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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气污水外排污染整改不力 文昌市政府被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开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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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环保约谈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臭气污水外排污染整改不力 文昌市政府被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开约谈和开展环保督查工作情况汇报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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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臭气污水外排污染整改不力 文昌市政府被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开约谈
  • 开展环保督查工作情况汇报
  • 关于环保局的罚款标准,谢谢!
  •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一、臭气污水外排污染整改不力 文昌市政府被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开约谈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23日消息(记者 谭琦)“京基智农养猪场项目既有结构性污染问题,也有文昌市有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不到位的问题。”9月23日,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对文昌市政府进行公开约谈,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肖建军直指问题所在。

    据悉,文昌市群众多次集中反映文昌市京基智农养猪场项目存在臭气和污水外排污染问题。文昌市相关职能部门虽多次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整改要求,但均未有效解决污染问题,导致该问题持续发酵。省生态环保督察办调查发现,该养殖企业主要存在废气、废水以及其他类环境污染问题。

    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开约谈文昌市政府。记者 谭琦/摄

    为全力推动文昌市政府解决有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对文昌市政府进行公开约谈,要求文昌市要针对该项目存在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分析,制定操作性强的整改方案和倒排工期表,用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尽快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问题,提升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

    文昌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现场表态,对省生态环保督察办提出的约谈要求照单全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改工作。据悉,9月21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还约谈了文昌市京基智农时代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对项目整体产业链进行重新梳理规划,制定完整的、系统的整改方案,采取超常规举措,尽快消除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高环保管理水平。

    一、开展环保督查工作情况汇报

    “环保督察”就是环保领域的“巡视”。下面是我整理的开展环保督查工作情况汇报,欢迎大家阅读!

    【开展环保督查工作情况汇报1】

    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入驻我省以来,我市认真对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迅速进行动员部署,较好地完成了迎接首次中央环保督察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前期准备工作

    我市多次召开迎检工作会议,调度部署迎检重点工作,市里主要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做好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的工作方案》,细化出20项工作任务,明确了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建立了工作简报制度,每日编制一期迎检工作简报,报道市领导关于迎检的指示和活动,宣传各地的迎检工作动态,通报全市迎检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了“德兴市迎接环保督察”工作群,便于调度全市迎检工作,市里主要领导、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分管环保的领导等加入了群,该群是当时全市最活跃的工作群。

    二、 特色工作内容

    (一)集中整治“十五小”企业。

    为顺利推进“十五小”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我市印发了《“十五小”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整治内容、时间安排、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市里领导非常重视集中整治工作,市委书记、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多次就集中整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深入昄大泸口炼油厂、新岗山板桥染料厂和海口布头漂洗厂等地,现场指导整治工作。白天,我市通过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组成的督查组,对全市“十五小”企业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晚上,召开集中整治工作汇报会,将各地整治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每日发布一期《十五小”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此外,我市坚持环保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五小”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健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制度、日常巡查制度、“一案双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长效机制,从源头防止“十五小”企业落地生根。

    在全市集中整治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充分发扬了“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精神,日以继夜、加班加点、不辞辛劳地开展工作。依据《“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界定标准》,进行全覆盖、全方位、地毯式地摸底排查,认真排查出“十五小”企业32家;依据《“十五小”企业处置标准》,10天之内就将这些“十五小”企业,科学、安全、快速、完全处置到位。其中,万村乡墩上村电子垃圾焚烧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我市要求从速、从严、从重予以处理,现已将该点业主李某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该案也成为了德兴市首例“十五小”企业业主被行政拘留的案件。

    (二)认真办理环境信访案件。

    我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办理工作,市委书记、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均多次深入花桥镇绿源建材厂、龙头山乡百石特矿山等地,现场指导环境信访件办理工作。我市成立了市长为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积极落实信访件领导包案制度,规定一个市领导负责一个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明确每个信访件的牵头责任单位,每天调度信访件的办理情况,从快、从实做好信访件的回复工作。市环保局及时贯彻落实了“领导包案”制度,迅速将信访件的办理工作,落实到个人,明确了,一名班子成员,一支工作队伍,负责办好一个交办信访件。此外,我市还组织了7个部门和4家企业负责同志接受中央环保督察组谈话,并计划根据《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涉及交办信访件办理的乡镇(街道)和相关企业的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

    一个月以来,我市共受理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件21件次。经现场核实,属实19件次,部分属实2件次。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现已将全部信访件进行了及时办理和回复。其中,治理到位1件次,关闭取缔6件次,停产整改8件次,已制定解决方案正在实施中的5件次,正在制定解决方案1件次。

    (三)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我市共清理出9个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别属于德兴市浩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品汉新材料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各建设项目均按要求进行停产检修,市环保局每日派人前往核实,严防暗地生产。同时,我市要求德兴铜矿和银山矿业要切实加大环保治理设施投入,加强在暴雨期对酸性涌水的收集处理,防止外排废水pH值超标。

    (四)检查市政环保基础设施。

    我市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关系到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多次深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运行情况。检查过程中,我市发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在一些环保问题,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现已基本整改到位。我市发现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存在异常情况,迅速组织了相关部门进行排查,及时查明了进水水质异常原因。

    【开展环保督查工作情况汇报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5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7]112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印发了《沅陵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在省厅组织开展的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按照计划执法的要求,对全县的所有企业进行了检查,其中重点检查企业43家,对全县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将可能造成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作为此次检查的重点,准确掌握企业污染状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环境事故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主要检查了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涉重金属企业、化学品行业、涉废气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等重点行业(检查信息一览表附后)。目前我县涉重金属企业大部分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检查时,我们要求未生产的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确保生产时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通过检查,对所有企业的环保状况,做到了心中有底,极大的促进了监管工作,确保了环境安全。

