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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教育合作|伦敦与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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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chuntian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中英教育合作|伦敦与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互动和中国有哪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别是哪年颁布的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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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英教育合作|伦敦与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互动
  • 中国有哪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别是哪年颁布的
  • 联合国的16个专门机构都是什么?
  • 请问英国的教育和中国的教育之间的区别?
  • 一、中英教育合作|伦敦与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互动

    就培养在知识产权法和商法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律师而言,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在培育最出色的商法学生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我们不但培训了11,000多名法律专业人员,还是全欧洲规模最大的法学硕士学位提供者。商法研究中心在知识产权的研究和教学领域享有悠久的历史。法学院在学术研究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标准并在英国排名第九*。

    *REF 2014 来源:2014英国高等教育研究卓越框架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不遗余力地发展其在中国商业法领域的专长。它与中国知名高校加强了日渐深入的学术联系,其中包括在经济法领域与北京大学,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与中国人民大学,在银行和金融法领域与清华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以及在海运、税务和环境法领域与厦门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展开最前沿的合作。最近,商法研究中心在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大力支持下,于2016年12月举办了一年两度的中国商法高峰论坛系列的首次活动。

    (from left to right): The Right Honourable Lord Justice Kitchin (Royal Courts of Justice and Chair of the CCLS Advisory Council), Mr. Chen Luli (Deputy Director General, Department of Treaty and Law, Ministry of Commerc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fessor Bill Spence (Vice Principal for Research,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Mr. Benoît Lory (Minister Counsellor, IP Attaché, EU Delegation to China and Mongolia)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久负盛誉的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学者对大学的知识产权资料库作出了重大贡献。这是欧洲最全面的资料库,并可供学院的知识产权学生查阅。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其他专门机构合作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和学术合作。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的支持下,中心与IP Key合作,在伦敦举办了题为“中欧知识产权论坛:把握机遇,应对挑战”的知识产权会议。IP Key是由欧盟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共同资助、欧盟和中国的双边战略伙伴关系和合作机制。在过去两年里,中心与IP Key合作完成了多个项目,伦敦玛丽女王大学的Duncan Matthews教授还多次前往中国参加IP Key的活动。

    无论你是学习知识产权还是商法的学生,只要你在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学习,便可得到全欧洲最出色的法律专业人士的教导,他们在支持与中国的法律研究合作方面拥有至关重要的知识和经验。

    Professor Liu Chuntian (Dean, IP Academy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Professor Duncan Matthews (CCLS,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关于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的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学院网站

    一、中国有哪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别是哪年颁布的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1994/06/01)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颁布日期】 19940601

      【实施日期】 19940601

      前 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
    ,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
    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
    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
    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
    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
    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
    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
    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
    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
    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
    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
    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
    ,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
    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
    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
    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
    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
    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
    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
    。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
    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
    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
    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
    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
    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
    黎公约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
    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
    。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版权)。

      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建立集成电路国际保护的环境。1989年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
    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
    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
    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
    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
    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
    。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
    》的加入书。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
    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上述历史事实仅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的部分
    记录,已足以证明了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八十年代。进入九十年
    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政府积
    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出于
    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
    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
    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
    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
    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中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原则,中国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严肃执法、坚
    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
    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
    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
    律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传媒广为宣传,并大量出
    版单行本和有关录像教育片等。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
    识讲座、培训班等,在广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如,中国
    专利法修改后,全国有数百万人接受了培训,仅湖南省接受培训的人员就
    达60万。在中国各地,近年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增多
    ,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
    及。为了加速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中国政府还同有关国际组织密切
    合作,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参加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仅与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就达30多次,接受培训的人员达
    3000多人(次)。在中国的高等院校中,目前已有70多所院校开展了知识产
    权的教学研究。如,中国人民大学于198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
    ,招收大学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攻读知识产权第二学位;北京大学在开展
    有关教学研究的基础上,于1993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中国已逐步形成
    包括第二学位、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的教育体制
    。一批批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正在向社会不断地输送。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中国根据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至
    今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
    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已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水平
    的法律保护。

      1983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商
    标注册程序中的申请、审查、注册等诸多方面的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原
    则是完全一致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打击
    假冒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中国于1993年
    又分别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
    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
    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审查意见书制度,方便了商标注册申请人,这
    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全部吻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1993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
    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障。

