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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李靓蕾”们,要经济补偿尽管坦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将修改,预计将会修改哪些要点?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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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李靓蕾”们,要经济补偿尽管坦荡
王力宏离婚风波中,有不少人注意到李靓蕾控诉文中关于家庭主妇的反思:
“无论是过去或是现代的女性,选择为家庭全心付出当家庭主妇,虽然实质上是属于‘无酬’的工作,但这只是家庭成员角色的分配,也是家中重要的支撑,甚至是一个全年无休,24小时多重角色(例如:保姆/老师/打扫阿姨/司机/总管/伴侣/特助等工作)。这份工作的薪酬应该加总计算(并)加上以你的能力不外出工作的机会成本。这应是所有家庭主妇透过自己努力应得的薪酬,而不是被赠与或施舍的。”
现在,家务劳动的价值正在被重视。
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家务劳动“正名”,不仅肯定了家务劳动价值,且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不过,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目前仍是一个难点。
01
未被“看见”的劳动
长期以来,家务劳动的价值是“隐形”的,不受重视。
人们倾向于认为,在家里扫扫地、煮煮饭、带孩子是女性天职,相比起在外面赚钱养活一家人,家务劳动的贡献微不足道。
这几乎成为了一种潜意识。
电影《82年生的金智英》中,丈夫对金智英说,“那就先在家里休息一段时间,带带孩子”。在他看来,这是体贴和关怀的话语,却不料引来金智英的反问,“看孩子是休息吗?”
月嫂、家政工、保姆、厨师……都是到哪儿都能赚钱的职业,可当“妈妈”们、“爸爸”们一肩挑起所有,其贡献却难被真正认可。
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对扭转这一现象有重大突破。其中第1088条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延续了《民法典》精神,侧重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但是,家务劳动如何量化,具体怎么补偿,还有待更深的探索。
02
衡量标准
主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检索到22篇涉及今年离婚案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文书。
经济补偿数额上,各案件判决不一。法院有全部支持补偿款诉求的,有部分支持的,也有不予支持的。
今年6月,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
案件中,杨先生和齐女士于2018年1月结婚,今年3月,杨先生提起离婚诉讼。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她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法院综合考量了四个方面: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
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
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家庭收入情况,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据法治日报,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负担家务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长、家务劳动的种类,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成就,如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职业资格、知识产权等,以及另一方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对离婚经济补偿酌定最终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
03
救济意义
通常意义上,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离婚后在社会生存更加艰难。
若离婚后财产平等分割,看似是平等补偿,其实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无形的牺牲。因此,对其中一方倾斜性的保护,也体现了经济补偿的救济意义。
22起离婚诉讼中,有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具有一定代表性。
2017年9月,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2018年4月,两人生育一个儿子。2020年12月离婚。
男方结婚后,一直和父母在家务农,没有出去工作。据妻子陈述,他“夏天在自家承包地里干活,冬天无工作,在家上网打游戏”。而她怀孕后,身体差、经常生病,被丈夫和公婆以省钱为由不去医院治疗。2019年3月,她和丈夫分居后,未得到任何经济上的支持,只得透支4张信用卡看病、孩子抚养支出、日常补贴家用。
在婚姻存续期间,她为照顾老人、抚育孩子,承担了全部家务劳动,在婚姻中付出了绝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以至于离婚后一无所有,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没有。她希望法院判决前夫支付补偿费6万元。
这起案件中不难看到一个女性的困境。结婚后,她一直在家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孩子。分居后,她因看病和家用欠下近8万元债,儿子刚满两岁时开始到当地警务站上班。离婚后,她有病在身,寄居娘家,背着债务,加上抚养年幼儿子,压力可想而知。
判决书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本地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实际,从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女方主张的6万元经济补偿,予以部分支持,酌情确定为1万元。
22起涉及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例,即使加上未上裁判文书网的案例,相比巨大的离婚数据也是“小巫见大巫”,去年我国离婚登记数据就有373.3万对。
与此同时,判决的经济补偿也被网友吐槽数额畸低,“比家政阿姨的市场价格要低多了”。
新制度的颁布在初期施行过程中,难免有种种不足。值得肯定的是,通过这一制度,家务劳动不仅应该赢得尊重,也应该拿回属于它的经济价值,已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未来,我们期待这项制度在不断的实践中得以细化,在经济补偿上更加合理和公平。
撰文|潇湘晨报记者柴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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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将修改,预计将会修改哪些要点?
