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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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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精馏实验报告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最高法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的共同点都是什么?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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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的共同点都是什么?
  •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揭晓
  •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都有哪些?
  • 一、最高法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相关介绍与案例全文如下:

    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全面展示2021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的同时,遴选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15个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各个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相关领域,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程序复合程度高、探索创新意识强,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功能作用。

    一、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服务保障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服务保障。本次发布的年度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审理长三角地区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依法对非法生产、倒卖、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各环节被告人定罪量刑,斩断危险废物非法处置产业链。严惩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巩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高压态势,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妥善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发挥司法裁判矫正作用和预防性保护功能,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遵循自然规律规制被告人自行投放外来物种行为,明确增殖放流应符合生态环境特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依法审理江河源头地区水土保持费征缴案件,提升水土流失治理效能,加强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确认青藏高原污染环境赔偿磋商协议,筑牢高原生态屏障,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加大对长城、传统村落司法保护力度,守护历史文化遗产,巩固中华民族文化根基。

    二、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司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协调保护生态环境与推动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规划、建设、生产引发的纠纷,鼓励清洁生产,推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转型升级。依法审理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件,设置“环保承诺”投资条件,制定绿色重整方案,推动企业重获新生走上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在汽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创造性的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抵消超标排放量视角出发,促使被告企业以捐献新能源电动车用于公益事业的方式实现生态修复,推动淘汰落后产能、扩大绿色产能。探索以公益信托方式管理使用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委托第三方将修复费用纳入绿色公益工程项目,实现修复生态环境与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有效衔接。

    三、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修复实际效果

    人民法院注重对生态环境修复行为效果的实质审查,探索创新裁判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明确以技改费用抵扣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以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情况下,自觉采取措施节能减排、降低环境风险、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前提。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对引入外来物种等不合理、不科学生态修复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指引科学合理开展生态修复。在偷排危险废液污染环境案件中,统筹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依法确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责任主体达成的磋商协议,及时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及后续处置费用数额,为修复生态奠定良好基础。在涉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公益诉讼案件中,以拓宽河道确保行洪安全等新型方式消除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延伸审判职能,推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水平

    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构建协作联动长效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法治保护水平不断提升。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围绕古树名木管护不周、公共利益受损等城市治理问题,促进行政主管部门改进工作效能,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市家园。在涉行政职能调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准确识别部门职能范围,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联动机制、司法建议、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提升环境治理效能,构建完善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今后,人民法院将进一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强化统一法律适用,持续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切实履行好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职责使命,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

    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

    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十一、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

    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三、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

    十四、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五、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周某荣等28名被告人明知废旧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系《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需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2017年至2020年间,各被告人在无处置资质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别无证生产、倒买倒卖、终端销售上述精馏残渣,形成横跨浙苏皖三省的非法处置利益链条。涉案精馏残渣1800余吨、金额超1000万元。其中被告人周某荣非法处置600余吨,精馏残渣储存堆放过程中泄露致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被告人吴某良等将精馏残渣掺入燃油售卖用于燃烧,经侦查实验认定,燃烧行为造成空气污染。

    【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荣等28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同时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禁止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或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是国家明文认定的危险废物,由于专业处置成本高同时有可燃特性,此类物质的非法倒卖和处置时有发生。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非法生产、倒卖、运输、处置各环节犯罪进行全面追责,彻底斩断横跨浙苏皖三省的精馏残渣非法处置产业链,沉重打击了跨域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同时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矫正作用和对环境的预防性保护效果,有力维护了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安全,体现司法机关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有利于警示相关行业单位和从业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黎某建邀约张某波、黎某志及黎某培(另案处理)电鱼食用。黎某培驾车搭载三被告人到前河重庆市城口县蓼子乡当阳村转拐子河段,分工配合进行捕鱼。经群众举报案发,被告人相继到案。取保候审期间,三被告人自行在重庆市潼南区某淡水鱼养殖场购买裸斑鲤、黄辣丁鱼苗若干投放进犯罪地河段。法院经函询相关机构,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复函证实,被告人在增殖放流前后均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流的裸斑鲤在城口县前河水域属外来物种,不宜在该河段放流,极可能对城口县本地品种造成影响;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复函证实,潼南区某淡水鱼养殖场有出售水产品的合法资质和许可,无增殖放流水生生物物种的资质,裸斑鲤不属于本地种。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人虽有主动修复水生生态、弥补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之意,但增殖放流前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裸斑鲤不适宜案发河段放流,该增殖放流不仅不能修复水生生态环境,反而可能有害于河段生态平衡,故不采纳三被告人关于案发后投放鱼苗进行了生态修复,未对案涉河流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建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黎某志、张某波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作案工具。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案件。增殖放流是恢复渔业资源、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须遵循科学规律合理开展,不规范的增殖放流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会抵消增殖放流作用,甚至给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本案中,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被告人开展的增殖放流不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相关规定,不能起到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生态环境的作用,反而给事发河段引入外来鱼种,可能造成物种种质混杂、种群退化,影响生物遗传多样性,对其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同时向渔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引导社会公众学习、遵守增殖放流相关规定,建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增殖放流的监管,对于促进科学合理开展增殖放流具有指引价值。

