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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交替期间起诉期规定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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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新旧法交替期间起诉期规定的选择适用和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原则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内容导航:
  • 新旧法交替期间起诉期规定的选择适用
  • 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原则
  • 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 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原则
  • 一、新旧法交替期间起诉期规定的选择适用

    ☑ 裁判要点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确定起诉期限时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起诉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8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郭建元,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再审申请人郭建元因诉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终7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仝蕾、审判员马鸿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建元申请再审称:其养殖用房和办公用房于2017年2月6日被强制拆除,直至提起一审诉讼时才知道城区政府为强拆主体。郭建元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建元以城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其养殖用房及办公用房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根据二审法院查明,郭建元的案涉房屋被拆除时间为2017年2月6日,其提起本案一审诉讼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被诉强拆行为作出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尚未颁布施行,在确定起诉期限时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确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确定本案的起诉期限。按照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此,郭建元应当于2019年2月6日之前提起诉讼。据此,郭建元于2018年8月23日提起本案一审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郭建元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郭建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李小梅

    审判员  仝 蕾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记员  张振宇

    来源:鲁法行谈

    一、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原则

    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在新旧法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同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又有条件地采取了从新原则,可以归纳为“从旧兼有利”原则。按此规定,新《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和条例只能规制其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回溯适用的效力。

    三、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原则

    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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