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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起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1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新馆开馆之际,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为新时代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出了根本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
今年的6月9日是
第十五个国际档案日
宣传活动主题为
“喜迎二十大 档案颂辉煌”
国际档案日的由来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国际档案理事会成立60周年纪念日,国际档案理事会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从此,档案与档案人便有了属于自己的节日。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该年开始,把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
国际档案日设立意义
设立“国际档案日”的意义表现在很多方面。既能推动各国档案事业的发展,也能使各国执政者相信有效的档案保管是优化政府管理、提高执政透明度、明确责任的前提,还能帮助公众了解档案保管是积累国家和社会记忆的重要手段,促进档案广泛利用。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新修订的档案法
来源:中国新闻网 “西安发展改革”微信公众号 贵港市档案局 贵港市档案馆
审核:黄志军
编辑:吴瑜婷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将数据作为什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将数据作为档案的范围。2021年6月9日第十四个国际档案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解读:
一、档案法修订和实施时间: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签署第四十七号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档案法1988年1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二、档案法修订的背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待解决,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档案法修订势在必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
四、具体修订内容:
(一)理顺体制机制方面: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的党管档案工作体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经费。
(二)健全制度设计方面:明确档案法的适用范围和应当纳入归档范围的材料。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档案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机制,增加了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并增加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三)加大开放力度方面: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体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进一步为档案的开放和利用提供便利条件,将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 (四)构建安全管理体系方面:要求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五)推动信息化建设方面: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六)强化监督检查方面:新修订的档案法列举出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对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及应当遵守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数额幅度,增加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档案法2021年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新《档案法》第一条新增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述,反映了新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17年,党的十九大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进一步完善档案法?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可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国家工作的重点之一。“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从“档案管理”转向“档案治理”,是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新《档案法》的这一表述,突出反映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时代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档案法2021年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新《档案法》第一条新增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述,反映了新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17年,党的十九大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进一步完善档案法?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可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国家工作的重点之一。“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从“档案管理”转向“档案治理”,是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新《档案法》的这一表述,突出反映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时代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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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国家档案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