    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负责清运、焚烧处置太原市六城区医院及诊所的医疗废物。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康与副总经理经预谋决定将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外排倾倒,该公司环保部及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将污水排放至新沟村、港道村土地中。经监测、鉴定,倾倒的污水含有汞、镉、铅、铜、铬、锌等重金属。污水倾倒致倾倒地点及周边土壤氯离子和全盐含量升高,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各被告人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及污水处理工作人员,主观上对公司处置医疗废物经营范围及污水不得外排的规定明知,客观上未经环保监管部门批准私自将未经处理的大量污水倾倒在厂区附近村庄土壤中,对倾倒场地的土壤造成损害后果,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判决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康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康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非法倾倒生产作业污水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不断增加情况下,非法倾倒处置医疗废物产生的污水不仅对环境产生污染,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民法院综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客观上未经批准擅自排污行为方式和主观上明知的态度,依法追究其非法倾倒医疗废物污水污染环境刑事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有助于警示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污染物处置工作,避免因不当处置引发公共健康风险,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张某设等人授意孙某坡、刘某水安排车辆从外省装运四千余吨危险废液至陈某平等合伙经营的峡江某公司露天水池倾倒。孙某坡安排陈某刚、王某华驾驶车辆装运一百余吨危险废液至峡江县某养猪场和某板材厂内水塘倾倒。张某设授意陈某平等人将之前倾倒在某板材厂内水塘的三吨以上危险废液转移至峡江某公司露天水池。陈某平等人共从张某设处获取危险废液处置费187.2万元。上述危险废液直接从峡江某公司露天水池偷排至周边农田和赣江重要支流沂江,造成农田土壤严重污染和沂江河内的鱼虾大面积死亡。张某设与吉安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磋商协议,自愿承担生态修复和后续处置等费用2896万元,经司法确认,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七百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跨省转运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非法处置和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平、唐某、肖某的共同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省转运倾倒危险废液污染环境引发的案件。环境是人类生存之基,良好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降低处置成本,跨区域倾倒工业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危化物,转嫁环境污染风险。本案各被告人分工合作跨省倾倒有毒有害废液,造成赣江及支流水域、沿岸土壤严重污染,危害当地及下游居民用水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对提供、运输、倾倒工业废液等各环节的被告人均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并处罚金,通过司法确认生态修复和后续处置等费用2896万元,兼顾打击污染犯罪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拥有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波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甲第里”石匾,盗窃过程中石匾掉落摔断,到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一块“三公旧第”石匾,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和门楼整体性垮塌。两被告将摔断的石匾以2200元出售,两块石匾未能追回。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文、方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经专业机构评估,“甲第里”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3727.61元。经专家评估,两被告盗窃古建筑构件的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310617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门楼属于不可再生的古建筑资源,门楼石匾被盗及损坏,改变了原有古建筑风貌,斩断了原有历史文化传承,损毁被盗门楼的生态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合金溪县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和家庭经济条件、传统村落整体性损害程度、专家意见等因素,认定两被告承担因破坏人文生态资源所造成的损失为300000元。判令徐某文、方某平连带赔偿“甲第里”“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用103539.61元及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0000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传统村落标识性建筑损毁引发的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传统村落在农耕文明传承中形成,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蕴涵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厚重的文化价值,是中华文明发展演变的实证,属于人文遗迹,其依附的历史环境要素,如塔桥亭阁、碑幢刻石等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一旦破坏难以恢复。被盗石匾及被破坏的门楼依原貌修复后其人文生态价值相较原物必有贬损,原生态传统村落风貌的完整性和历史文化传承功能已不可逆地遭到破坏。本案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被告人应承担的人文生态资源损失,为人文遗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案的依法审理使遭到损害的人文生态环境权益得到救济和弥补,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传统村落等不可再生文化遗产的自觉性,促进传统村落可持续保护,更好地留住历史传承和美丽乡愁。

