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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关联交易汇总表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判决的31个裁判观点梳理和对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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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判决的31个裁判观点梳理
随着近年来公司关联交易损害案件的增多,关联交易制度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虽然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已经归类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案由之一,《公司法》第21、148、2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2条及《民法典》84条等规定中使用了“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用语,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判定关联交易,责任主体、损害范围、关联交易损害责任如何确定等问题并未明确。下文通过对裁判案例的研读,以期提炼解答,供读者参考。
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大数据分析
笔者在2022年7月22日以“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在Alpha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得到裁判文书611份,通过数据库可视化分析功能得到下列大数据分析:
1.时间分析
可以看出,2013至2020年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2.地域分析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等沿海省份,在四川、湖南、河南等地也有部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发生。
3.审理期限分析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平均审理期限为144天,较其他纠纷而言审理期限较长,这间接反映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较为复杂。
4.一审裁判结果分析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在一审程序中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支持的比例为17.83%,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判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持较为严格的态度。
5.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在二审程序中维持原判的比例为72.29%,改判的比例仅为9.52%。由此可看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在进入二审程序后,如无新证据或其他情况,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二、全国法院231起二审判决关于公司关联交易
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裁判观点对比汇总
笔者于2022年7月18日以“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为法院层级,以“二审”为审理程序在Alpha数据库进行检索,共得到裁判文书231份。通过对该231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对比、汇总得到以下31个裁判观点。
(一)认定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裁判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利用关联关系”和“损害公司利益”是判定赔偿责任的两条根本标准。具体到本案中,则需要判断创联公司与创智利德公司是否形成关联关系以及交易行为是否损害创智利德公司的利益。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9900号
2.高管明知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提供借款需要履行相应内部程序有约定的情况下,违反章程约定,擅自审批对外借款,违反了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此擅自批准对外借款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其应对案涉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690、1686、1688号
3.宋某萍担任关联交易双方公司的控股股东,并同时担任监事,关联交易签署的合同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作为中智公司的大股东,在中智公司对外履行业务合同时,又以关联公司泰融公司委派人员的身份,派出到中智公司进行服务工作,泰融公司收取每月12万元的服务费(半年收取72万元)。泰融公司派出的服务人员仅限于宋某萍一人,服务内容为对中智公司的项目进行管理。中智公司的项目合同到期后,项目相对方又与泰融公司签订了合同。上述行为明显脱离了正常商业运作范畴,有违股东、高管的忠实义务,损害了公司及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41号
4.关联交易是否经过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并非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的实质要件,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拟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案涉交易经过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属于本案审理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对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人出庭申请未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会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上诉人主张案涉款项流转未损害公司的利益,应当举证证明对方公司就该笔款项支付了合理对价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理由。
案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2495号
5.在关联交易符合形式合法的外观要件的情况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即合同约定、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原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96号
6.公司高管明知涉案交易为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未履行充分披露义务,提供的关联交易手续亦缺乏完整性,构成对公司的损害。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1290号
7.被告兼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及关联公司监事的多重身份,其代表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同时违反了应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521号
8.被告利用自身担任高管的企业与其直系亲属所成立的企业进行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如该关联交易未履行向股东会报告的义务,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
案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4069号
9.在涉及公司重大交易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或董事长同意,应当回避却未予回避,还直接批准了涉案交易用款,以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相符的高价购买管理公司供应的设备,直接导致公司利益转移至关联公司,客观上造成了公司的损失。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84号
10.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将公司资产低价出租给关联公司,对于承租期间的市场租值与实际租值期间的差价损失可以作为认定关联交易造成的损失。
案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01民终326号
11.关联交易方对交易行为的合理性和收款的正当性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现有证据证实交易行为不符合营业常规的,应当认定其为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案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1168号
12.关联交易的双方如具有意思表示一致性及利益取得共同性,应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1168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892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9301号
13.公司没有违约行为而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通过支付违约金向关联交易公司进行利益输送,构成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398号
14.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等表现形式。
案号: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终2743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终810号
15.关联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销售业务的交易价格及分担成本不合理,应当认定关联交易中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9743号
16.控股股东通过建立“内销”账目结算的方式进行关联交易,截留销售价款、转嫁财务费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利益的责任。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8)兵民终32号
(二)不支持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裁判观点
17.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需要对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行审查,再根据整体公平原则对涉案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进行判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涉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实质结果而言均合法合规,无显失公允之处,故对上诉人主张的损害公司利益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9379号