妇女权益保障法即将要修改了,预计会修改哪些内容呢?。在全国两会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完善对人民的保障、教育的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从今往后将反对食品浪费家庭教育学前教育等。还要修改教育法,体育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全国两会期间还只是提出会修改,但是具体的实施。还没有提出实施方案。
相信修改了之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性同胞越来越好。人大代表陕西省的副会长方燕提出建议: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存在不足,所以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保持一致性,同时还要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方燕还认为,应该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自己的姓名权增加保护,妇女有选择自己姓名随谁姓的权利,妇女可以随自己的母亲姓,任何人都不能干涉或改变。还有对于女性离婚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因为女性应该明确的规定,因为女性长时间带孩子、照顾双方的父母,打扫卫生等对这个家的付出,所以在离婚时,女方有权利向对方要求补偿,对方也应该给妇女给予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包括几个方面。在社会上不分男女,男女性应该享受平等的待遇。禁止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增强了对于妇女本身人身权利的保妇女权益保护法还颁布了。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不许歧视和虐待生育女孩子的女性和不生育的女性,不许用迷信、暴力的手段摧残女性、不许虐待和遗弃老弱病残的女性。要一视同仁,人人平等。如果男性对女性进行家庭暴力的话,男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女性也不要害怕,要积极利用正确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女性安全的法律
保护女性安全的法律
保护女性安全的法律,妇女和小孩可以说是这个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了,人们经常可以在一些社会新闻上看到关于女性受害的消息,所以女生们都要好好的保护自己,下面是保护女性安全的法律。
保护女性安全的法律1
保护妇女权利,有哪些法律规定
保障女性权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三八妇女节的到来,妇女权利再度成为热点话题。本期普法专栏告诉您我国法律及政策法规对妇女权利有哪些方面的规定。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规定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
目前,
我国已经制定了
《妇女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
《母婴保健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
专门保障妇女权益。
妇女在法律中的权益保障:
一、人身权利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 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二、劳动权利的保障
公平就业,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特殊时期”照顾多
目前,我国多省份实施了“痛经假”,允许女职工在特殊时期休息1天或2天,但各地规定并不一致,有的规定只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即可,有的则限定了工种,只允许“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从事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等工种的女职工休“痛经假”。
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三、继承权的保障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有了法律的保障,在同一顺位中,男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女儿和儿子、妻子和丈夫、母亲和父亲,他们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不同。
四、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反家庭暴力法》
当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寻求帮助和庇护,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维权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五、其他方面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六、其他保护妇女权益的举措
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偏远贫困地区,继续深入持久地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
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
严厉打击拐骗,买卖,遗弃、虐待、迫害、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坚决取缔卖 淫嫖 娼 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
严肃查溺弃、买卖、残害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性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尤其要引导、帮助广大妇女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自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
健全妇女信访接待与处理制度,
防止出现互相推委,
久拖不决的现象,
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业务,
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
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法律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和相应的政策措施,来保护妇女的权益。如果女性朋友们的权益受到侵害,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保护女性安全的法律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多方面,制定了非常细致完善的规定。
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对诸多社会热点作出了回应。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非常值得女性朋友们期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1079条与第1091条明确规定了遭遇家暴的女性可以选择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家暴是对女性身心的践踏,心怀期待,沉默忍受,但往往遭受一次又一次的打击,因此,女性朋友们如果在婚姻中遭遇家暴,应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82条还通过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对女方在婚姻中特定时期作出了特殊保护。该法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怀孕是大多数女性必经的一个过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体现了国家对职场女性怀孕期间的关心与照顾。该法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主要内容是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等,充分考虑了女职工的身体限制,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女职工在职场中的竞争力和安全。
除了以上列举的几个法律外,还有很多法律都体现了对女性的特殊保护,这些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男女公平而设,广大女性朋友们有必要去了解一下。
保护女性安全的法律3
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含有保护妇女权益条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国拟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具体会如何修改?
国家重新拟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立法机关集中对涉及自身制度建设的两部法律和一个决定修改决定进行的审议,其中就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草案计划和完善内容要在初步审核,拟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主要是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一条,新增24条,主要包括明确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情形,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对于性骚扰应采取的预防制止措施,对离婚时劳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等等这些方面,所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具体会如何修改大概就是按照这几个方向来进行修改。修改的48条当中应该就是会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尤其是结婚女性会涉及到结婚生子的修养时间,在这段时间当中,对于就业的企业来说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会对于这方面的保障法进行一定的修改,除此之外就是着重增加了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这方面的新规定和保障,因为妇女在离婚之后经济水平以及赚钱的能力较缺乏,而且各个用人单位在雇佣工作人员的时候也会着重去思考判断女性离婚的主要原因。
还有一个就是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因为许多女性在结婚之后都会放弃自己的工作,在家庭生活当中付出自己的全部时间,所以说对于这方面的经济补偿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多年之后可能对于社会和工作的环境都不太适应,可能会导致一部分离婚女性没有经济收入,所以说离婚时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非常重要。
除此之外还会有很多保障妇女权益的举措,比如说完善宫颈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保障妇女平等享受受教育权利,持续提高受教育年限和综合能力素质,在此之前女性退休年龄是55岁,男性是60岁,还有就是在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利,消除就业歧视方面以及提高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和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和女童人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做出了保障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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