    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传统印染企业,从事棉、化纤的印染精加工业务。由于主营业务受挫、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该公司从事印染行业逾20年,是长兴县某镇唯一印染企业,旗下全资子公司是当地重要污水处理企业,整体具备较完整生产要素,持有一定体量排污权,为众多纺织企业提供“印染+污水处理”配套服务,还承担当地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工作。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在清算程序中提前招募意向投资人,推动转入破产重整程序,促进企业重获新生,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企业深耕污水处理及印染行业,案件处理结果事关居民日常生活和生态环境安全,事关当地纺织产业发展前景。遂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政府聘请专业运维单位负责污水处理业务继续运营,杜绝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安全。提前启动意向投资人招募,围绕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开展破产重整,要求意向投资人签署《环境保护承诺书》并围绕绿色经营理念制作重整投资方案,将绿色低碳经营要求作为资格审查重要内容。采用“报价承诺+网络竞价”模式,最大化实现排污权等生产要素市场价值,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7%提高至30%以上,重整计划高票通过。企业获得注资后,在工艺装备、污染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优化提升,企业信用得以修复,走上绿色低碳转型全新发展道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持有污水处理产能的传统化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人民法院协同破产管理人在程序选择、企业经营维护、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制定和执行各环节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在破产程序中力保环境安全,以促进企业绿色转型为导向招募重整投资人,优化规则设计提升重整价值,取得了保环境、稳经济、促发展的良好效果。本案使破产企业走上绿色低碳发展道路,还促进了当地纺织印染产业绿色优化升级,是人民法院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促进高能耗、高排放困境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服务产业结构绿色优化升级的生动实践,对于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服务经济绿色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型号轻型柴油车尾气排放不符合国四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检测结果是标准限值的5.4-5.9倍,碳氢+氮氧化物检测结果是标准限值5-5.5倍。经审计,该公司于2016年1月至5月生产案涉型号柴油货车一百余辆。2013年以来,该公司销售新能源物流车2300余台,对节能减排作出一定贡献。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认为该公司超标排放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持续性伤害,整改措施不到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大气污染治理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及销售市场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车辆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损害进行量化评估,根据车辆排放数据,取平均行驶里程中位数,计算出排放总量。结合该公司积极进行产业升级、淘汰旧柴油车产品、开拓新能源货车市场的经营现状,提出以提供新能源汽车作为弥补柴油车超标排放造成损失的替代性修复方案。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该公司停止案涉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向相关政府部门无偿交付约定型号的新能源电动车共计108辆(总数量可抵消排放NOx约6810320g)用于公益事业,并在8年内无偿对上述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在国家级媒体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新能源代偿车辆已完成交付。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部分老牌车企面临产品升级迭代缓慢、绿色工业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人民法院借助专业机构力量,跳出以金钱作为测算修复大气污染状况的传统思路,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量单位,以抵消污染物排放为方向,以新能源电动车替代燃油车减少汽车尾气排放,达到改善大气质量目的,对于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本案的依法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保留了企业发展活力,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加大技术升级力度、降低环境风险,实现新旧产能更新换代,践行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发展路径。

    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三江河系长江流域乌江水系芙蓉江左岸一级支流,流经重庆、贵州。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横跨三江河修建桥梁,未经审批将两个主桥墩、导流坝和临时施工便道伸入河心,侵占河道行洪断面,在夏季汛期对河道行洪产生明显壅水效果,加剧了洪灾对沿岸部分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害风险。水务部门多次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补办审查同意或批准手续,该公司未予拆除,案涉桥梁亦未通过防洪影响评价。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消除因违法行为致三江河行洪不畅、损害上游流域岸线居民人身财产的危险,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

    【裁判结果】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公司委托第三方制定河道治理方案,实施河道拓宽工程,拆除临时施工便道,消除案涉大桥行洪影响。被告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施工完成了河道修复治理工程,通过了水务部门的防洪影响评价,达到了防患减灾的预期目标,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实现。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违法施工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引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人民立场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把修复河道行洪功能、消除流域生态安全风险、维护沿河人民群众权益福祉贯穿案件审理执行全过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通过采取河道拓宽工程等新型环境修复治理方式,有效消除工程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化解行洪不畅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有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整体安全和平稳运营,是司法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同频共振、协调并进的鲜活实例。

