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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投资建厂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浙江高院再审:投资千万建厂,被强拆仅判赔20万?中止原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中,原审判决、裁定到底中止执行吗?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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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高院再审:投资千万建厂,被强拆仅判赔20万?中止原判决执行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我国许多地区的经济发展与项目建设都如火如荼地进行,各省市招商引资政策可谓是百花齐放,往往在土地尚未征收、建厂规划许可手续尚未办理的情况下,许多投资者便在地方政府的盛情邀请下先行投资建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早年投资建设的厂房,因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便遇到了许多问题,更有甚者甚至是直接被相关部门当做违建强拆,这种强拆合法吗?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今天笔者通过一则最高法的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郑某是温州的钢材企业家,2007年郑某响应再加上的“山海协作”项目,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县投资建厂,与郑某一起到本地的还有温州20余家钢材企业。郑某到丽水市后,当地政府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为其安排了建设用地,当地政府承诺会依据郑某的生产规模,为其落实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等,并与郑某等人签署了《投资协议书》但此后一直未落实。
2015年2月,当地部门突然将郑某投资建设的钢厂认定为“违建”,几个月的时间里,包括郑某厂房在内的数十家钢材厂都被拆除。郑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得到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后,郑某提起了国家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地政府作出了保证投资者办理用地手续的承诺,最终没有实际履行,具有一定过错,判决对于强拆所造成的厂房损失,认定由拆迁部门承担10%的责任,企业自己承担90%的责任,最终投资数千万的厂房,仅赔了几十万。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郑某的上诉。
郑某不服,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二、案件分析
地方政府在2007年实施招商引资的政策,并以《投资协议书》的方式向投资者作出承诺,这对地方经济发展和投资这而言本来是一件双赢的好事,但一直到投资者投资数千万元建厂并成功投产后,当地政府却一直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办理用地手续的事宜,不仅是违约行为,更是对地方政府公信力的降低。
郑某等人投资建厂,已经得到了地方政府的书面许诺,其信赖利益依法应当得到保障。且如果郑某投资建设的厂房是违建,那2007年到2015年整整8年的时间里,为何有关部门没有进行查处?为何郑某又得到了地方政府颁发的“先进集体”、“A级守信单位”、“明星企业”等荣誉?说到底,之所以地方政府将郑某的房屋当做违建强拆,本质上就是为了少给、乃至不给郑某其应得的合法补偿。
综合来看,郑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如果地方政府对厂房所占地块另有其他用途,那么也应当及时与郑某协商,为其另行审批建厂地块并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或者足额对郑某的厂房进行补偿,而不应当直接强拆郑某的厂房、之后还不给补偿。一审、二审法院未对上述事实进行认定,甚至认为郑某厂房被强拆,郑某的过错占到90%,这可谓是荒谬至极的,地方政府应当对郑某因厂房被强拆的损失,进行全面的国家赔偿。
三、省高院裁判
郑某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案件总结
因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而来投资建厂,如果后续遇到了征地拆迁,那么地方政府理应对投资者建设的厂房依法进行全额补偿,投资者的信赖利益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否则招商引资时以各种承诺先把投资者吸引过来,随后征地拆迁又能够以“拆违建”的名义随意赶走投资者,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严重违背了征地拆迁的法律原则。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方面有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再审程序中,原审判决、裁定到底中止执行吗?
再审程序中,原审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扩展资料
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5)再审申请人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给你二条法律规定,供您参考:1、刑诉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三、在执行阶段发现足以颠覆原判决的新证据,法院会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假如发生新的证据,可以证实原裁定确实有不正确的,那样能够依规运行再审程序,进而改正原不正确裁定。而且,假如人民法院确定重审的,那样为了防止导致无法挽留的损害,人民法院会依规判决先中止执行。倘若人民法院并没有积极运行再审程序的,那样被告方有权利向做出生效判决的上级法院抗诉。自然,假如原生效判决便是最高院做的的,那样只有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此外,也有一种除外情况,当一方总数诸多或是彼此全是中国公民时,还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抗诉。再审程序,又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早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民事调解书开展改错的程序流程。再审程序能够由三个行为主体来运行。一是法院依职权提到。提出裁定的法庭的医生、最高法院和上一级法院发觉裁定确实有不正确的,觉得必须重审的,理应确定或是判决重审。
二是检察院依规明确提出抗诉。领导检察院发觉下属法院早已发觉法律效力的裁定,合乎《民事诉讼法》中要求的情况之一(若有新的证据足够打倒原裁定的),理应明确提出重审检察建议;假如执行法官挑选执行,一点也不违反法律要求。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当你拿着足够刷新原裁定的直接证据放进执行法官眼前的时。
他较大很有可能那样回复你:“现在我实行的生效判决,如果你有新的证据,建议你去抗诉程序流程,可是,受限于执行期间和结案率,我还是要执行下来的”。法院执行局是不会去认定你裁定的对与错的,简单的说,她们仅仅实施者,做到裁决书里的规定便是目地,假如你是案件当事人你能通过抗诉来中断原裁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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