18.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主体应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陶某林虽然在弗劳德公司任职,但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系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并不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关联交易的责任主体。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8310号
19.利用关联关系和损害公司利益是判定赔偿责任的两个根本标准,具体体现为交易主体、交易动机、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四个要件。 基于上述四点分析,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643号、(2019)粤06民终6581、6580号
20.通过股权交易获得合理对价,该股权交易行为不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抽逃出资情形,并未损害公司利益。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5号
21.东圣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关于收购海隆公司并授权**组织收购工作的决议,参与表决的董事及股东代表与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确属于公司关联交易。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无效,还需要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之规定判定,也即须判定公司决议是否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及是否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不能仅因涉及关联交易,辄认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然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16号
22.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综合以上三个交易条件分析,原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交易均为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并无不当。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2号、1913号、1919号、1921号、1922号、1923号
23.关联交易并不必然引发相关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而是必须以前述关联交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为前提。系争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内容符合公平原则,无损害上诉人的情形。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7836号
24.自我交易的主体应仅限于董事、高管本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司法审判不宜扩张解释至董事、高管投资设立的其他公司与本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应注意区别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法律后果。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21号
25.关联交易已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则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董事虽然参与表决并发表意见,亦不能认定其利用了关联关系。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外终字第0008号
26.股东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履行前置程序,法院对其提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
案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3297号、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4民终592号
27.控股股东指派的法定代表人,在单纯履行职务行为情况下,不应对控股股东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398号
(三)其他裁判观点
28.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公司股东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具有诉的利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相对方。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8907号
29.以股权托管协议方式进行股份托管的股东,并未丧失股东资格,有权在履行前置程序后,以适格原告身份提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799号
30.控股股东与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中虽约定仲裁条款,但对非签约方没有约束力,非签约方的其他股东提起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不受其影响。
案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辖终75号
31.隐名股东无权提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股东代表诉讼。
案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3129号
总结
针对上述的裁判观点进行总结,我们发现法院对于关联交易的认定呈现扩大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只要损害结果是因关联交易导致,即使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也无法豁免赔偿责任。关联交易的本质应该是交易而非关联,关联交易的实质在于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方之间,但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496号、(2020)最高法民终55号中认为,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要从合同约定、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原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
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2、1913号等案中,法院从正面对关联交易的合法有效进行了认定,即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粤01民终19379号案引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作为认定关联方的参考依据。
针对关联交易的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上述案例中也有法院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侵权个人与关联交易方共同承担责任。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690号案中,法院认为高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批准对外借款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直接判定其对案涉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判定赔偿责任的两个根本标准为“利用关联关系”和“损害公司利益”,具体体现为交易主体、交易动机、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四个要件。(详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643号、(2019)粤06民终6580、6581号)。
法院在判定责任范围时,存在法院酌定,依据评估、审计等几种认定方式,如在(2021)兵01民终326号案中,法院针对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将公司资产低价出租给关联公司,认可以《房地产估价报告》中对于承租期间的市场租值与实际租值期间的差价损失作为认定关联交易造成的损失。还有判决判定对于关联交易产生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再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690号案中,法院认为高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批准对外借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高管应当承担的共同偿还责任。
参考文献
1.汪松青,关联交易规制的世行范式评析与中国范式重构,《法学研究》,2020(1)
2.施天涛,公司法应该如何规训关联交易,《法律适用》,2021年第4期
3.迟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制度构建与司法适用,《法学家》,2021年第三期
4.王艳梅,论中国董事自我交易合同的效力,《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8期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
最高法观点:印章真实≠协议真实 印章不真实≠协议无效
●胡云腾:刑法罪名确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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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园园
排版:王 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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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畅
一、对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来损害公司的情形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故意违反规定,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请问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详细流程)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3)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XXX诉(与)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原告XXX因本案纠纷,于…(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当事人、延长审限、召开预审庭等情形的,应一并予以说明。本案系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本庭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7、介绍审判人员。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事人确认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定的回避理由,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9、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
审判长还应强调: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应向诉讼参加人说明。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可对法庭调查顺序予以说明:法庭调查一般按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2、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法庭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法庭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法庭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陈述。