    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系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该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自2016年1月1日起应执行更为严格的新排放标准,由于未及时开展焚烧炉技术改造工作,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一直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环保监管行政机关鉴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多次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实施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长期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因违反强制性排放标准未完成技术改造升级造成环境损害,故对其请求以停产技改、整体搬迁费用抵扣应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判令该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1511.93元,在江苏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鉴定费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长江流域发电企业超标排污引发的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升级责任重大,绿色发展潜力和势能巨大,推进生产技术更新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是沿江流域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以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为前提,应对标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升级生产技术、改进经营方式。超标排污企业本身具有改进技术避免污染的义务,案涉企业由于未及时开展技改工作,造成大气污染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明确以技改费用抵扣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以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情况下,自觉采取措施节能减排、降低环境风险、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前提,对于正确把握技改抵扣适用条件及同类案件审理具有较好借鉴意义。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引导企业紧跟时代要求、推进技术更新换代,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是人民法院贯彻长江保护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动实践。

    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养殖园未建设雨污分流管网,牲畜尿液混合雨水排入外环境,流向南侧草原并伴有浓烈恶臭,导致草原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确认了事故直接污染损害草场的面积和深度,明确环境污染损害和治理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共40万余元,全部由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承担,并申请人民法院对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法定条件,裁定申请人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青藏高原区域畜牧养殖企业牲畜排泄物外泄损害环境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青藏高原被誉为“亚洲水塔”,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等多条主要大江大河的源头区域,是中国乃至亚洲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空气质量与北极地区相当,土壤环境总体处于自然本底状态,是地球上最洁净地区之一,也是气候变化敏感区,生态环境脆弱敏感,一旦破坏,修复难度很大。人民法院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落实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赔偿责任,有力践行了“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理念,对于司法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维护大江大河源头生态屏障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十一、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陈某海于2014年至2020年在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水库大坝东侧,距长城墙体约30米至100米范围内进行建设,建有建筑物、构筑物10处。北京市平谷区某局对此立案调查。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作出的《案涉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显示,陈某海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城的保护范围内,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破坏的程度为严重。平谷区某局对陈某海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陈某海自行拆除建筑,同时向属地乡镇政府移送了违法建筑的线索。陈某海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案涉区域在黄松峪关长城城堡附近,并没有依法划定保护范围。

    【裁判结果】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长城保护相关法规内容,长城本体保护范围划定的基本原则为长城墙体向外两侧以500米为参考数值,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保护范围。陈某海未经审批擅自在距长城墙体约30米至100米的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违反了上述规定,平谷区某局经法定程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陈某海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长城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已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不仅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危害,也对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造成侵害。围绕案涉建筑的位置是否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这一争议焦点,本案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案涉建筑距长城墙体约30米至100米的事实,认定其位于长城保护范围内,坚决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长城保护及监管工作,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历史文物保护意识,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好包括长城在内的中华民族标志性历史文化遗产,实现中华文明生生不息、代代传承。

    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杨家坪步行街4株古树上设置有夜景灯饰,以损害树木健康方式直接钉于树木本体,影响了古树健康生长,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向九龙坡区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经复勘现场,发现4株古树上又直接使用钉长钉、卡卡钉的形式设置夜景灯饰。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评估意见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补挂古树标志牌,加强管理与养护。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九龙坡区某局怠于履行古树保护管理职责违法,判令该局全面充分履职,对4株古树采取有效保护管理措施。九龙坡区某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起诉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家坪步行街内4株古树存在以损害树体的方式设置夜景灯饰的情形,古树资源受到损害。被告作为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关,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判决确认被告九龙坡区某局对杨家坪步行街4株古树的保护管理未及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行政机关不履行古树保护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古树是当地悠久历史与绿色文化的见证者,是历史变迁和亲情记忆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历史文化、社会和遗传学价值。古树上设置有夜景灯饰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但装饰设置不应损害古树健康生长。本案查明夜景灯饰损害树体的情形存在,被告怠于履行古树保护监管职责,未及时对城市古树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以司法手段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守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引导公众提升古树名木保护意识,科学合理开展装饰活动,留住城市名片,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美好家园。

    十三、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梧州市某局查实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渗滤液处理线的运行记录日志未如实记录清理、维修、停运设备的时间,存在台账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五万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梧州市某局对水污染防治具有监督管理职权,对弄虚作假行为具有处罚职责。原告违法行为存在,梧州市某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排污单位未如实填写环保设备运行台账日志、存在台账弄虚作假引发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以及行政诉讼对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监督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为防治水环境污染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对水污染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十四、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贵州省剑河县某局具有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负责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但其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荣达公司等六家企业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362941元,实际未缴纳。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案涉六家企业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剑河县某局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该局征缴了三个企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将其他三个企业的违法线索移送剑河县综合执法局。