      1985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使中
    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为了使中国的专
    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
    年9月4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专利
    法,从扩大对外开放和有利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一是扩大
    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
    法,即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无例外地授予专
    利;二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1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5年延长为自申
    请日起10年;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
    及到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
    利权人同意,使得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四是重新规定了对专
    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这使中国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这样,中国的专利法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基本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
    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依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
    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
    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
    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
    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
    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
    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国务院于1992年
    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
    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
    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
    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
    总体上与国际保护水平更为接近和协调。

      中国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措施。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
    责任。

      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
    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对于将非专利产
    品或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
    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可以依其职权或者消费者举报,进行主动检查和处理;被侵权人可以向
    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
    失;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
    款。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这些规定,方便了当事人,也保证了行政
    执法和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犯
    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惩治假
    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独处以
    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
    故意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或者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规定追究其渎职罪。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
    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
    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
    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
    按规定支付报酬的;以及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等侵权行为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
    ,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
    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侵权行为,根据情况,应承
    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
    政处罚。对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著作权人及其他
    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
    对侵权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的保护
    ,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创作及公平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对商标
    注册专用权的保护,促使中外厂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数量迅速增加。截止
    1993年底,在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41万余件。其中,国内注册商标35万
    余件,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近6万件。以美国为例,1979年前,
    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仅122件,到1993年达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199
    3年中国商标年申请量达17万件,其中新商标注册申请达13万余件,已跃居
    世界前列。又如,中国的专利法极大地鼓励了本国的发明创造,同时也有
    力地鼓励了外来的专利申请。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的首日就受理专
    利申请3455件。到1993年底,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36万多件。其
    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占27.5%、62.8%和9.7%;国内申请占
    86.4%,外来申请占13.6%,分别来自于70个国家和地区。截止1993年底,
    已累计批准17.5万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万多件,实用新型专利13万多
    件,外观设计专利2万多件。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中国不仅制定了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是严肃公正
    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中国在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首先归因于知识产
    权法律中规定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
    径。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

      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
    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严肃执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坚持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实行合议、回避、公
    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依法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完善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正确审
    理知识产权案件,切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鉴于审理知识产权
    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一些省份和直辖市如北京市、上海市
    、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自1992年以来
    ,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经济特区以及北京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
    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有利于保证执法的统一性,有利于积累经验,提
    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司法保护力量的不断加强,各级人民
    法院受理和及时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据统计,1986年至
    1993年底,全国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3505件,其中著作权
    案1168件;专利权案1783件;商标权案554件。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纠
    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钻
    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
    属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项发明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
    职务发明,判决“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又如,香
    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SENDON”商标
    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SENDON”
    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68314.4元。

      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可
    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
    责任外,还可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


      对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还
    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知识产权刑事犯
    罪案件,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假冒他人商标或专利,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惩处。据统计
    ,1992年至1993年,人民法院受理假冒商标刑事案743件,审结731件,判
    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分的共566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对假冒美
    国美孚石油公司“MOBIL”商标的5名责任人除依法处以罚金外,还分别判
    处被告1至2年半的有期徒刑。这充分表明中国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保
    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

      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
    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有责任进行
    审理,并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
    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为促进国际
    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结的美国好富顿公司诉深圳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在查明被告的侵权事实,确认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经调解,双
    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同时,法院还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民事
    制裁决定,该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10天时间,受到了美方当事人的好评。
    美国好富顿公司将写有“中国法律公正,法官办案快速”的锦旗送到法院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为提高司法水平,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使办案
    质量和效率都得到较快提高。为了扩大办案的影响,人民法院注意选择典
    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宣传报道,以案讲法,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从中国现
    实的国情出发,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
    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
    利管理机关。目前,中国地方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50多个,国务院各部
    门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20多个。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设立了国家版权
    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
    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
    理机构,县以下还设有工商行政管理所。全国商标管理专职人员7000多,
    兼职人员达30万。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
    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障广大人
    民群众的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便,立案迅速,查处速度快,办案效率
    高。这对于权利所有人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中国专利管理机关对提出的专
    利侵权申诉均认真对待,及时依法处理。

