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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新制度助力工作提质增效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日常工作是什么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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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新制度助力工作提质增效
广西新闻网南宁3月8日讯(通讯员 毕朝斌) 3月7日,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召开全所科室工作情况周调度会,对各科室一周工作调度情况进行通报,并就近期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科室工作周调度会现场。毕朝斌 摄
据悉,今年3月1日起,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行科室工作情况周调度制度。按制度规定,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撰写本科室一周工作调度情况,并于周五上午12点前报所办公室汇总,办公室于当日下班前将汇总材料呈送本所各位领导。周调度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一周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和下周工作计划四个方面。在每周一定期召开的全所干部职工大会上,所长会通报上一周各科室工作调度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对近期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具体要求。
原来的周例会仅有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参加,需要各科室负责人再召开科室会议向其他职工传达例会精神。实施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周调度会后,减少了会议次数,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周调度会上,全体干部职工都有机会了解各科室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科室之间,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干部和科室负责人在积极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的过程中,不仅提升了个人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还加强了各科室之间的沟通,有利于各项工作协同发展。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日常工作是什么
一、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取得养殖代码;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检疫。
2.有关防疫记录:
(1)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记录;
(2)养殖档案、免疫病种、时间、数量、程序、畜禽标识佩带等情况记录;
(3)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记录;
(4)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情况记录;
(5)圈舍消毒及病死动物的处理、疫情报告等情况记录;
(6)兽用生物制品、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等情况记录。
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及其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动物是否按规定处理情况。
4.动物强制免疫、检疫申报、疫情报告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 对农村散养户(场)巡查的内容
1.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
2.饲养动物的免疫病种、数量、免疫记录及畜禽标识佩戴情况;
3.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申报检疫情况;
4.消毒情况及病死动物处理情况。
三、对孵化场巡查的内容
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孵化种蛋的种类、数量;
3.种蛋的来源及检疫证明持有情况;
4.卫生消毒制度落实情况;
5. 种苗出售、申报检疫情况;
6. 废蛋、废胚、弱胚及绒毛等废弃物处理情况。
四、对动物屠宰场(点)进行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屠宰场四周设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门口有有效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
3.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入场检查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检疫检验室等;
4.配备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5.建立动物进场验收管理制度、屠宰加工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防疫管理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建立动物进场屠宰、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记录;
7.动物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入场,经宰前检疫合格后才可屠宰;
8.出场(厂、点)动物产品均持有检疫证明;
9.对出入场动物及产品运载工具清洗消毒;
10. 落实场地环境每天定期清栏、卫生消毒措施。
五、 对动物产品加工、贮藏场所巡查的内容
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动物产品来源、数量、检疫证明持证情况,动物产品出厂(库)数量情况;
3. 消毒设施、消毒药储备、消毒制度及执行情况;
4. 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巡查的内容:
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 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4.消毒制度执行及记录情况;
5. 经营户进货、销售记录台帐,持有检疫证明及检验标志情况。
扩展资料
一、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巡查的内容:
1 .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 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
3 .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情况;
4 .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情况;
5. 诊疗病历填写是否规范,病史资料记载是否完整;
6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查看进货入库、销售等档案记录材料:
(1)是否备齐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如生产厂家的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备案的标签说明书等。
(2)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3)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兽药质量保管制度,并严格执行,以保证所经营兽用产品的保存质量。
(4)是否建立失效、破损药品登记和销毁记录。
参考资料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哪个部门
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动物卫生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实施卫生监督;对动物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的管理。适用范围为执法标志用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各类办公场所、交通工具、证书、证件、旗帜、执法工具和设备、以及官方网站。 一、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1、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3、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二、动物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第七条 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第二章 资格考试第八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第九条 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第十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第十一条 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十二条 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第十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第三章 执业注册和备案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第十六条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七条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2年的;
(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第十九条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农业部。第四章 执业活动管理第二十一条 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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