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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环保约谈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约谈合肥、滁州市政府和哪些地方缘何两次被约谈?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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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约谈合肥、滁州市政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生态环境微信号消息,7月21日,根据《安徽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在2021年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中扣分较多的合肥、滁州市政府进行约谈。省政府副省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何树山主持约谈会并讲话,省政府副秘书长汪春明参加会议,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曹哨兵通报两市核查考核及相关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合肥、滁州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
约谈指出,抓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既是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两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记政治责任,强化政治自觉,坚决克服畏难情绪,主动作为,举一反三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约谈强调,两市要加大整改力度,采取精准措施,确保各类问题整改到位。一要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系统地谋划和制定整改方案,加强系统治理和综合整治;二是坚持工程化推进,实行项目化管理,为问题整改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坚持常态化调度,要细化目标任务,靠前督导推进,及时警示约谈,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整改质量;四是坚持举一反三,加强类似问题排查整治,持续建立健全整改机制,做到解决一个问题、完善一套制度、堵塞一批漏洞。
约谈指出,两市要时刻绷紧生态环保这根弦,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和推动工作落实。要有效传导压力,压实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经常性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回头看”,强化督导检查,严肃追责问责,从严从实抓好整改工作。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和牵头抓总作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承担起监督、指导、验收等责任,增强工作合力。
约谈要求,两市要以此次约谈会为契机,持续发力,久久为功,迎头赶上,做到还上欠账,不欠新账,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图片来源:安徽生态环境微信号)
编辑 许大鹏
一、哪些地方缘何两次被约谈?
这些地方缘何两次被约谈?
“保证不被第二次约谈”是很多被约谈地方负责同志的表态和决心,但梳理生态环境部近年来的约谈案例发现,还是有一些地方先后两次被约谈,个别负责人任内两次被约谈。
继去年1月被约谈之后,今年8月6日再次被约谈,临汾由此与哈尔滨、吕梁、阳泉、邯郸、石家庄赵县一起成为两次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地方,引起广泛关注。
类似的还有一类,地级市被约谈之后,下辖的县(市、区)也曾被约谈,包括保定、郑州、长治、衡水、晋城等。
哈尔滨、吕梁、阳泉、邯郸、临汾和石家庄赵县均被两次约谈
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74个地方和部门(含重复)被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约谈。其中,哈尔滨、吕梁、阳泉、邯郸、临汾和石家庄赵县均两次被约谈。
最早被约谈两次的是哈尔滨。
2014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人约见哈尔滨市政府负责人,要求综合整治被挂牌督办企业。
2017年11月,因持续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AQI长时间“爆表”,哈尔滨再次被约谈,成为首个被约谈两次的地市。
最短时间内被约谈两次的是邯郸。
2017年8月,因辖区强化督查问题整改销号率仅为64%,且未整改到位的问题企业数量最多,邯郸市被约谈。
仅仅过了不到9个月,2018年5月,因没有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等,邯郸再次被约谈。值得注意的是,邯郸市永年区也曾被约谈。
唯一被约谈两次的县是石家庄赵县。
2017年4月,针对PM10、PM2.5浓度均值同比分别上升55.6%和66.7%,石家庄赵县被约谈。
2018年8月,针对两轮强化督查共发现大气环境问题53个,且第二轮督查问题数量增加31个,赵县再次被约谈。
连续两年被约谈的还有吕梁和临汾。
2015年5月,因辖区部分重点企业和土炼油作坊污染问题突出等,吕梁市被约谈。2016年12月,山西华兴铝业发生矿浆泄漏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吕梁市再次被约谈。
2017年1月,临汾市因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二氧化硫浓度长时间“爆表”问题被约谈。今年8月6日,由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临汾再次被约谈。
被约谈两次的还有阳泉。
2016年11月,针对大气和水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环保责任不落实等,阳泉市长被约谈。2018年5月,因没有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等问题,阳泉再次被约谈。
晋城、保定、郑州、长治、衡水被约谈之后,下辖县(市、区)再次被约谈
一个地级市被约谈之后,下辖的所有县(市、区)理应全部加快整改,但梳理发现,一些地级市被约谈后下辖县(市、区)再被约谈的情形,也不止一例。
山西晋城,2018年5月因没有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等问题被约谈之后仅3个月,下辖的晋城城区就因重点区域强化督查发现问题数量明显反弹被约谈。
河北衡水,2017年7月因强化督查整改进展缓慢被约谈,同年4月,下辖的深州市就因环境质量形势十分严峻、重点环保措施落实不力被约谈。
河北保定,2015年4月因白洋淀污染问题被约谈后,下辖的清苑区于2017年8月因强化督查整改不到位被约谈,曲阳县于2018年8月因强化督查发现问题最多被约谈。
河南郑州,2015年7月因明显存在大气治理工作不力、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等问题被约谈后,下辖的荥阳市于2017年7月因强化督查整改进展慢被约谈。
山西长治,2016年4月因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环保责任落实不力被约谈之后,长治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2017年7月因强化督查整改不力被约谈。
较为特殊的还有新乡和邢台。
虽然新乡市没有被约谈过,但下辖的牧野区2017年被约谈,辉县市2018年被约谈。
虽然邢台市没有被约谈过,但下辖隆尧县、任县于2015年7月由原环境保护部责成河北省环保厅牵头约谈。
这些下辖的县(市、区)被约谈,上级地市级政府不能说完全没有责任,至少说明地级市约谈整改不全面,压力没有传导到位。
两次被约谈的背后多是履职缺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存在完不成目标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屡查屡犯、伪造监测数据问题突出等11种情形的,应该进行约谈。
与之对应,哈尔滨被第二次约谈主要是因为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吕梁主要是因为发生了严重污染事件,邯郸、阳泉主要是因为未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石家庄赵县主要是因为相关问题屡查屡犯整改不力,临汾主要是因为伪造监测数据。
由此可见,尽管事由不尽相同,但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履职缺位或不到位几乎是共性问题。生态环境部在约谈时也直指背后的认识不足、监管不力、不严不实问题。
哈尔滨被第二次约谈时,被指重污染天气应对流于形式、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普遍不严不实、企业违法问题明显。
吕梁被第二次约谈时,被指2015年约谈整改不到位,第一次约谈的很多要求没有有效贯彻落实。
临汾被第二次约谈时,被指履行职责不力,不敏感、不警醒,工作严重失察。
邯郸被第二次约谈时,被指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较多,工作不够到位。
也就是说,相关城市被约谈之后,整改工作没有到位,有的是“按下葫芦浮起瓢”,有的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有的是“治标不治本”,有的干脆是“好了伤疤忘了疼”。
从再次组织对相关城市的约谈来看,对于这些城市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部一定会重点关注、持续关注,不断传导压力,督促地方真正夯实责任。
如针对临汾存在的问题,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不论是大气污染治理强化督查还是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都会重点关注临汾。
吃一堑,理应长一智。对于曾经被约谈的城市来说,决不能有闯关思想,唯有切实按照约谈整改要求改到位、改彻底,才不会第二次、第三次被约谈。
来自人民网
二、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安徽
