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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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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起重设备安装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规定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内容导航:
  •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规定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中安装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职责?
  • 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王友祥,杨象鸿

    (广东省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 广州510500)

    摘 要: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针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出现的主要安全问题,结合笔者在某租赁安装公司的实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Safety Management of Leasing,Installation,Demolition and Use of Construction Cranes

    Wang Youxiang,Yang Xianghong

    (Guangdong Construction Machinery Plant Co.,Ltd.Guangzhou 510500,China)

    Abstract: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safety management,aiming at the main safety problems in leasing,installation,disassembly and use of 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combining with the author's practice in a leasing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pecific solutions.

    Key words: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4563(2018)09-068-03

    DOI:10.19731/j.gdtmyjz.2018.09.019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全国大中城市建设不断发展,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也越来越频繁。但由于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也给各参建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说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确保现场作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文针对各个环节出现的主要安全问题,结合笔者在某租赁安装公司的实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1 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⑴ 安装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规范,没有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⑵ 设备状况不容乐观。有的起重机械使用年限较长,部分金属结构锈蚀严重(见图1);有的建筑起重机械结构部件、附件缺乏维修保养,影响安全使用功能(见图 2)。

    ⑶ 安装拆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足,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是一个人员相互密切配合的过程,协调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尤为重要。在作业过程当中最为可怕的是,当有个别作业人员因身体原因或有事离开时,随便叫一个对本设备没有操作经验的人来顶班,给整个作业留下重大的安全隐患。另外,从实际作业的情况来看,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均采用内容雷同的样式,没有针对性。

    图1 塔机标准节严重锈蚀

    Fig.1 Serious Wear of Standard Section of Tower Crane

    图2 施工升降机背轮缺失

    Fig.2 Loss of Back Wheel of Building Hoist

    ⑷ 编制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与实际情况脱节,如现场有高压输电线可能与塔机干涉(见图3),但施工方案中无相关内容。此外安装(拆卸)单位在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时,无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未进行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实际工程概况、设备安装要求不相符;安装人员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安装,这些现象比较普遍。

    图3 高压输电线与塔机干涉

    Fig.3 Interference between High-voltage Transmission Line and Tower Crane

    ⑸ 维护保养流于形式。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对设备平时维护保养不够重视,以租代管。个别维护保养公司维护保养记录通篇一律,维护保养流于形式,根本没有实际意义。

    ⑹ 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含两台)塔机作业相互干涉时,没有制定防止塔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这种情况在安全检查中屡见不鲜。

    ⑺ 使用不当。在使用施工升降机时常有非持证司机开机的现象;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满足施工需要,擅自调整塔机力距限制器,当发生超载、重载时,力距限制器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当超载到一定极限时,就会发生钢丝绳断裂或拉断起重机构各部分螺栓,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2 对存在问题的分析

    从以上出现的主要安全问题来看,笔者认为各参建单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问题:

    ⑴ 各参建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不够重视,或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从根本上、制度上和源头上给予安全管理。

    ⑵ 对设备本身的状况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对于达到有关报废要求或限制使用的设备按要求进行处理。同时加大对设备状况的检查力度。

    ⑶ 专项施工方案和维护保养记录等通篇一律,没有跟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仅仅是为了应付递交资料或上级检查。

    ⑷ 安装拆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足,而且安装拆卸作业危险性大,不同的公司和地方待遇不同,人员流动性较大。

    ⑸ 在使用施工升降机时常有非持证司机开机的现象;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满足施工需要,擅自调整塔机力距限制器等现象都说明设备使用时管理力度有待加强。

    3 解决的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笔者在某租赁安装公司的实践情况,认为可以从设备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3.1 规范设备的租赁管理

    ⑴ 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必须注明工程名称和地点、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等内容,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①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②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④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⑤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⑶ 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⑵条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⑷ 租赁单位应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设立专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使用单位(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

    ⑸ 带司机租赁的,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对起重机械司机的管理职责和安全职责。

    3.2 严把安装拆卸关

    ⑴ 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签订设备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⑵ 作业前安装单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要求审批。作业前应由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设备安装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来制定。

    ⑶ 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含两台)塔机作业相互干涉时,安装单位应组织制定防止塔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防止塔机间结构、起升绳或吊重发生相互碰撞,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⑷ 安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考察,如施工区域有没有高压电缆、场地大小和承载等情况,根据现场实际状况来编制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⑸ 设备安装或拆卸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安装单位应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需要配合或协调的事项,包括提供施工用电、现场安全围蔽、无关人员回避、监理人员旁站等事项。

    ② 安装或拆卸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履行签字。作业人员应对设备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实施安装或拆卸作业。

    ③ 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性能调试和自检,自检合格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⑹ 安装单位应加强带班人员管理。带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带班期间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① 加强作业现场巡查,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监督作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② 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③ 监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④ 监督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⑤ 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特殊问题时,及时组织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公司有关人员汇报。

    ⑺ 安装人员安装、拆卸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3.3 强化设备使用管理

    ⑴ 在设备使用阶段进行顶升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安装单位应向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实时告知,书面告知使用单位需要配合或协调的事项,包括提供施工用电、现场安全围蔽、无关人员回避、监理人员旁站等事项。

    ② 顶升加节前,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对设备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实施顶升加节作业。

    ③ 顶升加节完毕后,经整机调试和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⑵ 设备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为防止出现高空坠落事故,应要求塔机司机须从规定的通道进行上下。

    ⑶ 施工升降机不使用时外笼门应上锁。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司机的培训教育,要求司机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离开施工升降机。当有特殊情况离开或下班时,应将吊笼停到地面层,关闭总电源并关好吊笼门,锁好外笼门。有条件的可安装人脸识别系统,避免非持证司机开机。

    4 总结体会

    总的来说,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涉及到整个工程建设的安全。目前,我国针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已有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建设部在2008年又先后颁布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文件,2014年1月1日国家又开始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只有各参建单位提高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安全意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形成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为核心,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管理的长效机制,齐抓共管,才能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从而有效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防范建筑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确保现场作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陈东佐.建设工程法规[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

    [2]严尊湘.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使用100问[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3]潘友杰.浅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控制[J].建筑安全,2016(4):63-68.

    [4]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与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5]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修订版)[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14.

    [6]蒋臻蔚,李寻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5.

    原创: 编辑部 广东土木与建筑 10月27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规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1、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2、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3、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4、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5、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6、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7、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三)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做好记录。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即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

    三、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中安装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不得出租、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装、拆卸人员名单,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三)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即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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