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文章网欢迎您
您的位置:158文章网 > 范文示例 > 伊春支队开展全市消防救援队伍2022年岗位练兵第一季度考核

伊春支队开展全市消防救援队伍2022年岗位练兵第一季度考核

作者:158文章网日期:

返回目录:范文示例

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岗位练兵实施方案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伊春支队开展全市消防救援队伍2022年岗位练兵第一季度考核和消防子女入学可以自主择校吗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内容导航:
  • 伊春支队开展全市消防救援队伍2022年岗位练兵第一季度考核
  • 消防子女入学可以自主择校吗
  • 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2020修正)
  • 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2021)
  • 一、伊春支队开展全市消防救援队伍2022年岗位练兵第一季度考核

    为检验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冬季岗位练兵工作成效,根据《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冬季岗位练兵暨科学化体能训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3月7日至15日,伊春支队副支队长李艳伟带队对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第一季度岗位练兵工作开展比武考核。

    为确保此次考核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支队制定了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冬季岗位练兵暨科学化体能训练第一季度考核方案,规定了考核场地、考核内容,严格计分及排名方法,区分机关、勤务站、消防站设置了10余项体能考核科目以及业务理论、安全技能和科学化体能训练考核科目,全面检验冬季岗位练兵和科学化体能训练成果。考核中首次应用智能体能技能考核测试设备进行体能考核,业务理论考核也首次应用了智能考核软件进行考核,确保考核动作标准、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考核前,考核组对全体指战员明确了考核的目的和意义,要达到“以考促训,以考督训”的效果,讲述了考核要求以及考核科目中的动作规范,详细介绍了智能考核设备的计时计数规则,对考核过程中纪律和规范进行了强调,并带领全体参考人员进行考前热身运动。考核过程中,全体指战员精神饱满、斗志昂扬、奋勇争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考核的每一项内容都力争做到精益求精,充分发扬了努力拼搏、锐意进取的优良作风,凭借扎实的基础,考出了自己最好的成绩。

    考核组依照考核方案严密组织、精心准备,利用智能考核设备严格把控科目操作规程进行成绩评定,保证整个考核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全体参考人员在考核中始终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和昂扬的斗志,对考核的每一项内容都力争做到最佳效果,相互加油、互相鼓励,奋勇拼搏、力争荣誉、勇创佳绩,充分发扬了努力拼搏、锐意进取的优良战斗作风,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考场氛围。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通过此次考核,有效地检验了岗位练兵和科学化体能训练阶段性成效,加强了各单位之间的交流学习,激发了全体指战员训练热情,同时通过智能化、规范化考核,进一步推动了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全员大练兵和执勤训练正规化进程。下一步,支队将进一步完善练兵制度,切实把比武成效转化为提升能力、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全面提升队伍攻坚打赢能力,用实际行动彰显忠诚、诠释责任、展现担当,努力锻造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新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来源:伊春市消防救援支队

    一、消防子女入学可以自主择校吗

    目前消防子女入学自主择校还不明确压实建队责任。
    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作机制,将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责任目标重要内容,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工作考评范围,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与当地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
    完善法人登记。明确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类型全面开展属地法人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组织属性,为争取财政支持、评比表彰提供了政策依据。
    提升保障水平。明确全市各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保障经费实行统筹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实行统一标准,年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执行,全员缴纳“六险一金”,固化高危补贴、精神文明奖以及重大安保补助等福利待遇。
    细化标准,规范管理秩序
    严把准入关口。明确市消防救援支队作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主管单位,每年根据执勤需要制定招收计划,分批次组织公开集中招聘,严格执行资格筛查、政治审查、健康检查及体能测试等招收程序,开展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集中培训,确保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
    注重队伍管教。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以条令纲要为准绳,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纪律部队管理模式,执行24小时等级战备,统一配发工作证件、穿着制式服装,接受在岗培训、晋级培训,实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与国家队消防员共管、共训、共育、共联。
    常抓考评问效。明确市消防救援支队分月度、季度、年度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工作量化考评,将执勤训练、日常表现及工作实绩纳入考评范畴,凡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一般或年度考评不称职的,经下岗培训考核后仍不合格者,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拓宽渠道,优化保障措施
    创新退出机制。明确年满50周岁或身体条件已不能胜任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与市消防救援支队达成一致,提前退出工作,消防部门一次性给予退出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切实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后顾之忧。
    增强职业荣誉。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纳入政府相关表彰范围,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党、团和工会组织,对在各级竞赛中取得优胜成绩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
    稳固社会优待。明确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标准,固化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就近就便入学入园、中考最高加20分等优待政策,进一步激发了队伍干事创业、争先进位的工作热情。

    二、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建专职消防队伍,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下列未设立消防救援队的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第六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当地消防救援队较远、列为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地铁经营管理单位;
      (六)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根据需要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开展体能、技术、战术训练,定期组织演练;
      (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常识;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建成后,报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招聘(招用)计划,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聘;单位专职消防队招聘人员,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并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考核,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第十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职业,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
      (二)年龄在18至45周岁的男性青年,其中,初次聘用的年龄不超过28周岁;
      (三)符合消防员体检标准和体能测试要求;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从退役士兵中优先招聘;单位专职消防员可以从企业事业员工中优先招聘。第十一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新招聘的专职消防员统一进行培训。专职消防员工作试用期满6个月的,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灭火救援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
      鼓励专职消防员参加国家中、高级灭火救援员和灭火救援员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浮10%的标准确定。
      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应当按照不低于或高于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相应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标准为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专职消防员享受灭火救援出勤补助。

    三、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设区的市、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政府专职消防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队伍建设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二)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规定的乡镇;

      (三)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标准、装备器材、消防车辆、防护装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执行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确需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的,应当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本市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由省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招录计划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招录工作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派驻单位专职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士兵、具有二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消防文员、特殊专业岗位等人员招录的具体条件由省消防救援机构规定。

    关于岗位练兵实施方案的问题,通过《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2020修正)》、《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2021)》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岗位练兵实施方案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

    相关阅读

    关键词不能为空

    范文示例_作文写作_作文欣赏_故事分享_158文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