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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保主体常州在行动 纾困“新十条”助力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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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反担保措施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一图读懂|保主体常州在行动 纾困“新十条”助力中小微企业和压制因素趋于缓解,市场逐步恢复内生动力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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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图读懂|保主体常州在行动 纾困“新十条”助力中小微企业
  • 压制因素趋于缓解,市场逐步恢复内生动力
  • 税务九条规定指的什么?
  • 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
  • 一、一图读懂|保主体常州在行动 纾困“新十条”助力中小微企业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 25日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后,常州迅速行动。在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常州出台《关于扶持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纾困的十条政策》,从房租、贷款、融资、稳岗、稳链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政策支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强化政府性转贷支持。建立受疫情影响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动态名单库。进一步放大“普惠融”政府性转贷支持力度,名单库内企业在2022年年底前办理转贷业务的,转贷时间在2天以内的,资金使用费全免;转贷时间超出2天的部分,使用费减免50%。

    加大担保减费让利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率在确保不高于1%的基础上,原则上再优惠0.2%,不得断保、停保、压保。

    推广无还本续贷。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进一步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模式,相关单位按月督查银行机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落实情况。引导银行机构对确有还款意愿、正常生产但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适度增加受困企业授信额度。

    鼓励疫情防控保险。鼓励规模以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风险管控需要,自愿投保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保险机构应严格遵守监管制度,开发专门的疫情防控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包括因疫情防控(处于封控区或管控区)导致关停的企业员工工资损失及相关安置费用和善后处理费用赔偿风险,市级财政对企业缴纳的保费予以最高50%的补贴。补贴标准统一按照单个企业保险金额10万元和费率2%计算。引导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不断拓展保障范围,更好支持企业稳定经营。

    加大“小微贷”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主动推介企业争取 “小微贷”专项贷款,给予不超过LPR+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见贷即保”,不向企业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免除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

    实施“苏岗贷”融资项目。中国银行常州分行作为首批试点金融机构,开展“苏岗贷”融资业务,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企业精准投放信用贷款,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未恢复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另行制定。鼓励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经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给予800至4000元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实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对于承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标准厂房、孵化器等国有房屋(含场地),且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实施租金减免。

    帮助外贸企业稳健发展。加大“外贸贷”投放力度,年内新增放款超5.5亿元。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扶持专项行动,年内新增外汇套保“首办户”企业超250家。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保持续扩面降费,在原有统保平台的基础上,新增出运前订单取消、重点项目、外贸新业态、服务贸易、海外仓等科目的风险保障,帮助有需求的企业获取专业的市场分析报告,提高外贸企业接单能力。

    建立本地供应链对接平台。依托工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开发重点企业供需对接系统。支持本地企业免费发布供给侧和需求侧信息,帮助企业加强线上线下对接服务,促进本地工业经济内循环。

    新华日报 交汇点记者 唐颖

    制图 宋菲

    编辑: 张宇熠

    本文来自【交汇点新闻客户端】,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一、压制因素趋于缓解,市场逐步恢复内生动力

    一、财经新闻精选

    央行:4月对金融机构开展中期借贷便利操作共1500亿元

    央行发布2022年4月中期借贷便利开展情况。2022年4月,为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结合金融机构流动性需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中期借贷便利操作共1500亿元,期限1年,利率为2.85%。期末中期借贷便利余额为49500亿元。

     

    国常会:部署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以保市场主体稳就业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以保市场主体稳就业。会议指出,抓紧落实已确定的退税减税降费、缓缴社保费、物流保通保畅、推动企业复工达产等政策举措。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免收罚息。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确定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措施,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各地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对经营困难的给予房租、担保费、贷款利息等补贴。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优惠电价和水电气“欠费不停供”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资费再降10%。

     

    六大财经部委发声稳经济:已定政策加快推出,增量工具在路上

    在政治局会议召开后,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三部委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采访,阐述稳经济的相关政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政治局会议精神,部署落实金融支持稳经济工作——六部委释放了更多稳经济的详细信号。

    梳理六部委的表态看,全年5.5%的增速目标不仅没有调低,而且还能够实现。为此,第一步是加快全年既定政策的落实,例如减税退税、专项债发行、央行存量利润加快上缴等;第二步则是谋划增量政策工具,市场预期今年将发行特别国债,此外扩基建、稳地产、促销费可能也会有新举措。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确保完成粮食产量1.3万亿斤以上底线任务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邓小刚在接受采访时说,确保全年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是底线任务,要打好夏粮丰收首战,奋力夺取早稻丰收,千方百计夺取秋粮丰收。现在距夏粮大面积收获还有一个月左右,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加强肥水调控,强化分类管理;目前早稻面积落地,预计稳中有增,后期重点是加强田间管理;秋粮是全年粮食生产的大头,将引导农民种足种满,稳定玉米、增加双季稻、发展再生稻、扩种大豆,分区域分作物制定技术方案,抓好防灾减灾。

