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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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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下)和前期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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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下)
  • 前期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
  • 科普!前期物业合同范本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下)

    没走招投标选聘流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吗

    上期我们学习了住宅物业开发商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可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那没走招投标流程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就是违反行政法规无效的吗?错了,这两句话里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同的,前者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后者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通俗点来解释这俩的区别呢,就是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由分说就直接无效了;但如果是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但要接受相应的处罚或制裁。

    当前对于《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到底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官方明确的说法,在实际判例中,有支持的有不支持的。

    但目前更多的观点倾向于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即没走招投标流程选聘前期物业公司,这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业主朋友们应该会觉得很沮丧,这个前期物业服务简直就像狗皮膏药一样,一旦贴在身上了就甩也甩不掉的感觉。选聘物业公司的时候咱们业主都没入住,签合同也是开发商去签的,就连后面合同的出示也只是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个附件,咱们业主可能压根都没怎么注意这个附件就签了,结果这一套下来这个合同还对业主有约束力,没成立业主大会还没法重新选聘合业主心意的物业公司,难道说这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真的不合理的话,业主也只能认栽吃瘪吗?维权之路从来都是不好走的,尤其是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小区里业主都还在持续入住,没有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这样可以团结带领业主一同维权的组织,单个业主或者少数业主去和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对抗绝非易事。在此,小何还是给各位业主朋友们提供三条维权思路。

    第一条:尽快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这条路径需要小区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才能实施,但直接换掉当前的物业公司最彻底。如果业主对自家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不满意的话,在小区符合条件后一定要尽快积极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委会以进行后续物业选聘。

    第二条: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如果前期物业公司存在收费不合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等问题的,可以向当地的物价主管部门或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至于其他方面的物业问题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拨打12345或市长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条:参照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条款毫无疑问是可以认定为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的。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如果物业公司、开发商未就涉及与业主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尽到相应的提示、解释义务的话,即使该条款是合理地减轻、免除物业公司、开发商的责任或者合理地限制业主主要权利的,业主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但如果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本身不合理的条款,比如不合理地减轻、免除物业公司、开发商的责任或不合理地限制业主主要权利、排除业主主要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等,则这些条款是无效的,是没有法律支持的,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并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像一句俗语说的:“请神容易送神难”,而且我国当前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实也仍有很多问题,比如模棱两可,惩罚力度太小,实操性较低等等。虽然从强制招投标、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失效等制度设计中可以看出来立法者也并非完全不为业主着想,但是理论一旦付诸实践,更多不曾设想到的问题就会纷纷浮出水面,希望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早日更加贴合实际,更加有实操性,也希望未来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这块可以更规范更公平。

    一、前期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使用。

    2、经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3、。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业主应于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7-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二、科普!前期物业合同范本

    物业管理是全体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本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委托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本文本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称空置房是指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本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本文本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

    本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委托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本协议条款由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

    房地产开发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座落位置: 幢  单元 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根据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营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计划,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

    每半年(不得低于一次)向乙方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

    提前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如未被业主、业主大会续聘,自本协议终止起日内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遵守本物业的《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使用守则》;

    依据开发商与甲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装饰装修房屋时,和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使用功能,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和公共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三、环境卫生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清扫、道路保洁;

    共用设施设备保洁;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四、安全防范

    内容

    (1)门岗值班;

    (2)物业管理区域内巡视;

    (3)公共报警监控;

    (4)

    责任

    (1)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甲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2)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尽到安全防范责任;

    (3)维护小区安全次序;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内容(1)限速、限重、禁鸣;(2)车辆进出管理;(3)停车泊位管理;(4)____________。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

    现实问题
    郑先生购买了某商品房后,得知该商品房所在的小区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他不明白,到底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呢?
    律师解答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即:一旦业主大会成立或者全体业主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就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结束。
    第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第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即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问题,通过《科普!前期物业合同范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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