      著作权法1991年6月施行后,到1993年底,中国各地方的著作权行政管
    理机关已查处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非法复制图书等方面的侵权行为150多
    起,收缴销毁了侵权复制品,并对侵权者作出了行政处罚。1994年,中国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激光唱盘复录生产中的非法复制和图书出版中的非法
    复印进行了严厉打击。4月,广东省版权、文化、广播影视、工商行政管理
    、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了大规模的突击清查非法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行动
    。其后,上海、江苏、湖南等地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清查行动。这些行动
    ,狠狠地打击了生产销售盗版制品活动。同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
    施,对激光唱盘生产加工企业的设立加强管理,对其生产加工活动依法进
    行监督。

      中国商标法实施10余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了商标侵权假冒
    案13万件。其中,包括一大批大案,如“中华”卷烟,“永久”、“凤凰
    ”、“飞鸽”自行车,“贵州茅台”酒,“新开河”人参等商标侵权假冒
    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
    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依法对外国人
    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例如,浙江省专利管理机关就一起外国人提出的打
    火机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公正处理,责令厂家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国家版权局查处了福建、广东等地十几家工艺美术品厂仿制外国公司玩具
    造型案、江苏一家电子工业公司翻版生产激光唱盘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依法查处了诸如“TDK”、“TOSHIBA”、“SONY”、“IBM”、“3M”、“
    ESSO”、“P&G”、“海飞丝”、“小天才”、“飞利浦”等3000多件涉外
    商标侵权案件。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照
    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维护经
    济秩序的职责,可以主动对市场进行检查,有效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如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88年以来共查处涉美侵权案301件。
    在这301件商标侵权案中,有三分之一是美方当事人投诉的,大部分是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或消费者检举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
    关秉公执法,坚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许多外资或中
    外合资企业的赞扬。他们将绣(刻)有“清正廉洁,执法如山”、“秉公执
    法,扶正灭邪”、“秉公办理,保驾护航”、“公正严明,伪冒克星”、
    “执法严明,大公无私”的锦旗、金匾等赠送给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称赞办案人员“工作认真,行动果敢”、“办案速度之快在世界上是少有
    的”。  

      (人民日报网络版资料 2000年1月1日)

    二、联合国的16个专门机构都是什么?

    联合国专门机构一共是15个,分别是:

    1、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英文名称:World Bank)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简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通称。也是联合国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同时也是联合国的一个下属机构。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五个成员机构组成;成立于1945年,1946年6月开始营业。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英语: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成立的。

    与世界银行同时成立、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我们常听到的“特别提款权”就是该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

    3、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英文名称: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缩写WHO,中文简称世卫组织)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置在瑞士日内瓦,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是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卫生组织。

    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缩写UNESCO)于1945年11月16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法国首都巴黎,现有195个成员,是联合国在国际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成员最多的专门机构。

    该组织旨在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促进各国合作,对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其主要机构包括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

    5、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是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 1946年12月 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简称“劳工组织”。

    其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订公约和建议书;提供援助和技术合作。该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每年开会一次。

    6、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简称“粮农组织”,于1945年10月16日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系统内最早的常设专门机构,是各成员国间讨论粮食和农业问题的国际组织。

    其宗旨是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标准,改进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改善农村和农民的经济状况,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保证人类免于饥饿。组织总部在意大利罗马,现成员共有194个成员国、1个成员组织(欧洲联盟)和2个准成员(法罗群岛、托克劳群岛)。

    7、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简称农发基金,是联合国系统专门向发展中成员国提供粮食和农业发展贷款的金融机构。根据1974年11月在罗马召开的世界粮食会议于1976年筹建,1978年1月正式开始业务活动。

    农发基金有成员国173个。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其宗旨是筹集资金,以优惠条件提供给发展中的成员国,用于发展粮食生产,改善人民营养水平,逐步消除农村贫困。

    8、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英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1982年5月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截止2012年9月,已有171个正式成员。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的作用是创建一个监管公平和有效的的航运业框架,普遍采用实施。涵盖包括船舶设计、施工、设备、人员配备、操作和处理等方面,确保这些方面的安全、环保、节能、安全。

    9、世界气象组织

    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是联合国系统有关地球大气现状和特性,它与海洋的相互作用,它产生的气候及由此形成的水资源的分布方面的权威机构。

