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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厦门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符合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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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解读:@厦门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符合这些条件和什么叫不定时工作制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请?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内容导航:
  • 解读:@厦门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符合这些条件
  • 什么叫不定时工作制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请?
  •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条件是什么?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条件是什么
  • 一、解读:@厦门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符合这些条件

    “朝九晚五”可能是小伙伴们

    最常听说的一种工时制度

    但是

    有的工作受到种种限制

    没办法固定时间上下班

    这个时候

    企业该怎么办呢?

    ……

    符合以下情况的

    可以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

    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快和人社君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一起来了解一下

    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制度要求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制度特点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工作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连续休息的职工;

    ●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生产一线人员;

    ●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的生产一线人员;

    ●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安排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制度特点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外勤、销售业务人员;

    ●实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的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实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的机场、铁路、港口、仓库部分装卸人员;

    ●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工作岗位。

    最后为大家附上

    网上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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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叫不定时工作制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请?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条件是什么?

    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条件是什么

    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条件是什么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取的一种工时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半年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注意什么 对综合计算工时制认识上的几个误区: 误区之一:将公休日与制度工作日截然分开分别核算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与 加班 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现实当中,有的单位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进行考勤,其典型的错误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记加班支付双倍的 加班工资 ,或记休息,造成工时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乱,加大了 工资 成本支出。 误区之二:逢公休日上班即支付200% 加班费 。 实行标准工时制在公休日加班的可首先考虑安排补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连续计算考核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对于超过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现实中,不管劳动者是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还是不定时工作制,此时都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的。而在具体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过程中,也有一些误区是要留心注意的,不然的话劳动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的问题,通过《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条件是什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条件是什么》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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