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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差旅费管理新规昨已施行!千万别违反!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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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浙江差旅费管理新规昨已施行!千万别违反!后果很严重和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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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差旅费管理新规昨已施行!千万别违反!后果很严重
  •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 云南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云南差旅费标准规定
  • 四川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四川差旅费标准规定
  • 一、浙江差旅费管理新规昨已施行!千万别违反!后果很严重

    今天已阅君还是要聊这个话题:差旅费。

    几个月前,2019年7月时,已阅君曾聊过这个话题。当时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共同发了一份文件:《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次已阅君要聊这件事,是因为另一份文件。从昨天,也就是2020年1月1日起,它就开始施行了。这份文件就是《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不少关于差旅费管理的新规定,已阅君今天就来聊聊。

    这份文件有哪些规定?

    首先是关于伙食补助费的部分。

    这个通知规定: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这里有三个地方值得注意:安排“一次性工作餐”有条件,要“确因工作需要”;用餐费要自行解决;就算是被安排用餐,也要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差旅费中,还有一块:公杂费。

    这个通知是这么规定的: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要按标准交纳,不过,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

    要是接待单位没有收费标准,那要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

    向接待单位交钱后,总要有些凭据。在以往,有些接待单位没法开发票,让出差的人很头痛。

    这个通知中规定: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

    要是接待单位没法出具呢?那也没关系,有个变通的办法:可以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通知里还规定了这么一条:这些获得的凭证,不管是发票,还是其他凭证,都只能留作个人保存备查之用,不作为报销依据。

    有些特殊情况,该怎么办?

    已阅君前面已经聊过,2019年7月,《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时,已阅君就聊过差旅费的问题。

    要是看过那篇文章,就会发现:浙江省财政厅出的这个通知,和中央三部门办公室出台的那份通知,很多规定基本相似。

    出差时,有普遍情况,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

    浙江省财政厅出的这个通知中,也对一些特殊情况有规定。

    出差的时候,去买票,不管是坐飞机、火车、轮船还是客车,常会纠结一个问题:要不要买保险?有些保险是强制性的,必须要买,有些则不一定。

    这个通知里规定,乘坐这些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不过,要是所在单位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了,保险费用就不能重复报销了。而且单位统一购买意外保险,保险费要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的额度内。

    有些出差要统一安排食宿,大家来自不同单位,那该怎么办呢?

    这个通知规定,可以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任务期间出差人员就不用再报销及交纳伙食费了。

    这样,大家省事不少。

    至于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则要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出差还有一种:当天往返。那该怎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呢?

    这个通知的规定是要“凭公务出差审批单”。

    出差时,有人需要午休,该怎么办呢?

    通知规定,如果确实需要午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浙江省内,有些地方比较偏,行政区划却在同一个地方,这种出差的差旅费怎么算?

    比如说以前在杭州市内出差的人,常常有种“吃亏”的感觉:萧山、余杭、富阳、临安、钱塘新区这些地方,不见得比嘉兴、绍兴这些地方近多少,就算当天来回,也没法回家吃饭,可这些地方的“头衔”,都带着个“区”字,该怎么办?

    这个通知里是这么规定的:要是去这些地方,执行往返需要四个小时以上公务,又没法回到单位或家里用餐的,可以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不过一天不能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公杂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补助,包干使用。

    要是实在赶不回来,真的要在这些地方住宿,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要是有人违反,后果相当严重!

    聊了这么多,这个通知的内容差不多聊完了。

    但已阅君之前聊过很多次:看一份文件,既要看它规定的内容,还要看它在字里行间透露出来的态度。

    这个通知里所用的不少措辞,相当不寻常。

    通知开头是这段话:“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我省‘36条办法’精神,严肃财经纪律……”

    关键词是“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严肃财经纪律”。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后果会怎么样,这些年来各地纪委通报了很多典型案例,其严肃性大家应该了解,已阅君这里就不展开了。

    还值得注意的是“严肃财经纪律”这六个字。

    换句话说,如果在差旅费相关事项中,如果有人违反规定,会被认定为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是用相关术语来说,就是属于财政违法行为。

    2004年时,国务院出了个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上面规定,如果有财政违法行为,不但会受到党纪处分,还会受到政务处分。不但要退还违法所得,如果相关财政违法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可能会被降级、撤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开除,甚至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严重了。

    这件事千万要记得:浙江省财政厅的这份通知新年第一天就开始施行了。涉及到差旅费方面的事,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还要再提醒一句:有些小便宜,千万不要占;有些小花样,千万不要耍,否则会得不偿失!