    【裁判结果】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备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职责,其怠于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职责,造成水土保持补偿费被拖欠,国家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后,被告征缴了三个企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将其他三个企业的违法线索移送剑河县综合执法局,完成了法定职责,应判决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据此,确认被告对六家企业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怠于履行征缴职责的行为违法。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对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价值。贵州省黔东南州地处长江、珠江上游,保护好当地涵养水土、保护水源的重要生态功能,对于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剑河县某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部分职权划归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但依然保留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职责。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确认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促使其积极履职尽责。本案的依法审理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厘清执法权责、积极担当作为,推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有效衔接,推进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十五、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对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氨氮等废气的行为分别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后,原告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两被告承诺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自行投入资金建设环保项目进行废气治理,并自愿各支付40万元替代性修复资金用于当地大气污染治理。调解协议公告期满后,二审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并移送一审法院执行。

    【执行情况】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鉴于两被告均停止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并自行投入资金完成了废气治理环保项目建设,就两被告共支付的80万元替代性修复资金的执行问题,引导两被告分别与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签订公益信托合同,约定各将40万元汇入该基金会环保公益金专项账户,委托该基金会代为完成替代性修复事项,监察人为当地生态环境局。在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的支持协调下,该基金会与国有企业宜春城通城市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将受托的替代性修复资金用于该公司已经政府立项的宜春市北湖公园充电场站基地公益项目。该项目总投资约230万元,共配建8个120KW快速充电桩,可满足16辆新能源汽车同时充电使用,并设有环保公益大型宣传栏3个。基金会与合作公司约定:本案替代性修复资金与项目总支出的差额约150万元由该公司补充。替代性修复执行过程中,除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监察人的全程监督外,还邀请当地社区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全程监督。替代性修复项目完成后,该基金会将项目实施过程所涉材料及验收报告提交执行法院存档结案,修复资金使用和修复情况在该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实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典型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如何管理、使用和监督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案即是地方法院探索推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和创新环境公益诉讼涉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公益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大胆创新,以公益信托方式,委托公益性基金会监管和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促进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有效衔接,使修复资金真正用于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对破解修复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难题,实现公益诉讼修复生态环境这一根本目的,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受托执行的社会环保公益性组织依法公开选择了合作单位和施工方,并接受各方对替代修复项目中项目论证、工程施工、验收结算等环节的全程监督,确保了修复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针对案涉修复资金不足以建设充电场站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与当地国企合作共建,既实现了本案当事人进行替代性修复的诉求,又促进了当地环保公益项目的建设,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杨书培