法庭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主持人宣布: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实践中,如果经过预审,并已组织当事人陈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即可直接进行归纳小结。
3、归纳小结。
主持人宣布: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国家、第三人的权益,或者与其他证据有冲突的外,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4)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法庭确定调查的范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应予以释明。
法庭调查的范围主要是案件事实问题。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则属于法庭辩论的范围,但对法律依据的有无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等发生的争议,法庭认为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在逐一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请当事人当庭举证。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由法庭调取的证据由法庭或者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当事人出示和说明。
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原件。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持人宣布:请当事人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法庭不得把质辩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制止当事人在质证中进行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持人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辩解。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辩驳。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传唤申请,由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应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在开庭时直接带证人到庭后申请法庭传唤出庭的,法庭按逾期举证处理。
在当庭举证的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到庭。
证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者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陈述;(2)举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3)质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一般在当事人发问后再行发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可提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主持人先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说明。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质证。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除出具保证外)。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应当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证据,法庭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如系“新的证据”,法庭应当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时间,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但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法庭要把握时机,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适时组织调解。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法庭应当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没有特别授权的,法庭不能当庭组织调解。庭后有调解必要和可能的,应当于休庭后组织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主持人宣布:终结调解。随即宣布休庭。
由于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情绪对立可能比较严重。法庭应注意调整庭审气氛,讲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和开展调解工作。即使不能当庭调解,但确有再行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应当在休庭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3、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
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并征询原告的意见。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4、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调解结束。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没有进一步调解必要或可能的,应当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判决。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订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注:由于知道字数限制,下面第一部分至第九部分每行末尾请加“纠纷”二字)
第一部分 人格权
一、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
3、肖像权
4、名誉权
5、荣誉权
6、隐私权
7、婚姻自主权
8、人身自由权
9、一般人格权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
二、婚姻家庭
10、婚约财产
11、离婚
12、离婚后财产
13、离婚后损害责任
14、婚姻无效
15、撤销婚姻
16、夫妻财产约定
17、同居关系
(1)同居关系析产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
18、抚养
(1)抚养费
(2)变更抚养关系
19、扶养
(1)扶养费
(2)变更扶养关系
20、赡养
(1)赡养费
(2)变更赡养关系
21、收养关系
(1)确认收养关系
(2)解除收养关系
22、监护权
23、探望权
24、分家析产
三、继承
25、法定继承
(1)转继承
(2)代位继承
26、遗嘱继承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28、遗赠
29、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部分 物权
四、不动产登记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
五、物权保护
32、物权确认
(1)所有权确认
(2)用益物权确认
(3)担保物权确认
33、返还原物
34、排除妨害
35、消除危险
36、修理、重作、更换
37、恢复原状
38、财产损害赔偿
六、所有权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专有权
(2)业主共有权
(3)车位
(4)车库
41、业主撤销权
42、业主知情权
43、遗失物返还
44、漂流物返还
45、埋藏物返还
46、隐藏物返还
47、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排水
(2)相邻通行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
(4)相邻通风
(5)相邻采光、日照
(6)相邻污染侵害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48、共有
(1)共有权确认
(2)共有物分割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七、用益物权
49、海域使用权
50、探矿权
51、采矿权
52、取水权
53、养殖权
54、捕捞权
55、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56、建设用地使用权
57、宅基地使用权
58、地役权
八、担保物权
59、抵押权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
(5)动产抵押权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
(7)动产浮动抵押权
(8)最高额抵押权
60、质权
(1)动产质权
(2)转质权
(3)最高额质权
(4)票据质权
(5)债券质权
(6)存单质权
(7)仓单质权
(8)提单质权
(9)股权质权
(10)基金份额质权
(11)知识产权质权
(12)应收账款质权
61、留置权
九、占有保护
62、占有物返还
63、占有排除妨害
64、占有消除危险
65、占有物损害赔偿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十、合同
66、缔约过失责任
67、确认合同效力
(1)确认合同有效
(2)确认合同无效
68、债权人代位权
69、债权人撤销权
70、债权转让合同
71、债务转移合同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
73、悬赏广告
74、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凭样品买卖合同
(3)试用买卖合同
(4)互易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6)网络购物合同
(7)电视购物合同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76、拍卖合同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78、临时用地合同
79、探矿权转让合同
80、采矿权转让合同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
(1)委托代建合同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3)项目转让合同
82、房屋买卖合同
(1)商品房预约合同
(2)商品房预售合同
(3)商品房销售合同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84、供用电合同
85、供用水合同
86、供用气合同
87、供用热力合同
88、赠与合同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
(2)附义务赠与合同
89、借款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
(2)同业拆借
(3)企业借贷
(4)民间借贷
(5)小额借款合同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
90、保证合同
91、抵押合同
92、质押合同
93、定金合同
94、进出口押汇
95、储蓄存款合同
96、银行卡
(1)借记卡
(2)信用卡
97、租赁合同
(1)土地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
(3)车辆租赁合同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98、融资租赁合同
99、承揽合同
(1)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
(4)复制合同
(5)测试合同