    一、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2022年1月起,一批新规陆续施行,这些新规将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1

       新版《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有这些变化

      教育部颁布新修订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普通话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并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颁发机构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统一变更为国家测试机构,增强了专业测试的统一性、权威性。《管理规定》首次对测试员和考务人员的权益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并增加对测试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删除两次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扩大测试服务供给;取消属地报名要求,明确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报名参加测试;针对残障人士的实际需求,强化对特殊人群的语言测试服务;明确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增加电子证书相关规定,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 明确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培养家国情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人社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列入期间偿还拖欠工资的,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且作出守信承诺,可申请提前移出。

       这些地区统一使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纳税人符合这些条件之一 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为推进征信法治建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等。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有新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除标签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定义,即“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儿童化妆品可追溯。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2

      工资管理又出新政策了!新政策涉及到很多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切身利益,快来一起看看讲了哪些具体内容,顺便给大家全面介绍一下工资管理的涉税事宜吧!

       拖欠农民工工资,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多领域限制!

      近日,人社部发布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作出了规范性说明,所以失信的成本越来越高了,高到承受不起呀!

       划重点!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总结一下!就是一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之后就是能限制的领域都给你设置限制,让你在大数据的时代干啥啥不方便,甚至是直接让你干不成!万一你们公司是靠政府采购业务发展的,相当于是直接断了公司的命脉!

      此政策也提出了税务方面的惩戒措施,下面给大家全面介绍一下工资管理的涉税事宜吧!

       工资相关的涉税风险

       务必要当心!

       工资表涉税风险

       替票和现金发工资

      很多公司会采取每月定额报销的方式避税,比如规定每个月员工找800元发票到财务报销,财务直接将费用计入办公费、福利费、差旅费、活动费、培训费等。这些费用根本与企业实际经营没有关系,税法明确规定与企业无关的费用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上述涉税风险一定要注意了,在税务稽查越来越严格以及大数据的支持下这些风险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希望各个公司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税务检查主要从这些方面入手,

       请先做好自查!

       审核工资支出凭证

      检查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凭证与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

       核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会计凭证等,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较低的人数占比情况。

       检查“账实”差异

      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计提和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代扣代缴了个税。

       结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花名册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关于工资

       一定要做好这些筹划!

       1、千万不要长期大量零申报,很容易被税局盯上。

      很多公司发放的工资数额处于临界点附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一定要注意是否是真实薪酬,否则长期大量零申报是非常容易就被查到的。

       2、关于员工离职,双方都要及时更新信息。

      员工离职后,公司一定要删除个税系统中的信息,避免出现两处以上有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如果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请一定要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会存在关联风险。

       3、发工资的形式可以多样但一定要合理合法

      比如千万不要用个人卡收款发工资,大额交易的个人卡已经被重点监控,被税务局查到后果十分严重。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3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从2022年1月开始,将有一大批新规正式实施。依法带娃、“天价药”降价、法拍房全面限购、“新三包”施行……与你我的生活息息相关。

       “天价药”降价!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启用。

      本次调整后,共有74种新增药品进入目录,包括谈判调入的67种独家药品和直接调入的7种非独家药品,其中谈判成功的独家药品平均降价61.71%。

      与原市场价格相比,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预计2022年可累计为患者减负超过300亿元。

       1国标、8行标实施 规范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是养老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该标准要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提出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9方面内容。同时,围绕《规范》“九防”要求制定的8项养老机构服务行业标准,都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军属医疗保障!军人配偶享免费医疗

      《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规定》明确,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待遇,界定军人跨军地就医的具体情形,打通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军人及其家属就近就便到驻地医疗机构就医渠道,实现军人配偶免费医疗、军官军士父母和配偶父母优惠医疗,继续实行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免费医疗。

       “依法带娃”!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普通话水平测试取消属地报名要求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删除两次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取消属地报名要求,明确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报名参加测试。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进失信“黑名单”!

      根据人社部制定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将进入失信“黑名单”。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让炒房客无机可乘,法拍房全面限购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制度层面,新规不仅明确人民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而且明确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铁路1月10日零时起调图

      2022年1月10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增开旅客列车96对,增开货物列车65对。调图后,全国铁路客货列车开行总量分别达到5231对、10606对,列车开行结构不断优化,客货运输能力进一步提升。

       降低退换车门槛 家用汽车实施“新三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三包”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责任要求,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范围,降低了退换车条件的“门槛”,对车辆售前售后、使用、退换等相关规定也更加细化。

      比如,“新三包”规定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

       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调整

      2022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包括对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实施零关税,降低颅内取栓支架、人造关节等部分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等。

      2022年1月1日起,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部分氨基酸、铅酸蓄电池零件、明胶、猪肉、间甲酚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磷、粗铜的出口关税。

       化妆品不得标注具有医疗作用 儿童化妆品有法可依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同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严格商标管理!知识产权新规出台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共三十五条,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二、云南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云南差旅费标准规定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省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其中:赴省内出差的,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

    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出差的,省级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驻昆省级单位工作人员赴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08〕325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云南省省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部级人员

    (省级人员)

    司局级人员

    (厅局级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

    三、四川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四川差旅费标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省内

    省外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75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30

    其余人员

    300

      第十四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内地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100

    12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九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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