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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说法 - 最高法案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行自由选择主义,但不能同时进行,也不能违背司法最终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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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司说法 - 最高法案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行自由选择主义,但不能同时进行,也不能违背司法最终处理原则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同时提出吗
  •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可以同时进行吗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可以同时进行吗
  • 一、小司说法 - 最高法案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行自由选择主义,但不能同时进行,也不能违背司法最终处理原则

    裁判文书

    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行自由选择主义。所谓自由选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自由选择并不意味着可以同时选择复议和诉讼,因为复议和诉讼这两种救济机制不能同时进行。自由选择也不能违背司法最终处理原则,在已经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不能转而申请行政复议。所谓已经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提起诉讼之后的任何阶段,既包括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判,也包括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尚未作出裁判。只要案件已经系属于人民法院,就不允许再就同一争议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5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四元,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龙天治,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系黄四元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志仁。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龙齐阳。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东分院。

    法定代表人何洪亮。

    原审第三人陈和田,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东分院医生。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审第三人李芬,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郴州市监管中心医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龙友明,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黄四元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郴州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郴州市卫计委)、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东分院(以下简称郴州市第二医院城东分院)、陈和田、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以下简称郴州市拘留所)、李芬、龙友明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14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黄四元申请再审称:郴州市卫计委未对申请人请求的医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系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郴州市政府告知不能进入复议程序,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行自由选择主义。所谓自由选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自由选择并不意味着可以同时选择复议和诉讼,因为复议和诉讼这两种救济机制不能同时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自由选择也不能违背司法最终处理原则,在已经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不能转而申请行政复议。所谓已经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提起诉讼之后的任何阶段,既包括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判,也包括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尚未作出裁判。只要案件已经系属于人民法院,就不允许再就同一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黄四元认为郴州市第二医院城东分院医师陈和田违法出具体检报告,郴州市拘留所李芬违法提出“不宜拘留”医疗建议,导致行政拘留龙友明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被执行,遂向郴州市卫计委申请对上述医疗违法行为履行卫生监管职责,郴州市卫计委经调查核实,答复不存在黄四元所称的医疗违法行为。黄四元遂以郴州市卫计委不履行卫生监管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湘1021行初292号行政判决,驳回黄四元的诉讼请求。黄四元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湘10行终5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之后,黄四元又以同一事由,主张郴州市卫计委不履行卫生监管职责,向郴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郴州市政府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郴政行复告字(2017)3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该行政复议事项已由两级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黄四元请求事项不能再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也就是说,就同一事项,黄四元先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且两审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前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违自由选择主义和司法最终处理原则的宗旨,且为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所不允许。郴州市政府告知不能再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并无不当。因此,一审判决驳回黄四元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黄四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四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劲松

    来源:行政诉讼案例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同时提出吗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可以同时进行吗

    法律分析: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

    而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如果同时选择了复议和诉讼,则应复议在先、诉讼在后,而不能在诉讼之后再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可以同时进行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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