     

    政治局会议:分析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研究部署抓紧抓实疫情防控重点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分析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研究部署抓紧抓实疫情防控重点工作。会议指出,坚持就是胜利。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和吃劲阶段,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定信心,深刻认识抗疫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扬斗争精神,坚决筑牢疫情防控屏障,坚决巩固住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会议强调,要加快局部聚集性疫情处置,应检尽检、应隔尽隔、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协调联动核酸检测、流调、隔离转运和社区管控等重点环节,确保感染者和风险人群及时排查出、管控住。

    (投资顾问:林旭锐,执业证书号S0260615100004)

     

    二、市场热点聚焦

    市场点评:压制因素趋于缓解,市场逐步恢复内生动力

    周四是五一小长假后第一个交易日,市场三大指数涨跌互现,全天上证综指上涨0.68%,收于3067.76点,深证成指上涨0.23%,收于11046.38点,创业板指数下跌1.33%,收于2288.40点,全天两市成交9009亿元,比前一个交易日略有萎缩。板块方面,航空、商贸代理、纺织服饰涨幅居前,电器仪表、证券、日用化工回调较多。小长假期间国内疫情没有超预期扩散,上海新增确诊人数进一步下降,外围美联储加息50个基点,并明确暂时不会以75个基点的幅度加息,市场情绪得到明显修复,恐慌情绪缓解,国内经济、新冠疫情、外部流动性、俄乌地缘政治等几个压制市场的主要因素都趋于收敛,市场下一阶段可能进入内生修复期,业绩真空的5月也会给资金喘息的机会,我们要意识到市场大幅波动不会是常态,资金的交易终将回归基本面主线,建议投资者守住价值框架,理清估值逻辑,顺大势逆小市,继续挖掘获取超额收益的配置机会。 

    (投资顾问 王怀北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5030009)

     

    宏观视点:政治局会议释放积极信号,稳定市场预期

    事件: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9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本次政治局会议精神将有助于微观预期的稳定和积极。一是对当前经济问题的重视,“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二是目标明确,“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和“要抓紧谋划增量政策工具”;三是对经济当前的梗阻环节如房地产,政策亦明确强调,“从当地实际出发”;四是明确回应了有助于市场主体信心的资本市场、平台经济、外贸外资等问题。按照广发研发中心前期的分析框架,宏观面自年初以来先后经历全球无风险收益率影响、地缘政治影响、疫情影响的阶段,目前还处在第三个阶段即疫情走势主导,但后续将逐步过渡到第四个阶段,即稳增长政策影响的阶段。

    来源:广发 证券研究报告

    点评:由于年初以来受到俄乌冲突、疫情反复等因素冲击,市场风险偏好明显降低,叠加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外围流动性收紧、经济增长失速担忧,2022年一季度宏观环境复杂严峻,现阶段几个因素的冲击力都有收敛,对于经济影响的不确定性逐步被市场充分考虑,如果几个因素后续有拐点出现,将有力修复市场情绪,与政策和基本面形成共振。

    (投资顾问 王怀北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5030009)

     

    电子行业:高景气趋势延续,整体经营指标提升显著

    事件:A股年报发布已经结束,2021年电子行业整体营收同比增长31%;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68%,行业整体业绩提升显著。单季度来看,2021Q4电子行业整体营收同比增长15%,环比增长10%;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70%,环比下降44%。2022Q1电子行业整体营收同比增长16%,环比下降18%;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7%,环比增长11%。总体来看,电子行业高景气延续,下游需求端放量明显;本土厂商积极扩产,市场份额逐渐向国内转移,业绩增长显著。
    来源:广发 证券研究报告

    点评:从公布的年报数据来看,电子行业2021年依然维持了高增长,营收和利润均实现大幅提升,整体景气度依然较高,经过2022年一季度市场的波动震荡之后,部分龙头企业估值处在合理区域,具备较好的配置性价比,投资者可以持续跟踪,挖掘基本面优质龙头公司的投资机会。

    (投资顾问 王怀北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5030009)

     

    三、新股申购提示

    中科江南申购代码301153,申购价格33.68元

    普蕊斯申购代码301257,申购价格46.80元

     

    四、重点个股推荐

    参见《早盘视点》完整版(按月定制路径:发现-资讯-付费资讯-早盘视点;单篇定制路径:发现-金牌鉴股-早盘视点)

