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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文件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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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采购招标书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国有企业采购文件示范文本》正式发布和国企采购招标标准规定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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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采购文件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 国企采购招标标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 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
  • 一、《国有企业采购文件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5月20日下午,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主办的《国有企业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发布会在北京职工之家召开。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局有关领导、行业专家、参编单位和媒体代表100多人出席,共同见证这一激动人心的时刻。

    新的时代命题,让国企采购有更大的提升空间

    《示范文本》出炉的消息始一发出,立马在国有企业采购圈中引发关注和热议。近几天,《示范文本》什么时候正式施行?《示范文本》哪有出售?《示范文本》电子版什么时候面市……的询问此起彼伏。

    《示范文本》为何能吸引如此多的关注?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局处长李前艺道出了其中的真谛。李前艺指出,无论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还是今年两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都对国企改革提出了新的时代命题。按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国务院国资委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对标世界一流管理提升行动”,要求在对标世界一流企业中,要加强企业运营管理,提升精益供应链运营能力。着力优化供应链管理,持续提升采购的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协同化水平。今年两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也再次强调,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分行业做好供应链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国有企业面临的数字化转型和供应链产业链自主可控等时代命题,对国企采购提出了新的要求。国企采购的数字化、便捷化将是大势所趋。《示范文本》的出台,顺应了这一趋势。

    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局企业管理处处长李前艺

    为工作减负,让采购变得更简单

    过去,国企采购人员常常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编制各种类型的招标采购文件,一不小心,还容易陷入质疑投诉的漩涡。《示范文本》的面市将大大解决这一困扰采购人员多时的难题。《示范文本》按照章节通过模块化组合编制,每个章节对应采购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章分为若干可选模块,编制者按照项目特点就可进行选择使用;全部七章选择完成后,就能自动拼装成一个完整的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使用的模块化组合编制方式,是互联网思维在采购文件编制中的直接体现,将更加便于电子采购平台的研发、建设和应用,促进国企采购的数字化转型,推动企业供应链与新技术的深度融合。

    此外,《示范文本》中提供了联合体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无重大违法行为承诺书等大量格式文本,为采购单位谨慎编制采购文件提供了有益参考和借鉴。

    历时一年,聚集体智慧编制而成

    据《示范文本》课题组组长陈川生介绍,编制组从去年开始启动编制工作,其间数次讨论、数易其稿,才有了目前的《示范文本》成品。据悉,《示范文本》编制工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组织,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牵头,国家电网、中国融通、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陕西延长石油、北京首创、北京筑龙、公诚管理咨询等企业参与编写,中石油、中石化、中国中车、中国一汽、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盐业、内蒙古电力、广东电网等一大批央企、地方国企集体编制而成。《示范文本》的成型凝结了无数国企一线采购人员的经验,考虑了国企采购各种类型、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各种采购方式的特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对国企采购从业人员编制采购文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发布会现场,各牵头单位、参编单位、出版单位代表共同见证了新书发布仪式。

    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采购管理部高级主管刘宁

    中国财富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王波

    招商局集团招投标中心副总经理杨寅超

    陕西延长石油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郝晓斌

    中国五矿矿业控股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经理高明霞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业务部副总经理盛菲

    《示范文本》总共71万余字,共分七章,包括采购公告和采购邀请书、采购需求、供应商须知、采购方法、评审办法、合同草案(参考文本)、响应文件组成及格式附件、采购文件示例(附录A)、采购合同范例(附录B)等部分。

    发布会上,陈川生就《示范文本》编制的重要意义及使用说明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就媒体关心的《示范文本》编制工作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示范文本》课题组组长陈川生在发布会现场接受媒体提问

    规范非依法必招项目,国企采购必备工具书

    据介绍,《示范文本》主要规范的是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活动大量存在,采购文件编制工作量浩大,五花八门的采购文件不利于采购规范化、电子化。因此,针对采购文件要约邀请、缔约和履约规则的内容要求,用模块化的方式组合采购文件就成了编制采购文件的必然。

    《示范文本》不仅考虑了施工、货物和服务的不同采购需求;同时考虑了招标采购、询比价采购、谈判采购和直接采购等不同采购方式;又兼顾了项目复杂程度和金额大小的区别,将合同细化为标准合同和简易合同。《示范文本》充分体现了繁中就简,简中有序的工作规则。

    近年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在规范国企采购上动作频频。2019年颁布了《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2020年颁布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今年又出版发行了《示范文本》。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秘书长彭新良透露,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还将在近期推出《国有企业网上商城采购交易操作规范》团体标准。未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还将持之以恒地为国企采购规范化发展贡献一份属于自己的力量。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秘书长彭新良在发布会现场接受媒体提问

    来源: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

    一、国企采购招标标准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财政部2018年2月5日发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

    序号类型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2规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3规章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4日4规章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1月12日5规章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6规章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6日7规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24日8规范性文件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电力工业部1979年9月27日9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1986]2124号)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1986年10月24日1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水利电力部1988年1月13日1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能源部1988年8月29日1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墓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1月21日1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国家计委1989年12月13日14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6日1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7日1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能源部1991年9月29日1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能源部1991年12月3日18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23日1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2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2月14日21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5月16日22规范性文件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6日2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24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6日2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2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29日27规范性文件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8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18日3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3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煤炭工业部1997年2月24日32规范性文件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3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3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0月28日3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0月28日36规范性文件关于

    三、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总量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目前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确定和调控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形式。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第三条 实行企业工效挂钩,要贯彻效益与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具体的挂钩形式。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应在地区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范围内核定。第二章 经济效益指标及其基数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效益指标,是指由企业选择并报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确定的企业工效挂钩的经济指标,本规定所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是指用以计算上述指标增长幅度的基额。第五条 实行工效挂钩,应以能够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一般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缴税利为主要挂钩指标;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同,也可将实物(工作)量、业务量、销售收入、创汇额、收汇额以及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金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做为复合挂钩指标。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或采用新增工资按减亏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办法。工资总额与税利总额严重倒挂的企业,可采取税利新增长部分按核定定额提取效益工资的办法。第六条 要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企业承包合同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状况以及质量、消耗、安全等。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作为否定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其他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第七条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要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核定,即对企业自身经济效益高低、潜力大小进行纵向比较,又进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第八条 对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管理的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在按该项目计划增加的人数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3)国家批准的重大经济政策改革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时,由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企业效益指标基数。第三章 工资总额基数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基数,是指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用以计算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额。第十条 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为国家规定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要将职工全部工资收入逐步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取消挂钩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的各种工资项目。第十一条 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第十二条 已实行工资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增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管理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的增人增资、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增人增资,以及增减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的工资等其它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第十三条 新实行工资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增减工资后确定。第十四条 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节约奖、各种单项奖及其他工资性支出等,应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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