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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这些村要征地了!补偿方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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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胶州这些村要征地了!补偿方案公示
  • 征地补偿公示
  •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20
  • 农村征地补偿公示方式
  • 一、胶州这些村要征地了!补偿方案公示

    近日,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公示。征地补偿方式及补偿方案制定。(一)征地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二)工商业企业及养殖户的搬迁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一、征地范围。 官路水库工程征占地范围主要涉及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的河南村、官路村、东岭村、红卫村、栗园村、小杜戈庄村、杨李庄村、大杜戈庄村、陈家庄村、石门子口村、沟东村、孟家村、 五里堠子村、西岭村、冷家庄村、匡家庄村、夏于庄村、毛家屯 村、闫家屯村、铁家庄村、孟家庄村、曹戈庄村、黄泥崖村、郭 古庄村、前崔家村、后崔家村、马店窑厂。以上征占地区域具体 以埋设界桩为准。

    村民生产安置。以自谋职业、二三产业、社保安置、后期扶持等多种安置方 式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生产安置。

    一、生产安置人口计算。 以村为单位,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该村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基 准年生产安置人口。

    二、生产安置方案。

    (一)有土地安置原则上以村为单位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 村,可调整土地,继续耕种;对不具备调整土地条件,给失地农 民缴纳社保。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政策指导,胶莱 街道办事处负责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制定方 案,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二)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积极采取发展村民增收项目、 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组织村民培训等多种 6 措施增加村集体和村民收入。

    (三)原官路水库土地使用权归胶州市水利局所有,并且有 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为11095.87 亩。自1963 年水库废弃后, 土地长期为周边村民种植林地、园地、耕地。考虑到土地被村民 长期种植林地、园地、耕地,该土地不计算土地补偿费,根据青 岛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助。

    (四)鼓励村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立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村民老年基本 生活。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山东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 号)及市有关规定。

    (五)对库区被征迁人实行后期扶持,参照《山东省大中型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鲁政发〔2006〕84 号)及有 关规定。

    第十一条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涉及到的坟墓,需统一 搬迁至各自村经济合作社指定的坟墓安葬地点。按照国务院《殡 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水库及河流堤坝 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非法建造坟墓。第四章补偿补助费 第十二条搬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具体以补偿方案为准)

    一、房屋的补偿。对工业类房屋、办公及养殖类用房补偿, 根据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标 准评估确定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1.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国家有关土地估价规程, 按照胶州市土地的基准地价,结合其土地的市场价格状况,由房 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20 号) 文件规定,划拨用地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实施评估,给 予补偿。3.有证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 定。

    三、其他补偿。对附属设施、特殊构筑物、装饰装修、不可迁移的生产设备等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 予货币补偿。

    四、有关补助补偿费用标准。企业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安置补偿(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补偿 费、停产损失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处理费 等,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8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0〕 74 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规定。农用地征地系数为征 地区片价的1(其中:基本农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1.2), 建设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1,未利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 区片价的0.8。按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4 号)确定的标准执 行。

    二、临时征用土地补偿费。按照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 于临时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2)40 号) 确定的标准执行。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 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自然资函〔2021〕1926 号)规定标准实施。具体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拨付及使用。

    一、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拨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批 准文件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文件送市财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征地 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 日内,分别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 障费用足额拨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和当地社会保 障资金专户。

    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拨付,按程序由青岛市 政府或管理机构拨付到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设立的专户,再由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拨付到胶莱街道办事处,由胶莱街道办事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农副业设施等补偿费,由胶莱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兑付给被征迁人。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应由网格理事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 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注销登记办理。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由胶莱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所 征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具体证件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书、林权证书;

    二、双方之间买卖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需提交双方的 买卖协议。

    三、征地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征地户需提供与抵押权 10 人达成的协议书,并经登记机关认可的材料。以上证书收缴齐全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签订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一、征地补偿公示

    农村征地补偿应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示。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20

    2020年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征地前三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农村征地补偿公示方式

    法律分析:农村征地补偿应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示,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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