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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2015春节股市休市安排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2019劳动法:带薪年休假7问7答(二)企业认知误区和关于新劳动法年假规定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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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劳动法:带薪年休假7问7答(二)企业认知误区
1、员工进入本企业前已连续在其他企业单位工作满1年,进入本企业后员工该年度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按照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计算方式:(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员工进入本企业前连续工作时间不足1年,进入本企业工作一段时间之后连续工作时间才满1年,员工当年可以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
员工应从连续工作满1年之日起享受带新年休假,假期天数按照连续工作满1年后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计算方式:(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PS:某员工2017年9月1日入职,2017年度起连续工作时间不足1年,因此职工在2017年不享受年休假。2018年8月31日,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该职工2018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22÷365×5=1.677天。
不足一整天部分不享受,因此职工2018年应享受年休假1天。
3、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年休假?看具体情况。
一要看员工是否曾经满足连续工作满1年的前提条件。若曾经连续工作满1年或在试用期内工龄刚满一年,员工有权享受年休假。
二要看试用期的结局。
试用期的结局有两种,一种合格留用,一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又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那么应该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自然日历天数/365天*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进行折算。
如果是合格留用,试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要么企业认可员工可以跨年度享受年休假,要么根据员工在本年度工作时间享受年休假或者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
4、核算年休假时遇到临界点,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累计工龄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累计工龄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若在年度内可能会遇到累计工龄10年、20年的临界点,遇到临界点问题,应该分段计算年休假。
PS1:2015年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118个月,那么到临界点2015年7月20日就满足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条件。从临界点到2015年12月31日,一共165天;从入职当日到临界点的天数是62天,则2015年度年休假计算公式为62/365×5+165/365×10=5.35天,按照不满一天不算,即年休假为5天。
PS2:2015年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238个月,那么到临界点2015年7月20日就满足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条件。从临界点到2015年12月31日,一共165天;从入职当日到临界点的天数是62天,则2015年度年休假计算公式为62/365×10+165/365×15=8.45天,按照不满一天不算,即年休假为8天。
5、员工依法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况有哪些?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员工已经休完本年度年休假,但在本年度内又出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法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之一的,企业如何处理?
职工已经依法享受完年休假,但在本年度内又出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法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该职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7、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但休假天数少于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如何处理?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员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企业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一、关于新劳动法年假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带薪年休假的假期分类如下: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扩展资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
二、带薪休假的规定
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是: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初一至初三) ;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
5、端午节,放假1天(五月初五) ;
6、中秋节,放假1天(八月十五) ;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3日)。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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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急求劳动法关于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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