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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有这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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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内部审计作用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权威解读|《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有这些新变化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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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威解读|《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有这些新变化
  •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
  • 一、权威解读|《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有这些新变化

    科教新报·新湖南客户端 记者 王燕

    近日,湖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2〕17号,简称《实施办法》),科教新报•新湖南客户端湘学频道邀请了教育厅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在什么背景下修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指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2018至2021年,审计署、教育部和省政府先后出台《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都为新时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新的遵循。

    原《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自2012年施行以来,为全省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目前,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近年,国家和省巡视、审计均发现我省教育系统在资金管理、项目建设、招标采购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加强管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省教育厅在此背景下组织了实施办法的修订。

    修订历经了哪些过程?

    一是政策学习。为了使《实施办法》体现最新政策精神,修订工作组认真组织学习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等政策法规。

    二是调查研究。为了充分掌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现状,省教育厅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在省内部分高校、市州教育局进行了深入调研;利用全省教育内部审计统计信息系统,汇总统计了近5年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队伍及工作开展情况,为《实施办法》修订提供了详实有力的数据支撑。

    三是文件起草。在充分掌握政策和了解现状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业力量,历经多年,在2021年11月完成了《实施办法》初稿。

    四是征求意见。2021年12月,省教育厅组织省属有关高校审计处负责同志就《实施办法》初稿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在全省教育系统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再次修改《实施办法》向厅机关各处室和省审计厅征求了意见,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提交全省教育系统内审人员会议审议。经过多轮意见征集和反复修改,形成《实施办法》并按程序印发。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有哪些新定位?

    《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审计定义,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的新定位。

    一是增加了内部审计的“建议”职能。内部审计不仅要揭示问题,更要解决问题。内部审计要通过提出科学的建议,推动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解决“屡审屡犯”的顽疾。

    二是强化了内部审计的“预警”功能。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独立、客观、综合的优势,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为导向开展审计监督,防止苗头性问题转化为趋势性问题,防止局部性问题演变为全局性问题,推进审计工作从事后监督到事前、事中监督。

    三是拓展了内部审计的职责范畴。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明确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等11项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组织管理有哪些新变化?

    《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国家审计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行业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能。

    一是强化了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实施办法》提出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从内部审计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研制、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明确了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及时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强化了省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领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从部署、规范、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等9个方面,强化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是强化了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监督管理合力。

    高质量开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有哪些新要求?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省教育厅对内部审计开展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建立工作规范。《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如制定工作规程、审计工作指南等,总结审计经验,优化审计流程,使内部审计工作逐渐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是科学合理制定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办法》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明确提出每5年实现对审计对象的全覆盖标准和要求。

    三是优化审计组织方式。为实现审计全覆盖,《实施办法》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创新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突出审计重点,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融合式、嵌入式等审计组织方式,同时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大数据审计思维,增强数据审计能力,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

    四是加强自身内控建设。《实施办法》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和廉政风险。

    五是提高审计质量和能力。《实施办法》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定期开展质量评价,通过“以评促建”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

    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实施办法》进一步赋予内部审计机构调取相关数据资料等13项权限,同时健全了促进内部审计人员全面发展的激励机制和履职保障措施等。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成果转化运用有哪些新举措?

    为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效能,《实施办法》专门新增一章对成果转化运用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高标准严要求新举措。

    一是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为解决审计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规定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审计整改协同联动等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审计成果加工升华。《实施办法》要求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再加工,形成高水平的审计工作成果,从更高站位上为单位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支持。

    三是实现审计结果共享共用。《实施办法》提出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内部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同机制,明确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决策参考、重大审计线索移交移送等工作机制。同时,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激励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提高审计质量。

    省教育厅在落实《实施办法》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

    《实施办法》印发后,省教育厅将从三方面严格督促落实落地。

    一是加强工作指导。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属高校、直属单位等进行分类指导,推动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本单位依据《规定》完善内部工作制度。

    二是加大培训力度。运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资金绩效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化建设发展等审计业务及内部审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提高内部审计队伍的履职尽责能力。

    三是开展调研评价。按照《实施办法》明确的主要职责,对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工作开展、工作质量、工作保障等工作进行深入调研,以适当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通过“以评促建”督促各单位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的工作水平。

    [责编:王燕]

    [来源:科教新报·新湖南客户端]

    一、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教育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教育部门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第四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审计署派驻国家教委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署划定的直接审计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地方审计机关派驻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高等学校、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六条 下列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县级以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
      (二)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规模较大的高等专科学校;
      (三)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且规模较大的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但规模较小的教育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审计人员。第七条 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应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有条件的教育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第八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审计人员的编制,应在本部门、本单位核定的机构限额和人员总编制内解决。第九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第十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教育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行政负责人协助分管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派驻教育主管部门的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审计人员;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起草有关法律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监督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培训,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维护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教育系统实施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可依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第五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第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是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帐簿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十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帐实相符,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推销是否合理、合规;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系统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事业、企业单位。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第六条 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
      (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十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暂时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  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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