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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必须做到“五项义务”,否则驾驶人就要付出血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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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必须做到“五项义务”,否则驾驶人就要付出血的代价
  •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该怎样做
  •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 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
  • 一、交通事故必须做到“五项义务”,否则驾驶人就要付出血的代价

    交通事故必须做到“五项义务”,否则驾驶人就要付出血的代价

    新手司机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心理焦躁,不知道该如何办,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损失。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在现场应当履行五项义务。

    第一,车辆驾驶员在已知或怀疑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并尽可能保持车辆在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和位置。有时车辆与其他车辆、非机动车、行人并未接触,但其行为却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车辆驾驶员也应当立即停车。驾驶员将车停下后,应当立即拉紧手制动,关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尾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牌。

    第二,拨打120确定伤者受伤情况,立即抢救伤者。未受伤的当事人应当积极救护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并及时通知医疗机构。

    第三,对现场进行保护。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旁观群众不得随意移动现场范围内的车辆、物品,并注意车辆、物体上的痕迹和附着物不被涂抹。如果因抢救伤者的需要而移动现场的,应当标明受伤人员的原始位置。

    第四,立即拨打110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初步确定事故损失后,除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外,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路面执勤民警报警。

    第五,立即疏散。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该怎样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二、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三、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二、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首先,当事人应立即报警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报警,保持头脑清醒,要镇定,切记不要慌张,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在报警的同时也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门呼救、求援。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三、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及主要权利具体如下: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3、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5、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有要求办案单位发还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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