法律分析:《意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基本原则、组织体系、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5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一)林长制目标要求。《意见》提出在合肥、安庆、宣城等地先行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在全省推开,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机制,为实现森林资源有序利用、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提供制度保障。到2021年,全面完成林业增绿增效行动计划,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到2030年,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林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生态产品和林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增强,更好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有机统一,为子孙后代留下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二)林长制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自然、尊重科学,坚持创新发展、改善民生,坚持党政同责、部门联动,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五个基本原则。(三)林长制组织体系。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体系。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分区域设立林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乡镇(街道)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担任。县级以上建立相应的林长会议制度和林长制办公室。省级林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四)林长制主要任务。根据我省森林资源特点,按照问题导向,提出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实行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二是推进城乡造林绿化,到2021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1%以上;三是提升森林质量效益,不断增强森林生态服务、林产品供给和碳汇能力,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农民致富;四是预防治理森林灾害,重点抓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是强化执法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林业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五)林长制保障措施。《意见》提出各级党委、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相关制度措施和考核办法,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明确承担林长制办公室工作的部门及责任人员。省、市、县(市、区)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生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增强全社会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共同推进美丽中国和美好安徽建设。
法律依据: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规定: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林业建设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近年来,我省以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林业改革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相比还有差距,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结构不优、效益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任务依然艰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和对塞罕坝林场所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好山好水保护好,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努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林长制。
三、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全民共治、区域联动、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降低大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浓度,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制度。通过等量或者减量置换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置换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试生产。”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该条中的“县级以上”修改为:“设区的市以上”。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七条,该条中的“鼓励”修改为“鼓励和支持”。
(九)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应当包含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达标情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
(十)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按照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要求,与相关省、市共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十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设区的市主城区”修改为“城市建成区”,在“搬迁、改造”后增加“或者关闭退出”。
(十二)在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能源发展布局,控制煤炭产能和消费总量”。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到2020年,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十四)在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后增加:“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十五)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生产活动”修改为:“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后增加:“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在第二款“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后增加:“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
(十六)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修改为:“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十七)在第五十一条中的“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后面增加“严格控制重型柴油车进入城市建成区”。
(十八)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和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排放检验。
“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船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海事、渔政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或者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十九)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修改为:“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
(二十)删除第五十六条。
(二十一)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在第一款中的“砂土”后面增加“粉煤灰、煤矸石”。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二十三)删除第七十九条。
(二十四)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在该条第一款后增加:“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将第二款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燃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煤炭的”。
(二十六)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在该条后增加:“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二十八)删除第八十八条。
(二十九)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十)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删去该条第八项。
关于环保约谈的问题,通过《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安徽》、《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环保约谈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