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效能、规格等技术性标准,承担了明示的担保义务,该担保构成被答辩人与作为终端用户的的答辩人之间形成契约上上权利与义务。 三、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承诺书做出如下承诺:如果提供空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由其直接承担经济责任,该事实进一步表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上述理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合同约定在答辩人施工地点交货,因此,该合同履行地在烟台市芝罘区沃尔玛广场。 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答辩状
法律分析: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原告是不需要答辩的,应该由法院进行裁定,如果原告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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