(6)检验合同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
100、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7)装饰装修合同
(8)铁路修建合同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101、运输合同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
(8)管道运输合同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
(10)联合运输合同
(11)多式联运合同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
102、保管合同
103、仓储合同
104、委托合同
(1)进出口代理合同
(2)货运代理合同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
105、委托理财合同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
106、行纪合同
107、居间合同
108、补偿贸易
109、借用合同
110、典当
111、合伙协议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
113、彩票、奖券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115、农业承包合同
116、林业承包合同
117、渔业承包合同
118、牧业承包合同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120、服务合同
(1)电信服务合同
(2)邮寄服务合同
(3)医疗服务合同
(4)法律服务合同
(5)旅游合同
(6)房地产咨询合同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
(8)旅店服务合同
(9)财会服务合同
(10)餐饮服务合同
(11)娱乐服务合同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
(13)网络服务合同
(14)教育培训合同
(15)物业服务合同
(16)家政服务合同
(17)庆典服务合同
(18)殡葬服务合同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
(21)保安服务合同
(22)银行结算合同
121、演出合同
122、劳务合同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
124、广告合同
125、展览合同
126、追偿权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
128、不当得利
十二、无因管理
129、无因管理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
130、著作权合同
(1)委托创作合同
(2)合作创作合同
(3)著作权转让合同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5)出版合同
(6)表演合同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
(9)邻接权转让合同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31、商标合同
(1)商标权转让合同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商标代理合同
132、专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2)专利权转让合同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6)专利代理合同
133、植物新品种合同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
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
135、商业秘密合同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136、技术合同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
(3)技术转化合同
(4)技术转让合同
(5)技术咨询合同
(6)技术服务合同
(7)技术培训合同
(8)技术中介合同
(9)技术进口合同
(10)技术出口合同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
137、特许经营合同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
139、特殊标志合同
140、网络域名合同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
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
142、著作权权属、侵权
(1)著作权权属
(2)侵害作品发表权
(3)侵害作品署名权
(4)侵害作品修改权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6)侵害作品复制权
(7)侵害作品发行权
(8)侵害作品出租权
(9)侵害作品展览权
(10)侵害作品表演权
(11)侵害作品放映权
(12)侵害作品广播权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14)侵害作品摄制权
(15)侵害作品改编权
(16)侵害作品翻译权
(17)侵害作品汇编权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
(19)出版者权权属
(20)表演者权权属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
(22)广播组织权权属
(23)侵害出版者权
(24)侵害表演者权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6)侵害广播组织权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
(1)商标权权属
(2)侵害商标权
144、专利权权属、侵权
(1)专利申请权权属
(2)专利权权属
(3)侵害发明专利权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6)假冒他人专利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
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
(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
(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
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
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
(1)网络域名权属
(2)侵害网络域名
150、发现权
151、发明权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
(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
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
(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
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
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
十五、不正当竞争
157、仿冒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
(4)伪造产地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
159、虚假宣传
160、侵害商业秘密
(1)侵害技术秘密
(2)侵害经营秘密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
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
163、有奖销售
164、商业诋毁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
十六、垄断
166、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垄断定价
(2)掠夺定价
(3)拒绝交易
(4)限定交易
(5)捆绑交易
(6)差别待遇
168、经营者集中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
(1)确认劳动关系
(2)集体合同
(3)劳务派遣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
(5)追索劳动报酬
(6)经济补偿金
(7)竞业限制
170、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待遇
(4)生育保险待遇
(5)失业保险待遇
171、福利待遇
十八、人事争议
172、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用合同争议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
十九、海事海商
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
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
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
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
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
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
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
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
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
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
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
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
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
186、船舶买卖合同
187、船舶建造合同
188、船舶修理合同
189、船舶改建合同
190、船舶拆解合同
191、船舶抵押合同
192、航次租船合同
193、船舶租用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
(2)光船租赁合同
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
196、渔船承包合同
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
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
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
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
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
202、船舶代理合同
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
204、理货合同
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
206、船员劳务合同
207、海难救助合同
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
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
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
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
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
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
214、海事担保合同
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
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
217、船舶检验合同
218、海事请求担保
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
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
221、港口作业
222、共同海损
223、海洋开发利用
224、船舶共有