    一、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的共同点都是什么?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每起司法案件,都是公平正义的足迹。如果让你选择,你会挑出哪些案件代表2021年的法治记忆?也许,过亿投票评出的结果,恰与你的印象重叠。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举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正式揭晓。本次活动对全国法院审结的40个典型案例展开网络投票,共收到网民投票1.2亿张。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并综合网民投票结果,最终评选出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及“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脱颖而出,只因它们都契合着天理、国法、人情的脉搏——这是百姓身边最具体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让违背人类共同价值、伤害人民感情的罪行不仅受法律严惩,更被公义唾弃。2020年6月,宁静的喀喇昆仑高原回荡着信仰的声音。陆军某边防团团长祁发宝带领官兵,面对数倍于己的外军挑衅展开殊死搏斗。祁发宝身受重伤,四名战友以身殉国。事件曝光后,“宁将鲜血流尽,不失国土一寸”“清澈的爱,只为中国”让无数同胞在“泪目”中哽咽。然而,微博博主“辣笔小球”歪曲英雄事迹、诋毁爱国精神,引发极大愤慨。最终,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这起“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刑事第一案”在法律领域竖起纪念人民英雄的丰碑,更用回击挑衅的坚定向英烈致敬。
    对于普通人来说,最棒的法律故事都有着相同的主题:“治愈”。在“百香果女童被害案”中,被告人杨光毅被依法判处死刑,司法裁判与百姓心中的正义感形成共振。凶手的下场充分昭示,美好不容碰触,伤痛不容轻忽,罪恶不容饶恕,底线不容亵渎。在“种子套牌侵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对种子交易行为是否侵权一槌定音,轻柔递上一缕维护种源安全的法律抚慰。在“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中,为预防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孔雀可能遭遇的灭顶之灾,紧急叫停水电站建设,人民法院用胜过无数文件的案例说明,在中国青山更胜金银。从某种意义上,这些案例也是“生态治理”,它们治愈了人心,回归了“天理”。
    公平正义,是用行动表明一旦丧失为民初心,权力和金钱如同幽灵般的苍白无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赖小民,收受、索取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7.88亿元,成为迄今人民法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数额最大的贪官。2021年1月,法院依法对其执行死刑。巨贪的轰然倒塌,引来一片拍手称快。
    国法之可敬,因为它关乎公共利益;国法之可畏,在于它能让最肆无忌惮的罪行战栗,让最自鸣得意的狡诈忏悔。在“‘10·18’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中,98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重刑率达40%。曾自认为可以逍遥法外的犯罪团伙切身感到,地图上的国境线,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边界。在“中国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中,天平的一头是年报虚增货币资金以百亿计的上市公司,另一头是5.2万名无辜遭受“腰斩”之痛的股民。24.59亿元的“天价”判决喻示,股市不是围猎场,最大规模的财务造假之“罪”,必须要用史上最高的赔偿金额赎清。大国之大,必有大国之法,再大的权力与利益在人民的法律面前,都必须保持谦卑。
    公平正义,是让“俯首甘为孺子牛”的柔情,成为应和时代心跳的司法旋律。在“刷脸”成为“通行证”的年代,人脸信息究竟是公民有权说不的隐私,还是动物园可以以效率为由主动采集的资源,我的脸究竟谁说了算?法院判决园方赔偿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删除原告面部特征及指纹识别信息。数字经济在时代高速路上行驶时,必须关注消费者信息权这一“限速提示”。
    法律至上,但并不高高在上。在“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第一案”中,七旬老人在羽毛球比赛中受伤,引发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在庭审实践中首次应用。一份全部驳回的判决与胎儿继承权、高空抛物责任、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等热词一道,成为民法典点亮生活的“触点”。而在“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中,为对因错案被羁押五千多个日夜的吴春红进行补偿,将原6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至120万元,重点聚焦“看不见摸不着”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人道考量中彰显法治分量。这些案例显示,法理不“忘情”无损其威严,更在群众信服中增添力量。
    天理、国法、人情。在公平正义的三重奏中,十起案例勾勒出法治进步的节律。这在群众心中渗流的鼓点,正前所未有地轻盈。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苏航

    二、“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揭晓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举办“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揭晓活动,公布2021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及十大提名案件。
    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的案件是: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刑事第一案;“10·18”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百香果女童被害案;中国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第一案;人脸识别第一案;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种子套牌侵权纠纷案;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
    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的案件是:智能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第一案;王某与某贸易公司跨境股权转让纠纷案;首例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案;首例涉外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王德彬等人涉黑案;“包工头”工伤认定案;老人偷鸡蛋被拦猝死案。
    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宣传活动已成功举办四届。本次评选活动自2021年12月3日正式启动,通过对全国法院2021年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筛选和初评,选出40个候选案例展开网络投票,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经过为期十天的投票,共收到网民投票1.2亿张。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并综合网民投票结果,最终评选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及十大提名案件。
    (总台央视记者 吴闯 奚丹霓 张赛 韩文_ 周琨)

    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都有哪些?

