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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化镇市场监管所开展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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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整顿药品市场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顺化镇市场监管所开展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和药品的自查报告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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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化镇市场监管所开展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 药品的自查报告
  •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行业乱象专项整治的重点
  • 一、顺化镇市场监管所开展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为落实落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严防严控药品安全风险,顺化镇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药品安全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此次检查,以城区、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为重点,严格检查各医疗机构药械购进资质、索证索票制度执行和台账管理情况、医疗器械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可追溯、是否存在销售过期产品等行为、对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是否建立并执行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等内容。在检查中,该所配合县局药械股充分发挥药品抽检在风险防控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执法人员对药品开展了监督抽检。抽样人员严格按照抽样操作规程抽取样品,充分运用全省药品抽样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并按照药品标准规定的条件转送样品,确保高质量完成监督抽验任务。

    截至目前,该所共出动执法人员6人次,检查医疗机构12家(次),完成药品流通环节抽检3批(次)。下一步,我所将持续加大药械检查力度,并结合药品抽检结果严肃查处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提升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撰稿:马晓燕

    审核:曹德崇

    一、药品的自查报告

    关于药品的自查报告

      一转眼,时光飞逝如电,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回顾这段时间的辛勤工作,存在着缺陷,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自查报告了。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药品的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药品的自查报告1

      根据药监局领导下发的xx年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我院按照药监局培训的各项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总如下:

       一、领导重视,管理组织健全

      我院成立了医院药事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院规范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设立了药品质量管理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的管理工作,确定各岗位职能,并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各环节制度。

       二、药品的管理

      1、建立供货单位档案,严格审核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从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合格药品。

      2、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药品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相关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制度、处方的调配及处方管理制度、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

      3、购进的麻醉及药品按规定管理,专柜存放,设有防盗设施,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账记录,账物相符。

      4、实行药品效期储存管理,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挂牌警示。报各使用科室进行促用。

      5、药房、药库每日上午、下午定时对药品进行巡查与养护,进行温湿度检测并做好记录,如超出规定范围,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三:药房的管理

      1、按照药房规范化建设要求摆放药品,区域定位标志明显、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单独存放、危险品专柜存放。

      2、按照要求药房每月对陈列的药品进行养护,做好养护记录台账,每日上、下午定时监测温湿度,并做好记录,如超出规定范围,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3、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调配、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4、调配处方时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制度,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对有疑问、配伍禁忌、超剂量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审核与调配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5、严格执行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处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不得超过3天,处方药品剂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特殊药品应严格使用专用处方。

      6、严格按照规定保存处方: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处方保留3年。

      7、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

      8、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有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四、药品质量和管理责任重大,在下一步的管理工作中,我们将以自检自查为新起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院与科室两级管理,提高药品质量管理,确保用药安全,确保医疗安全。

      2、建立医院药品质量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3、加强高危药品和抗菌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4、加强对新员工的上岗培训,及老员工的继续教育培训。

      5、加强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评审。

      6、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认真负责,严密监测,及时报告。

      药品的自查报告2

      为了贯彻Xx县教育局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健全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要求检查组成员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二、建立完善的制度仪器室、实验室各种制度齐全,均上墙公示。具体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仪器室管理人员职责》、《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化学实验应急处理办法》等。

      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学校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科学仪器室、科学实验室由办公室主管,检查组督促。

      四、危险、剧毒药品的管理与使用:

      1、学校应建立危险、剧毒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2、学校应将危险品(建立专门的橱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品要作经常性检查。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危险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放在不为外人轻易获取的地方。严格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毒品,做到人离门锁。

      4、任课教师领用危险、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危险及剧毒药品领用单”,获批后,才能向管理员按所需数量领取。领用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在使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课教师缴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单上注明缴还药品的数量。使用危险化学药品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化学危险、剧毒药品一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五、废弃危险、剧毒药品的处置试验后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废液或残渣等应集中存放,由学校教师定期安全处理或销毁。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六、检查情况

      1、化学药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专门的柜子存放并加锁。

      3、危险化学品有专柜,柜上加锁。

      4、实验室、仪器室均有锁。

      药品的自查报告3

      为贯彻落实云人社通xx100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结合《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的标准,仁心大药房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医保定点药房自检自查工作,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药房按规定悬挂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公布服务承诺、公布投诉电话,《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二、本药店有严格的药品进、销规章制度,药房员工认真履责,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认真审核并建立档案,确保购货渠道正规、合法,帐、票、货相符;

      三、本药房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药房门口设有明显的夜间购药标志。所有营业人员均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健康证》和职业资格证书,且所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药师按规定持证上岗;

      四、本药房经营面积284平方米,共配备4台电脑,其中有3台电脑装药品零售软件,1台装有医保系统,并经专线连入怒江州医保系统。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清洁人员,确保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五、本药房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持有相关证件。所有员工均已购买社会保险;药房严格执行国家、省、州药品销售价格,参保人员购药时,无论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我店均实行同价。

      综上所述,上年度内,本药房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两定”服务协议,认真管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尊重和服从州、县社保管理机构的领导,每次均能准时出席社保组织的学习和召开的会议,并及时将上级精神贯彻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保证会议精神的落实。今后,我药房将继续抓好药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和不正之风,做好参保人员药品的供应工作,为我州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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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 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
    【拓展资料】
    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存放,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抽验。
    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告,公布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结果。
    对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其复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答复、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情况,确定若干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相应增加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对其使用药品的质量抽验力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储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假劣药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索证、索票查验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储存药品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药品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备人员的;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的;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并执行的。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其正确履职。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均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医疗行业乱象专项整治的重点

    法律分析:《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指出,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任务包括: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法律依据:《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三、重点任务 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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