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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电子合同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电子合同司法实践的案例说明和电子合同案例有哪些?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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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合同司法实践的案例说明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使用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涉及相关的纠纷也开始出现。很多人开始担心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问题:电子合同平台究竟是如何保障电子合同签署具备法律效力的?
所以,我们分享一下电子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更直观地说明,电子合同在法律纠纷中的效用。
案件一【基本案情】
用人单位北京新X公司与劳动者马某劳动争议案件,新X公司基于马某擅自安装与运行比特币采矿软件为个人谋利之违纪事实为由,依据《商业道德行为规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马某现就新X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予认可,认为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案件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问题。新X公司主张其通过电子签名系统向马X送达《商业道德行为规范》,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相关公证书。案件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境外公司的电子签名系统公示、送达了《商业道德行为规范》,相关电子签名证据合法性不足。最终认定新X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不属于合法解除。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现新X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公司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取得我国主管部门许可,故在马X持有异议的情况下,相关电子签名证据合法性不足。通过该类电子邮件在中国境内开展电子签名业务,未对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符合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
另外,裁判认为,该案提供的证据以电子证据居多,基于电子数据易修改、难固定的证据特征,在缺乏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案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使用电子签名进行合同或文件签署之前,应当对签署人进行实名认证。对于个人实名认证,可以通过可靠服务商提供运营商三要素、银行卡四要素、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真实身份验证。对于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息要素比对,经办人个人身份认证、法定代表人线上签署授权书、对公打款等方式进行企业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后,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数字证书。因电子合同属于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诉讼中增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件二【基本案情】
原告刘X诉被告湖南允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X、天X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允X公司于2017年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允X公司依此合同获知原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允X公司、王X向天X公司提供了原告的身份信息。天X公司根据该身份信息通过深圳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生成了原告的电子签章及数字证书,并冒名签订电子合同。经原告向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数字证书业务核实申请,该数字证书被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上述证书制作的电子签名无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侵犯公民姓名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允X公司、王X盗用刘X个人信息,天X公司在刘X未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刘X的电子签章及存证、数字证书,并冒用刘X名义用电子签章及存证、数字证书的形式签订电子合同的行为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案件解读】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三)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
(五)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
(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平台盗用用户个人信息申请数字证书,在未取得用户授权情况下盗用用户信息申请数字证书,才导致证书被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撤销,继而导致电子签名无效。在签署电子合同时,应明确告知签署人将为其生成数字证书,并且告知数字证书的使用目的。同时,如需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取得签署人的同意,应明确告知签署人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政策,保证签署人充分知情,并在签署人同意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如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还应当取得签署人的单独同意。否则,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依申请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一经撤销,证书自签发之时起无效。
案件三【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万X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通过电子形式订立《个人授信借款合同》,原告APP通过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完成账号注册后,选择相应产品进行额度申请,需提交身份证照片、进行人脸识别、填写个人信息、绑定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并勾选同意后完成申请。原告收到申请后通过第三方公司对借款人上传的身份证照片、实时拍摄照片、从公安部门获取的人口信息照片进行比对,并对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卡信息与借款人信息进行银行卡要素鉴权。借款人借款时,需要输入借款金额、借款期数、还款方式、还款日、借款用户等信息后并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签署相关协议”完成借款申请。案涉《个人授信借款合同》有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e签宝验签证明,证明上述电子合同中所有的签名/签章自签署以来都未被篡改,文档自签名完成后未被篡改。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为签订和履行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通过展示申请贷款流程并提交被告身份证照片、实时照片等证据证明已通过人脸识别、银行卡要素鉴权等对借款人身份进行核验,且原告提供的《个人授信借款合同》上被告电子签章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已经过认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个人授信借款合同》是由被告本人签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解读】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可靠的实名认证和意愿认证环节,结合SHA256、RSA2048、X.509等密码学技术,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身份、真实意愿、签名未改、原文未改”。如非业务场景所限,使用专业的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认证服务,实现实名认证、意愿认证的高效、准确核验速,并且电子数信息实时储存在第三方平台,由第三方平台作为中立的技术提供方以及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报告,涉及诉讼、纠纷时,该等报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递交法院、仲裁委等司法机关,可以有效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大大增强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案件四【基本案情】
原告东莞X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何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双方已经通过网络方式签订了电子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从未签署过合同,货运公司提交的合同为其单方制作,合同上的签名和盖章均非何X本人所签、所盖。原告主张双方通过微信公众号的电子方式签订了前述《月结服务合同》,并提供《月结服务合同》、《e签宝产品服务证明》、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验证码获取截图、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限期支付运费。
【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货运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月结服务合同》是货运公司、何X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协议,双方持续交易的行为以及按月结算的交易形式亦可印证。被告否认该《月结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月结服务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货运公司、何X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案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存在易被篡改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以及被篡改的可能性的综合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
由资质齐全的第三方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可以有效证明电子文档中所有的签名/签章自签署以来都未被篡改,文档自签名完成后未被篡改。固化数据电文的主体的身份真实性、固化时间的权威性、证据文件的完整性,即该电子数据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自生成时起未被篡改保持内容完整的可靠的电子文件的要求,具有原件、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合同案例有哪些?
其实,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对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这在国内属于首例电子合同案例。此后,包括杭州、苏州、广州、上海、重庆、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先后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简单例举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大大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法大大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
·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2018年,法大大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
下面,我就例举其中1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法大大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
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
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审查确认。
随后,A公司向法大大平台申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并向法院递交了该报告。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对这个案件做出判决,认定在法大大平台上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产品取消单、投诉确认单、付款回单、委托接待合同及公证书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摘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电子合同纠纷案例有吗?
其实,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对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这在国内属于首例电子合同案例。此后,包括杭州、苏州、广州、上海、重庆、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先后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下面,就例举其中一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我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
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
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我平台大审查确认。
随后,A公司向我平台申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并向法院递交了该报告。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对这个案件做出判决,认定在我平台上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产品取消单、投诉确认单、付款回单、委托接待合同及公证书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摘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我平台电子合同多次获得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认可,成为行业内拥有丰富判例的电子合同平台。
三、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益有没有案例?
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对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这在国内属于首例电子合同案例。此后,包括杭州、苏州、广州、上海、重庆、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先后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简单例举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平台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我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
·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2018年,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
下面,就例举其中一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我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
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
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我平台大审查确认。
随后,A公司向我平台申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并向法院递交了该报告。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对这个案件做出判决,认定在我平台上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产品取消单、投诉确认单、付款回单、委托接待合同及公证书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摘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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