    WMO拥有国家会员185个,地区会员6个(截至2013年1月1日)。它的前身是诞生于1873年的国际气象组织(IMO) 。WMO建立于1950年,次年成为联合国有关气象(天气和气候)、业务水文和相关地球物理科学的专门机构。

    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专门机构。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设立。该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2018年12月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年度报告称,2017年中国在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位居世界第一,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强劲表现带动了全球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创新高。

    1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44年为促进全世界民用航空安全、有序的发展而成立。民航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制订国际空运标准和条例,是191个缔约国(截止2011年)在民航领域中开展合作的媒介。

    2013年9月28日,中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38届大会上再次当选为一类理事国。

    12、国际电信联盟

    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的一个重要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简称“国际电联”、“电联”或“ITU”。

    国际电联是主管信息通信技术事务的联合国机构,负责分配和管理全球无线电频谱与卫星轨道资源,制定全球电信标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电信援助,促进全球电信发展。

    作为世界范围内联系各国政府和私营部门的纽带,国际电联通过其麾下的无线电通信、标准化和发展电信展览活动,而且是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的主办机构。

    国际电联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其成员包括193个成员国和700多个部门成员及部门准成员和学术成员。每年的5月17日是世界电信日(World Telecommunication Day)。

    13、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是联合国大会的多边技术援助机构,成立于1966年,1985年6月正式改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任务是“帮助促进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协调联合国系统在工业发展方面的活动”。 宗旨是通过开展技术援助和工业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

    除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间有关工业领域问题的论坛外,其主要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综合服务,在政策、机构和企业三个层次上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高经济竞争力,改善环境,增加生产性就业。

    14、万国邮政联盟

    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简称“万国邮联”或“邮联”,是商定国际邮政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前身是 1874年10月9日成立的“邮政总联盟”,1878年改为现名。

    万国邮联自1978年7月1日起成为联合国一个关于国际邮政事务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宗旨是促进、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并向成员提供可能的邮政技术援助。

    其宗旨是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发展邮政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会员国所要求的邮政技术援助。

    15、世界旅游组织

    世界旅游组织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缩写:UNWTO) 是联合国系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旅游领域的领导性国际组织。最早由国际官方旅游宣传组织联盟(IUOTPO)发展而来。2003年11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158个正式会员国和6个联系成员 。

    其宗旨是促进和发展旅游事业,使之有利于经济发展、国际间相互了解、和平与繁荣。总部设在西班牙马德里。

    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年度统计数据显示,中国2015年全年出境游人次已达1.2亿,2016年春节出境游人次预计将达近600万,中国继续坐稳最大出境游客来源国的宝座。

    三、请问英国的教育和中国的教育之间的区别?

    一、社会保障体系不同

    相比较我国,英国拥有优越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福利社会中,英国学生上学不用交学费,国家免费为他们提供学习平台。

    这也导致了他们思维上形成一种定势:学习最初是没有代价的,国家让来学习。所以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英国学生为什么自我动机没有中国学生那么强。

    二、中英文化差异。

    西方社会是个体主义,东方是集体主义,这在文化心理学中是首要强调的。在英国,孩子们从小就认为我是一个个体,对于集体没有强烈的观念。

    三、教育的侧重点。

    英国经济发达,社会保障体制完善,就业压力远小于中国。所以传统的英式教育的侧重点在于发展孩子的长处、帮助孩子找到自己的兴趣所在。

    但在中国严峻的竞争形势下,中国的教育方向不得不转向英式教育,素质教育仅存在于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平台优越的发达地区。

    侧重点的差异也说明了为什么在中英同龄学生群体中,英国学生的基础知识落后中国学生,但英国学生的创造力、探索能力比中国学生要强。

    扩展资料

    国民教育体系

    国民教育体系主要是指主权国家通过制度或法律的形式,对本国所有享有公民权利的人所提供的一种不同层次、不同形态和不同类型的教育服务系统。

    终身教育体系则是针对人生各个阶段的发展需求以及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变化而建立的教育服务系统。

    终身教育体系

    终身教育是贯穿人一生、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民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基石,没有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作为依托,终身教育体系也就难以建立。

    可以说,国民教育体系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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