    一、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
    这是金融领域一起触目惊心的腐败大案,赖小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判处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赖小民之所以因贪腐而被处以极刑,判决书中四个醒目的“特别”给出了答案: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经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从2008至2018十年时间里,赖小民收受、索取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元,是迄今为止人民法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数额最大的贪官。
    赖小民不但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而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等多项依法从重情节,赖小民的绝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为了满足个人的贪欲,赖小民违背国家政策,参与一些明令禁止国有金融机构涉足的项目,最终导致一些巨额投资放债业务出现问题,资金难以收回,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严重侵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赖小民到案后,虽然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赖小民的四个“特别”,使其具有的“重大立功表现”情节不足以从宽处罚。赖小民提起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巨贪伏法、罚当其罪。
    二、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刑事第一案
    中国西部边陲,喀喇昆仑高原,2020年6月,外军公然违背双方协定,悍然越线挑衅。陆军某边防团团长祁发宝带领几名官兵据理交涉,遭到了对方的暴力攻击。面对数倍于己的外军,祁发宝和战友们与对方展开殊死搏斗,誓死捍卫祖国领土主权,祁发宝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以及战士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英勇牺牲、以身殉国。
    2021年2月,5位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首次被公开,“宁将鲜血流尽,不失国土一寸”,他们张开双臂把胸膛迎向外军的一幕令无数国人感动落泪,烈士陈祥榕写下的“清澈的爱,只为中国”的深情告白引发了全社会的情感共鸣。
    然而,2月19日上午,一个微博名为“辣笔小球”的博主先后发布了两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爱国精神。“辣笔小球”这两条“辣眼睛”的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公众强烈愤慨。
    2月20日,网名“辣笔小球”的犯罪嫌疑人仇子明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以往对于此类案件大都是追究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标志着我国在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方面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级的规制措施全面建立。“辣笔小球”案成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设立后的全国首案。
    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仇子明未提出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杨浩: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人民群众对于这个行为的反应非常强烈,可谓是群情激愤,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完全符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构成的。
    三、“10·18”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
    一个电话、一条短信,或冒充客服退货退款、或冒充公检法人员威吓哄骗、一次“中奖”带来了一连串陷阱、甜言蜜语背后暗藏着凶险的“杀猪盘”,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套路层出不穷,屡打不绝。电诈“毒瘤”、民之公敌;铲除公害,民之所盼。
    打防管控,以“打”为先,各级政法机关以法为剑,全链条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1年4月,“10·18”特大系列电信诈骗案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一起作案手法隐蔽、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跨境诈骗犯罪。法院查明,2019年3月,主犯苏某某等人在菲律宾设立电信网络诈骗窝点,雇佣被告人朱某某、董某等100余人,利用交友软件推荐虚假赌博网站,诱骗1500余名被害人充值参赌,涉案金额共计1.04亿余元。2021年6月16日,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公开宣判,涉案的98名被告人分别因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刑期的35人,重刑率达40%,98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共计2400余万元。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审判长 徐翔:坚持刑事打击、经济打击双管齐下,用足、用尽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手段,形成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
    猛药去疴、重拳生威,“10·18”系列案件审判的从严从重、依法严惩,有力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彰显了司法为民、除“骗”务尽的立场与力度。
    四、百香果女童被害案
    这是一起让人不忍重提却又难以释怀的侵害未成年人凶案。广西钦州灵山县小学生杨晓燕,遇害时年仅10岁,人们痛惜地把她叫做“百香果女童”。
    2018年10月4日中午,晓燕独自在家附近售卖百香果,正当她走在回家的小路上,一双邪恶的眼睛盯住了晓燕。
    同村村民29岁的杨光毅,当看见晓燕独自一人在售卖百香果,顿时产生了邪念,将晓燕劫持到了附近的山上,晓燕大声呼救,杨光毅掐紧晓燕的脖子,导致女童当场昏迷,随后,杨光毅使用折叠刀、蛇皮袋等作案工具,以常人无法想象的残忍手段将10岁女童奸杀。
    案发第二天,面对警方的询问,杨光毅拒不承认自己作案。案发两天后,杨光毅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灵山县公安局伯劳派出所自首。
    2019年7月12日,钦州中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光毅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广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据是杨光毅投案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改判死缓。
    二审改判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引发公众热议,如果恶魔可以因为自首而被法律宽恕,那如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
    杨家共有五个孩子,晓燕的父亲在她一岁时因见义勇为离世,全家六口人的生活一直靠母亲打零工勉强支撑,丧女之痛与改判结果,让晓燕的母亲无法接受,于是委托律师向广西高院提起申诉。
    被害女童的母亲:太无辜了,这世上有这样的公道吗?
    正义不可缺席,罪刑终有法定。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经过近6个月的依法审查,2020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广西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20年12月15日,杨光毅一案在灵山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12月28日,广西高院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被告人杨光毅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罗智勇:严厉惩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一贯立场。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历来持零容忍的态度。
    五、中国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
    2018年10月16日,一篇揭露康美药业货币资金造假的文章出现在网上,康美药业股票当天盘中触及跌停,之后连续三天跌停,市值腰斩,数万名股民血本无归、欲哭无泪。
    证监会立案调查显示: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虚增货币资金225.8亿元;2017年年报虚增货币资金299.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货币资金361.9亿元。这是A股市场史无前例的最大规模财务造假,造假数额之大、手段之恶,震惊市场。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一颗“毒瘤”,严重伤害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发展。此前,对于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处以几十万的顶格罚款,如此恶劣的造假,违法成本却极低。
    但公正不会一直缺席,这一次被割的不再是“韭菜”,财务造假者自己终于躺在了砧板之上。
