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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校园安全事故案例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西法拍案」学生校内跑步摔倒骨折 学校被判全责和孩子在校出意外骨折,学校应负什么责任?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内容导航:
一、「西法拍案」学生校内跑步摔倒骨折 学校被判全责
随着本地疫情防控形势趋于平稳
各中小学陆续恢复线下教学
“小神兽”们终于回归校园的怀抱
开学后除了要好好学习
更要注意安全!
一起通过了解经典案例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基本案情
日前,12岁的优优上体育课时
在老师的组织下从小操场出来
右拐到指定的围廊处跑步
在接近围廊处时不慎摔倒
导致鼻子受伤
家长迅速带优优就医并住院治疗
后进行了鼻骨折闭合性复位术
住院4天后出院
共花费医疗费近7000元
优优的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
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该学校作为校方有责任
为学生设置、提供科学合理的场地
以保障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安全
优优在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组织学生在非正式运动场所的围廊上跑步,使学生处于危险之中,致使优优摔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据此判令该学校赔偿优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21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教育机构,学校有责任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硬件设施,主动肩负起保障学生校园生活安全的重要职责。同时,也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家校协同保护力度,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平安和谐的成长环境。
广大家长也要认真做好孩子们的安全教育工作,帮助未成年人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对危险性行为的认知,从思想源头上预防校园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END-
作者:民二庭 肖 霄、审管办 鲍佳琦
制作:李妍君
一、孩子在校出意外骨折,学校应负什么责任?
孩子在校出意外骨折,学校未尽到看管责任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三方导致的损失,但学校未尽到看管义务的,其赔偿由第三方和学校共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这个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局限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这里的在校期间,应当作广义理解,即不是仅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在校期间,而是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
3、仅仅指学生受到的伤害事故,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两方面的人身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这种损害事实还应当表现为财产的损失,例如,医疗费的支出、护理费的支出、丧葬费的支出,等等。在人身伤害事故的损失中,要不要包括精神损害的损失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6年4月22日中午午饭后,小刘与其他同学嬉闹后从五楼向下快跑至五楼与四楼的楼梯转角处时,踢到准备下楼的小陈致自己摔倒,造成其左肱骨内上髂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左肘部钝挫伤伴血肿、左肘部神经损伤。
受伤后,小刘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22天,出院医嘱左肘关节继续石膏外固定制动至术后2-3周,术后根据伤口愈合情况决定何时拆线,左上肢悬吊于胸前制动,并根据桡骨小头骨骨折位置情况决定治疗方案,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患肢勿过度用力等。
2017年2月19日,小刘因取内固定再次到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6天。
另查明,学校楼梯间均贴有“上下楼梯,靠右行”的警示牌,且小刘和小陈的班主任老师均告知过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经庭审核实,小刘的损失为医疗费 6774.68元,续医费293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7300元,残疾赔偿金59 220元,交通费225元,检查费146.8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80 105.28元。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小刘系年满13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防护能力,其对采用跑的方式下楼可能发生危险具有认知。因此,其在与同学嬉闹后不顾安危跑着下楼,系忽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保障,对其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
虽然小陈对于小刘的摔倒主观上无故意,但其在楼梯间逗留,且下楼梯时未注意观察周围危险情况的发生,客观上与小刘自己摔倒有一定关系,具有一定过失,应酌情对小刘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同时,学校虽然对学生尽到了一定的安全、教育义务,但对在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及时救助受伤学生的义务,学校在小刘受伤后未将其及时送医,未充分尽到救助、管理的义务,故应酌情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三、请问,我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手摔骨折了,学校有什么责任
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手摔骨折,如果是因学校看管不严导致孩子的伤害,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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