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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答 辩 状
答 辩 人:孙学民,男,195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平里店镇前小朱村。
代 理 人:董振鹤,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与莱州市平里店镇前小朱村村委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之诉求没有合同依据,且违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业部及省政府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具体规定,应予驳回。
双方合同第七部分第六条规定: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33“......合同期满时,原承包关系不变,续订合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明确载明“......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农业部(国务院批转)《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必须长期稳定。原承包合同期满后,再延长30年,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烟台市人民政府文件也有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延长承包期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但无义务返还原告承包土地,而且有权要求原告延长合同期限30年,这是答辩人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法定权利。据此,答辩人对原告提出反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履行与答辩人续订合同的法定和约定义务;赔偿答辩人因其申请先予执行所造的经济损失10000元,请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学民
200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