    2020年3月1日,我国新《证券法》开始实施,明确引入了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将依法启动集体诉讼,集体诉讼降低了维权成本,提高了违法成本,这起上市公司最大规模造假案也因此成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首案,涉案投资者人数超过5万人,绝大多数为中小股民。如果胜诉,5.2万名原告将创下我国司法领域获赔人数之最,5.2万名原告的诉讼,将如何开庭审理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院院长 李曙光:证券法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条款,这一次增加了,就是要搞中国特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那么只要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发起的话,它就是覆盖所有的中小投资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陈舒舒:因为我们这个集体诉讼是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来进行的,投资者他只要知道有这个集体诉讼在进行,一不花钱,二不花时间,三也不需要本人来亲身参与整个开庭宣判的过程。
    2021年11月12日,随着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槌敲响,长达近三年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当庭宣判,康美药业等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约24.59亿元,赔偿金额之高创下了国内A股市场同类案件之最。
    六、民法典“自甘冒险”适用第一案
    2020年4月20日,当时70岁的宋某与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园内进行羽毛球三对三比赛,激烈较量当中,周某杀球进攻、大力暴扣,宋某伸手举拍,防守未果,当场被羽毛球击中了右眼。
    事发后,宋某三次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眼外伤性人工晶状体脱位,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接近失明,并支出医疗费7170.73元。对此,宋某认为周某明知道他年龄大、反应慢,眼睛曾受过伤,但仍然选择大力扣球,虽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于是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实施,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这是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原则首次在庭审实践中应用,成了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实施一年来,一个个纸面上的法律走进日常生活成了裁判规范与行为准则,腹中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高空抛物受害者如何维权、见义勇为是否会被讹诈,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彰显了民法典“民”字当头,以民为本,正在成为“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
    七、“人脸识别”第一案
    “扫码”与“刷脸”现在已经是日常生活中的常态。2019年4月,浙江杭州市民郭兵花费1360元,购买了一张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的双人卡,并确定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游览。同年10月,园方将指纹识别升级为“刷脸”入园,并要求用户录入人脸信息,否则将无法入园。“刷脸”认证在大多数人看来就是对着手机点点头、眨眨眼的事儿,但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野生动物世界无权采集,不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园方则认为,从指纹识别升级为人脸识别,是为了提高效率。双方协商无果,郭兵一纸诉状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
    原告 郭兵:我就发了一个朋友圈,我还感叹我说这家公司收集这个敏感个人信息越来越过分了,这种行为不仅仅是侵犯我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我说所有的年卡用户包括一些可能要去办年卡的用户,他其实都会受到影响。
    2020年11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当事人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1038元,驳回了郭兵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判决结果,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这起因为“刷脸”而“刷”出的诉讼,成为我国“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021年4月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杭州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韩圣超:法院是旗帜鲜明地提出,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经营者才能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且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八、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
    2020年4月1日是吴春红永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他被宣告无罪释放,从开始被羁押服刑到重获自由之身,已经过去了整整5612天。
    200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两名幼童食物中毒、一死一伤,同村村民吴春红被认定为凶手。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商丘中院第四次开庭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从此,吴春红和家人走上了多方申诉的漫漫长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让公平正义前所未有地深入人心、落地有声,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让一起起冤错案件相继依法得到纠正。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吴春红案,2020年2月24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吴春红无罪。
    吴春红:终于盼来了,判了无罪,当庭释放,我心里蛮激动。
    沉冤昭雪,无罪归来,尽管无妄的牢狱之灾已经结束,但失去自由的五千多个日夜、身心所遭受的痛苦煎熬,成为了吴春红难以愈合的创伤。2020年6月,吴春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020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并向吴春红赔礼道歉。
    吴春红认为赔偿金额偏低,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在冤错案件中,受害人最大的伤害来自精神损害,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些“特例”的出现会为前路标注下鲜明的路标。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委赔25号国家赔偿决定,将原来的6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至120万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红:吴春红他由于刑事案件的错判执行,导致他遭受到了精神上的巨大的痛苦,他的身体患了多种疾病,也影响到他的生产生活了,赔偿委员会所做的决定可以说对于司法解释将来的适用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
    九、种子套牌侵权纠纷案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党总书记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金粳818”水稻品种是由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研发的植物新品种,江苏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微信群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金粳818”种子交易信息,根据买家的需求安排送货。
    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诉请判令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亲耕田公司称其仅是向种子供需双方提供自留种子信息,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并未销售被诉侵权“金粳 818”稻种。
    一审法院认为,亲耕田公司为达成涉案种子交易提供帮助,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支持金地公司全部诉请。
    亲耕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应认定亲耕田公司系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构成销售侵权,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帮助侵权予以纠正。亲耕田公司未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故判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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