    二、税务九条规定指的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税务工作的通知(粤税发〔2020〕75号)被称作“税务九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更加注重在“六稳”“六保”大局中落实减税降费

    减税降费直接惠企惠民、公平高效。落实减税降费,是税务部门做到“两个维护”、服务“六稳”“六保”大局的集中体现。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更加积极主动在“六稳”“六保”大局中谋划推进税务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展现担当作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要坚决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留得青山,赢得未来”的部署要求,即使眼前困难再大,也要坚决全面落实落细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准确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增强紧迫感,聚焦“四力”加大落实力度,使各类市场主体切实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着力稳企业保就业,扎实有效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二、加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六稳”“六保”优先事项。各级税务机关要聚力支持稳就业,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给予吸纳就业重点行业企业、创业就业重点群体最大税务支持。主要负责同志应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加强工作谋划、部署落实。政策法规、税费政策、征管科技、纳税服务、税收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分工协作,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通过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形势研判会商等工作机制,主动提出税务支持建议,参与地方党政保就业重点工作部署。要通过工作专班,加强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有效解决纳税人和一线税务人员反映的问题建议,坚决打通“中梗阻”,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应集中加强对重点行业就业支持,积极助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吸纳就业主力军纾困发展。要加大力度贯彻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等重点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组织落实2020年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已明确延长到年底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等政策,以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到2021年缴纳等新增减税降费政策。通过贯彻落实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积极营造良好税务环境。

    四、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化加强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支持。加强落实促进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税收扣减政策。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创业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残疾人创业减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落实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就业平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

    五、继续依法有效协助缓解资金压力

    各级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吸纳就业重点行业企业、创业就业重点群体,要积极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符合条件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社保费的纳税人、缴费人,依法落实延期缴纳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免)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推动相关合作银行机构上线以社保费数据为核心的自然人“银税互动”信贷产品,积极帮助纳税人缓解融资难题。

    六、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就业形态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积极支持基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新模式的新就业形态发展。按照国家和我省的部署安排,及时落实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以及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改进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要求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研究提出政策优化建议。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经营纳税人少打扰、不打扰,不在发票领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通过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充分发挥新就业形态在保就业促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七、积极推进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

    加强部门协作、获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信息,是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的重要努力方向。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向地方党政汇报请示,推动加强部门协作。要基于现行税费政策执行口径,积极推进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教育等部门数据共享,及时有效获取有关吸纳就业重点行业企业、就业重点群体基础信息,避免政策落实“找不到人、找不准人”,推动政策量化、精细化管理。对相关部门在就业重点群体分类口径上的差异问题,应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对接,加强数据分析筛选;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人员身份疑点,视情提请有关部门协查,形成稳企业保就业政策落实工作合力。

    八、持续开展就业政策宣传辅导行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组织开展就业政策宣传辅导。对普遍适用的政策要进行系统辅导,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尤其是抓住“毕业季”“退伍季”等关键时间节点,利用政府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中心、招聘会等既有平台,集中开展创业就业政策专题宣导行动。通过多部门联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联动,扩展宣传覆盖面,增强政策知晓度。分门别类梳理有关政策指引、操作手册和热点问答,针对不同就业重点群体和吸纳就业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宣贯辅导,助力相关人员和企业懂政策、会操作、快享受。

    九、注重加强工作统筹落实

    落实减税降费、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重大,不容有失。各级税务机关应更加注重加强综合协调,统筹落实好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贯彻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优化税务营商环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切实发挥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综合效应;统筹落实好支持脱贫攻坚、助力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等重点工作,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更加注重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实效导向,鼓励担当作为,鼓励实干尽责,加强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在确保任务落实的同时继续为基层有效减负。要更加注重改进方式方法,结合城乡区域不同实际、纳税群体不同实际,加强宣传辅导事项统筹,提高政策宣传辅导落实精准度,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

    “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

    疫情当下,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政府对我们企业有什么优惠扶植政策?我们企业该如何才能享受到这些政策呢?

    近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纳入退还留抵税额的范围,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预计今年全国退税减税总量约2.5万亿,远高于去年的1.1万亿

    在业财融合的大趋势下,传统查税方式向智能化查税已是必然,企业们应抢先使用众智云擎,紧跟税法政策,实现减税降费,应享尽享。众智云擎是智能化税法查询应用及推送系统,收录17万+税法政策,所有文件瞬间提取,省去多个页面不断切断,文件杂乱、信息破碎等大难题,直线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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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1项)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6、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9、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二、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
    1、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0、取消港口建设费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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