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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和调查询问笔录文书制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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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调查询问笔录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和调查询问笔录文书制作要点》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具体内容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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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和调查询问笔录文书制作要点》
  •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具体内容
  •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遵循的十条原则有哪些
  • 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和调查询问笔录文书制作要点》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 热情白云Z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生态环境案件现场检查(勘察)和调查询问笔录文书制作要点》课件

    围绕综合行政执法实务,坐标乡镇,推动队伍规范化目标建设,逐步提高基层执法水平。

    课件策划:律辉 讲解:刘智 制作:刘智 杨徽 孙浚罡等

    一、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机关或农业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
    填写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文书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第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应当编注案号。
    “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执法机关简称+执法类别+行为种类简称(如立、告、罚等)+年份+序号”。如北京市延庆县农业局制作的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号”可编写为“延农(农药)立〔2012〕1号”。特殊情况下,“执法类别”可以省略。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文书中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执法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应当有执法机关署名并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并“骑年盖月”。
    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定性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检、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由受案人签名。
    第十八条 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 抽样取证凭证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
    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从非生产单位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发出的文书。
    产品确认通知书应当准确填写产品样品相关信息并附照片,以及要求有关单位确认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抽样取证凭证、产品确认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许可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登记证号等填写。
    第二十三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
    第二十四条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执法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保存。
    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实施查封(扣押)的现场情况所做的文字记载。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应当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当事人到场、实施查封(扣押)过程、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经农业执法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执法机关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与查封(扣押)时的财物核对无误。对查封(扣押)财物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写清解除查封(扣押)财物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执法机构意见”、“法制机构意见”栏,应当分别写明具体审核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
    “执法机关意见”栏,由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注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改正的具体要求、时限和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应当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注明逾期不改正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适用一般案件文书或听证案件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电话和执法机关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听证笔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字记载。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分别填写相关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指事先告知后,执法人员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栏应当如实写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情况。
    “处理意见”栏,由执法人员提出维持或变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拟作处罚决定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并引用法条原文。
    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送达回证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执法机关;“送达人”指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执法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的文字记载。
    处理记录应当载明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文书。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履行义务的方式及金额等,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第四十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情况、申请执行内容,由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第四十一条 案件移送函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将案件移送其他有权机关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函应当写明受移送单位名称、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移送依据。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四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四十四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封面应当包括执法机关名称、题名、办案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卷内件(页)数等。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关于×××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 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当事人身份证明;
    (六)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等文书;
    (七)检验报告、销售单据、许可证等有关证据材料;
    (八)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九)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一)送达回证等回执证明文件;
    (十二)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四)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
    (十五)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六)备考表。
    第四十六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四十九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五十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五十一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五十二条 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2006年5月9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06〕4号)同时废止。

    二、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的概念询问——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询问笔录——指对上述提问式调查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做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二)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1.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调查,询问;在询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在询问笔录首页载明我们是某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文字叙述、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确认并签名等等。)2.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耐心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应该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询问。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询问取得的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人的陈述始终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查证属实,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询问得到的结果,与其他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办照通知书、违章提示通知书、单据、帐册等相互验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性处罚依据。4.严禁诱供的原则。诱供不仅仅会使取得的询问结果无效,还可能会使当事人逃脱或削弱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我在办案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这里提出来,让大家引以为戒。我在办理一个无照经营案件中,询问当事人无照经营中取得违法所得时,因当事人是早点、小吃经营户,违法所得不好计算,加上我存在怕麻烦的思想,就在提问时问到,“你经营怎么长时间,个赚了三五百块?”(当然这句话不会记到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当然按照我划出的违法所得的框框回答。我认为这样提问应是犯了诱供的错误,导致了当事人所供述的违法所得不准确、偏低,从而削弱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三)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形象的表述了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一人被问。即询问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开座谈会”。二人在场。即办案人员必须二人在场。三种对象。即被询问人有三种对象: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四项义务。即被询问人有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五项权利。即被询问人有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何事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

    三、调查询问笔录应当遵循的十条原则有哪些

    1、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行使调查询问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如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讲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等。
    2、全面准确。询问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采取一问一答式,用“问”、“答”表明,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等情况询问清楚,以反映违法行为的全貌。要按照事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或其内在规律进行询问。所为准确是指用语严谨明确,不得含混不清,尽量少用或不用大概、可能一类闪烁其辞的字句。同时,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3、个别询问。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询问的对象不同,询问的内容应该有所侧重。如果较为复杂的案件,就同一个问题一份询问笔录表述不完,可以分成若干笔录,不要硬将所有内容写在同一份询问笔录上。一个案件如果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分别制作笔录。多份笔录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4、一事一问。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就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询问。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价格违法行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5、略记提问,详记陈述。进行询问,就是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因此,提问易简,陈述应详。只有略记提问,详记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
    6、如实记录,正确综合。记录内容要真实具体,尽量如实地记录被询问人陈述的原话,不随意取舍。记录原话并非记录废话,对当事人凌乱的陈述,可准确的综合后记录下来,但要符合被询问人的本意。
    7、当场纪录。询问笔录的制作应当在询问过程中进行,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否则就会影响其原始真实性。应使用钢笔或其他不退色笔书写,避免错别字和删、增、涂改。做到文字清楚、书面整洁。
    8、交由被询问人确认。询问笔录的内容是被询问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就会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有异议,留下隐患。因此,交由被询问人确认是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原则之一。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由其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并逐页签名、盖章。发生删增、涂改的地方,应加指印或盖章。执法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签署的姓名和日期应当在文字记录的后一行,以免造成空白地段,节外生枝。
    9、不对事件的合法或违法进行评判。调查询问的目的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询问笔录只是就事论事,调查事实真相,反映事实过程,通过询问发现线索或者佐证证据。如果在询问中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容易导致被询问人不能自觉配合,使询问陷入僵局,反而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不要出现“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作出处理。你有什么意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等定性的词语。
    10、严禁诱供。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力求避免提示性或诱导式的笔录。有的执法人员为图省事,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成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或者是限制做好一份询问笔录直接交由被询问人,这些询问方式很容易构成提示性或诱导式询问的嫌疑,是经不起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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