225、船舶权属
226、海运欺诈
227、海事债权确权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
22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
22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
23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
23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
232、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
233、企业分立合同
23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235、企业出售合同
236、挂靠经营合同
237、企业兼并合同
238、联营合同
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24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
242、股东资格确认
243、股东名册记载
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245、股东出资
246、新增资本认购
247、股东知情权
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
249、股权转让
250、公司决议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
(2)公司决议撤销
251、公司设立
252、公司证照返还
253、发起人责任
254、公司盈余分配
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
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
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
259、公司合并
260、公司分立
261、公司减资
262、公司增资
263、公司解散
264、申请公司清算
265、清算责任
266、上市公司收购
二十二、合伙企业
267、入伙
268、退伙
269、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
270、申请破产清算
271、申请破产重整
272、申请破产和解
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
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
275、对外追收债权
276、追收未缴出资
277、追收抽逃出资
278、追收非正常收入
279、破产债权确认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
280、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2)出卖人取回权
281、破产抵销权
282、别除权
283、破产撤销权
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
285、管理人责任
二十四、证券
286、证券权利确认
(1)股票权利确认
(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
(3)国债权利确认
(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
287、证券交易合同
(1)股票交易
(2)公司债券交易
(3)国债交易
(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288、金融衍生品种交易
289、证券承销合同
(1)证券代销合同
(2)证券包销合同
290、证券投资咨询
291、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
292、证券回购合同
(1)股票回购合同
(2)国债回购合同
(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
(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
(5)质押式证券回购
293、证券上市合同
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
295、证券上市保荐合同
296、证券发行
(1)证券认购
(2)证券发行失败
297、证券返还
298、证券欺诈责任
(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
(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4)欺诈客户责任
299、证券托管
300、证券登记、存管、结算
301、融资融券交易
30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十五、期货交易
303、期货经纪合同
304、期货透支交易
305、期货强行平仓
306、期货实物交割
307、期货保证合约
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
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
310、期货欺诈责任
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
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
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
二十六、信托
314、民事信托
315、营业信托
316、公益信托
二十七、保险
317、财产保险合同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险合同
(4)保证保险合同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318、人身保险合同
(1)人寿保险合同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健康保险合同
319、再保险合同
320、保险经纪合同
321、保险代理合同
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323、保险费
二十八、票据
324、票据付款请求权
325、票据追索权
326、票据交付请求权
327、票据返还请求权
328、票据损害责任
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
331、票据保证
332、确认票据无效
333、票据代理
334、票据回购
二十九、信用证
335、委托开立信用证
336、信用证开证
337、信用证议付
338、信用证欺诈
339、信用证融资
340、信用证转让
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
三十、侵权责任
341、监护人责任
342、用人单位责任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346、网络侵权责任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
348、教育机构责任
349、产品责任
(1)产品生产者责任
(2)产品销售者责任
(3)产品运输者责任
(4)产品仓储者责任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51、医疗损害责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
(2)医疗产品责任
352、环境污染责任
(1)大气污染责任
(2)水污染责任
(3)噪声污染责任
(4)放射性污染责任
(5)土壤污染责任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
353、高度危险责任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355、物件损害责任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
359、公证损害责任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
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
37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7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37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374、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375、失踪人债务支付
376、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79、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380、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8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8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83、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384、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385、申请确定监护人
386、申请变更监护人
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请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请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39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391、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39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39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
39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95、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396、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397、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400、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401、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40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404、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1)申请扣押船舶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
(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05、申请海事支付令
406、申请海事强制令
407、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408、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409、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410、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
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41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15、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16、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17、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18、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419、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420、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42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42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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