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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工会培训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会泽县总工会开展新修订的《工会法》专题培训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9修正)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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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泽县总工会开展新修订的《工会法》专题培训
12月31日,会泽县总工会开展新修订的《工会法》专题培训。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胡家兴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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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家兴要求,全体工会干部要充分认识、深刻理解此次《工会法》修改的意义,加强对新《工会法》的普法宣传,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的热潮。要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职尽责,示范带动广大工会干部、职工群众学法用法守法。要把新《工会法》的精神融入到今后的工作当中,依法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县总工会法律顾问围绕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以及此次《工会法》修订中的亮点等方面作了详细讲解。
县总工会 罗春路
编辑:袁蓉卉
一、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职员、雇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包括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加入工会的职工。第三条 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 用人单位有协助职工和上级工会在本单位建立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吸纳工会参加相关工作,认真听取和研究处理工会提出的涉及职工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 工会应当履行《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和职工的监督。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六条 市、区、街道建立地方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
社区、工业园区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
市、区总工会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和大型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区总工会的派出机构。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十人以上或者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用人单位会员不足十人的,可以与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其他用人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或者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女职工三人以上不足二十五人且女会员不足十人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职工委员。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会员或者职工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会筹建工作,设立筹备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会组建工作。
前款所称筹备机构由上级工会批准设立。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员、职工和上级工会依法建立工会,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场地和其他条件。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产业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和工会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工会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届满两个月之前组织并完成换届选举;未能如期完成的,由上级工会监督该工会委员会或者组织会员在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本届工会委员会负责下一届工会委员会换届筹备工作。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的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级工会批准后,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其中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有女会员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常务委员、委员职务。女职工人数在三人以上的,工会委员会中的女职工委员应当由女会员担任。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同类职务人员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工会可以在充分听取会员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一)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没有提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
(二)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条件的;
(三)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书面提出不愿意担任主席或者副主席的;
(四)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县总工会是干什么的
县总工会属群众团体,其工资福利待遇比拟国家公务员待遇,但不行使国家公务员职权,事业单位的干部可通过正式组织调动到县总工会任职,并占用县总工会编职,否则,在县总工会工作只能为临时借调。县工会的主要工作有组织全县各级工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在各基层工会积极开展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活动,并组织职工开展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职工教育,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为提高全县工会干部的政治素质,举办全县工会干部培训班。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厂务公开”制度,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任务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组织和动员企业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县经济建设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的作用。
县工会的工作内容:
1、积极开展“源头”参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检查和监督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维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实施送温暖工程,搞好困难职工和劳模的慰问送温暖工作。
2、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职工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
3、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加强自身建设,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条 工会应当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四条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工会应当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各项工作。第五条 地方总工会、地区工会组织、产业工会发展和加强同各国特别是周边国家的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第六条 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上级工会有责任帮助指导基层单位的工会组建工作。第七条 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将其归属其他部门;确需改变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第八条 地方总工会、地区工会组织、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或者地区工会组织确认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必须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前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十条 自治州、自治县以及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地方和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重视推荐少数民族会员作为工会领导成员的候选人。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和特殊利益。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一般按照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四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职工总人数不足二百五十人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工会组织应当从工人和工会工作者中依法推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起草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部门与相应产业工会应当采取联席会、情况通报会和其他方式,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具体负责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管理等日常工作。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凡属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国有企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有职工代表(包括工会负责人,下同)参加,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国有独资公司和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工会负责人不是董事会成员的,可以列席董事会的有关会议。
实行承包、租赁的国有小型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第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意见。
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有权就职工合法权益问题与企业经营者进行交涉、谈判,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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