    1.工业园区基本情况

    我县沅陵工业集中区为省级工业园区,2012年1月6日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湘环评[2012]5号),目前园区内审批企业14家,其中已建成3家,其它处于建设中或未进行建设。防护距离内需搬迁1521人,已搬迁205人。污水处理管网已建成。

    沅陵辰州工业新区为市级工业园区。2015年11月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湘环评函[2015]124号)。目前该园区内审批企业6家,2家企业处于建设中。

    2.涉重金属、重点企业检查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2015年环境保护部第二批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通知》(环办[2015]107号文件),我县友诚实丰矿业有限公司、菩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因废水总排口氯化物、氨氮浓度超标,友诚实丰矿业有限公司总排放口不规范、无标识牌,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等问题被环境保护部进行了挂牌督办。目前,沅陵县菩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通过了省厅的环保“三同时”验收,于2015年12月获得省厅的批复,就氨氮及氯化物超标的问题,公司已拿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进行治理(治理方案附后);沅陵县友诚实丰矿业有限公司、沅陵县长青鑫发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现场监察的要求进行停产整改,直至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2015年来2家公司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了扩容整改,对厂区进行了规范性建设。通过近8个月的整改,该公司按照要求完成了废水处理设施扩容建设、规范排污口建设、雨污分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等整改工作。于2015年10月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了环保“三同时”验收,2016年5月通过了省厅的环保“三同时”现场验收工作。

    3.加大了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工作

    开展大检查以来,我局加强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现场监管工作,经多次检查,取水点周围无倾倒垃圾、网箱养鱼、打鱼、水上娱乐等违法现象。二级保护区内无工业企业、无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仓库、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潜在的污染源。重点对已取缔的一级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及取水点周围违法行为严格查处。同时,加强了对新建自来水厂取水点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按照要求,请资质单位编制了划分方案。

    4.加强了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我县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有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长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严格要求企业办理转移联单手续,确保安全转运。其中沅陵县长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水处理压滤后产生的污酸泥,产生量不大,有专用仓库贮存。加强了医院和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管理,我县三家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都与怀化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产生的废物都由该公司进行集中处理。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对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及健全相关的管理计划及管理台账,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内容,确保危险废物的管理严格达标。

    5.集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

    根据上级要求,2016年3月对全县的制砖企业进行了全面整治,制定了整治方案,对全县的制砖企业分两期进行整治。一期整治城区周边的制砖企业,共计11家,二期整治一期外的所有制砖企业。整治要求主要检查企业的合法性,对污染物外排不达标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直至达标后方能恢复生产,对不愿意进行治理或无法治理、扰民严重、污染严重的企业,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取缔,关闭。按照方案整治时间为2016年3月—12月。

    二、加强联动机制,打击非法企业

    2015年6月我局到官庄镇三渡水村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家名为“沅陵县正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企业在进行建设中,通过我们调查,该公司准备加工氧化锌废料,回收铅、锌、铟等金属,属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同时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选址开工建设。

    为防止该公司擅自非法进行生产,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我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湘环发[2013]19号)文件要求,我局联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沅陵县供电公司两家单位,对该公司实施了断电处理,及时防范了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应急处置情况

    3月3日凌晨2时许,一辆牌号为贵A5880的重型半挂槽罐车在常吉高速公路怀化市沅陵县官庄收费站路口发生意外,撞上护栏,车上装载有30吨黄磷,我局应急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县安监、质监、环保、公安、消防、高支队沅陵大队、高速路政等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及时疏散周边人群,启动易燃易爆安全应急预案,通过专业手段及时排除罐车安全隐患,直至事故车辆安全转移到位。

    四、组织领导及各部门工作情况

    县政府下发了专项大检查方案后,分管县领导组织召开了各部门协调督促会,多次带队到金石公司、菩恩公司等重点企业检查指导工作。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均认真负责地完成着各自的工作。目前已处于资料汇总及整改阶段。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风险源、涉重金属企业及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发现问题继续进行整改,防范突发性污染的发生;

    2.对生产的企业试生产期限满的,督促企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

    3.要求企业做好废水、废气的污染处理设施管理工作,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4.继续加强饮用水源地的检查及保护工作。

    二、关于环保局的罚款标准,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会进行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扩展资料: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二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参考文献:

    三、《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鼓励、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减排新技术和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环境科普馆。
      鼓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全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城镇建设、资源开发、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以及执法监督时,不得变更前款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超标排污单位公示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的排污单位名单。第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信息共享,加强联合调查,推行联合督办,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与受理机制。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不定期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环境保护督察:
      (一)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情况;
      (四)其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单位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内禁止新增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确有必要新建的,应当严格执行产能置换,符合区域、行业规划环评规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生活和取暖散煤;暂不具备清洁能源使用条件的区域,推广洁净燃料和高效清洁环保炉具。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销售和使用环节的民用散煤煤质检测,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依法予以处置。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维修。
      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和煤炭开发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依法落实污染环境防治责任、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源头分类、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加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设施管理。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内部收集、贮存及转运行为。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规范收集、贮存、转运及处置医疗废物行为。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

    关于环保约谈的问题,通过《关于环保局的罚款标准,谢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环保约谈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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