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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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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区别和联系
  • 如何认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与违反廉洁纪律的关系?
  •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 一、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区别和联系

    ★导读★

    一、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与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基本概念

    (一)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概念

    (二)

    关于旧《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六项纪律中的

    适用类型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概念

    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主要内容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主要内容

    (一)中纪委网站《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月报》栏目(汇总表—中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制)提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行为)类型包括:

    (二)中纪委方正出版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政策图解》分为六大类:

    (三)中纪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栏目(通报)将工作日午间饮酒等部分“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也归类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范畴。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与“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的区别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最新变化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认定

    四、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区别和联系

    一、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基本概念

    (一)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概念

    “财经纪律”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财经政策、法令、制度、规定、条例等的总称。是党员以及其他任何工作人员在各种财经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其中包含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2015年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二)关于旧《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六项纪律中的适用类型

    中央纪委审理室:鉴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并未规定财经纪律,对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如何适用新《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定性,我们经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条规进行梳理研究,认为上述行为可以分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例如,“个人借用公款”“将接受的礼品私分”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依据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作出认定处理;

    对“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可以依据纪法衔接条款第二十九条(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作出定性处理。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概念

    “八项规定”的全称是《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所以“八项规定”的全称既不是《八项规定》,也不是《八项规定、六条禁令》

    凡是违反“八项规定”所列类型之问题的违纪行为及“四风”方面的违纪行为都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中央政治局委员所犯除外;

    对非中央政治局委员所犯违纪行为的定性条款不宜直接引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相关条款,而应当引用《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及违反廉洁纪律的定性条款或者直接引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定性。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在党的作风建设史上,2012年12月4日,已成标志性节点。

    2017年10月27日,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人大、政协、军队、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本细则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均印发了规范本地区本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是目前认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基本遵循。

    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也就是小金库);

    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主要内容

    (一)中纪委网站《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月报》栏目(汇总表—中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制)提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行为)类型包括:

    1.违规公款吃喝;

    2.公款国内旅游;

    3.公款出国境旅游;

    4.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5.楼堂馆所违规问题;

    6.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7.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8.大办婚丧喜庆;

    9.其他: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

    (二)中纪委方正出版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政策图解》分为六大类:

    1.公务外出;

    2.公务接待;

    3.公务用车;

    4.会议活动;

    5.办公用房;

    6.个人自律;

    (三)中纪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栏目(通报)将工作日午间饮酒等部分“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也归类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范畴。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与“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的区别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大多数都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2.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分就是时间,即发生在2012年12月以前的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以后的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最新变化

    2020年1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2019年12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这是连续第76个月发布相关数据。与之前相比,这次发布的月报统计表有两个显著变化:

    一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数据;

    二是对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数据统计指标进行了优化调整。

    顺应工作实践发展,新公布的数据统计指标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类型作出调整,在长期关注“四风”问题并持续做好相关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将原数据统计指标中的9类问题调整为“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金”“违规吃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其他”等6类问题。

    图一:2020年之前

    图二:2020年119日最新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认定

    1、对象认定:

    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除了适用于党员外,还包括非党的领导干部。

    2、适用规定: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主要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处理。

    3、性质认定:

    在性质认定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般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其他纪律,具体性质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

    4、适用条款:

    在条款适用上,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

    5、时限把握:

    在政策界限把握上,均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即: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不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而是根据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当时党纪规定作出相应认定。

    6、文书表述:

    在纪律审查文书表述上,进一步凸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议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

    四、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区别和联系

    区别:

    应该说从概念、内容和违纪的对象、处理违纪适用法规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比如违规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往来款长期不清理、差旅费报销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等都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但并不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都是是巡视、巡察以及各部门审计、检查重点,其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重中之重,违纪处理上也更为严格。

    联系:

    严肃财经纪律是保障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通过严肃各项财经纪律,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落细。

    中央八项规定在财经纪律方面的规定及要求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中办、国办、中纪委等部委先后出台了30多项廉政新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省市县也相继出台了办法、规定。

    在财经纪律方面先后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18项规定,对财经纪律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从经费管理、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出差、临时出国境、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建设和清理等七个方面列出问题清单涵盖了从“舌尖”到车轮”、从月饼、贺卡、到烟花爆竹等消费规定,进一步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落到实处。

    来源:公共部门会计准则

    一、如何认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与违反廉洁纪律的关系?

    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纠正“四·风”,要聚焦突出问题,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对顶风违纪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党委、纪委进行问责。

    二、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一般行为批评教育,严重的依法处理。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参考资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人民政府网

    三、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处分按情节严重程度从警告、通报到撤职、判刑。

    从行为主体构成看,违反财经纪律的主体应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在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时,需要给单位行政处罚以及给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从适用违法行为的法律分类看,违法行为主要分为预算违法行为,财政违法行为,会计违法行为、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等几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以下十七种: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二)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三)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行为;

    (四)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五)个人借用公款长期不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行为;

    (六)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

    (七)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

    (八)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的行为;

    (九)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

    (十)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行为;

    (十一)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十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十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行为;

    (十四)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五)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六)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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