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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将上线 卫生监督员“趁热”学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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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韶关市曲江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将上线 卫生监督员“趁热”学起来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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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关市曲江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将上线 卫生监督员“趁热”学起来
  •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 卫生监督意见书的正确格式
  • 西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0修正)
  • 一、韶关市曲江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将上线 卫生监督员“趁热”学起来

    本网讯(通讯员黄洁敏)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升卫生监督信息化水平和卫生监督工作效能, 1月20日,韶关市曲江区卫生监督所组织业务骨干人员参加了由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举办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使用培训班。

    此次培训班围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三大目标,采用现场讲解和视频演示操作相结合的形式,重点讲解和演示了立案发起、电子签名、法制审核、现场打印执法文书等功能和操作技巧,对执法平台PC端和移动端的整体功能、场景应用、操作使用方法进行全面细致的解析。

    通过培训学习,参训人员更加全面了解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各项功能,在着力提高行政执法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第三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第四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第七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第十条 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由卫生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任务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优化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结构。第十二条 国家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2、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3、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条件,承担卫生监督的现场检测、执法取证等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职责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发布。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第二十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全国卫生监督政策和工作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执法稽查,对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四)组织协调、督察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组织全国卫生监督抽检;
    (六)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
    (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
    (八)组织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九)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承担卫生部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二、卫生监督意见书的正确格式

    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提出如下监督意见:

    1、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2、立即委托有水质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

    3、15日内配备水质消毒设施,如二氧化氯发生器等,对水质进行消毒处理;

    4、15日内配置浊度、色度、ph以及二氧化氯余量检测等仪器,开展水质日常性检测。

    5、立即组织供管水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合格证明以后方可上岗。

    被监督人签收: 赣榆县卫生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扩展资料:

    目前,监督中心已承办8项由卫生部直接审批的行政许可工作,分别是:

    1、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评审;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受理、评审;

    3、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受理、评审;

    4、化妆品新原料受理、评审;

    5、消毒剂、消毒器械受理、评审;

    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评审;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相关事项;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受理、资料审查、评审意见汇总上报。

    同时,还承担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工作,受理国家级、省级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开展计量认证申请、评审事宜。承担制定卫生监督执法检验技术规范。

    协助卫生部开展卫生标准审查、卫生标准制修订、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卫生标准宣贯工作。

    负责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运行与管理,并进行全国卫生监督信息 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及卫生监督员培训等项工作。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检查组重点对各公共场所单位场所内的通风换气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消毒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消毒程序是否规范;检测报告是否公示;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内容进行了检查。

    此次专项整治目前共检查单位31家,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公共用品用具均按要求进行了清洗消毒,但个别单位也存在消毒记录不完善的情况。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下一步,该局将继续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节日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责任意识,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确保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三、西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监察、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行政执法主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活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程序合法、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行政执法工作;

      (四)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和措施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逐步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纳入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行政执法情况书面报告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及其他有效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在对下列事项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或者经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作出该决定。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估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行政执法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人民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其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关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问题,通过《卫生监督意见书的正确格式》、《西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0修正)》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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