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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阻水“瓶颈”恢复河道“活力”河南省通许县开展河道清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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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河道清淤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打通阻水“瓶颈”恢复河道“活力”河南省通许县开展河道清淤工作和河道清淤的河道清淤意义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内容导航:
  • 打通阻水“瓶颈”恢复河道“活力”河南省通许县开展河道清淤工作
  • 河道清淤的河道清淤意义
  • 河道清淤工程量清单
  •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一、打通阻水“瓶颈”恢复河道“活力”河南省通许县开展河道清淤工作

    连日来,在河南省通许县孙营乡辖区干线公路两侧沟渠内时常能看见挖掘机驶入干涸河道平整河道基底的淤泥、沙土的场景,在机械能够到达的地方,伴随着挖掘机的运转声和垃圾运载车的轰鸣声,现场施工作业正紧张有序地进行。

    这是孙营乡落实河长制、强力整治河道的一个缩影。汛期将至,为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减轻洪涝灾害。孙营乡及早谋划、扎实开展辖区干线公路沟渠及河道整治工作,全面清理行洪阻水障碍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全面“清河行动”出动钩机、铲车等各种机械10余辆次,组织专门人员300余人,对辖区内“孙成河”、“姜清河”、“涡河”孙营段等河道内的垃圾、灌木、杂草等进行集中清理清运。在机械无法到达的地方,工作人员各自携带清淤工具和垃圾袋,分工协作,尽量不留死角,特别是在一些道路狭窄,清理难度较大的地方,大家只能蹲在河岸边用手或铁铲将河道树枝、垃圾捞上来,最大限度提高河道行洪能力,打通阻水“瓶颈”,恢复河道“活力”。

    清淤工程完工后,不仅能提高防洪排涝能力,还能减少底泥对河道水质的污染,从而改善河道水质。下一步,孙营乡将结合“河长制”,按照“水下无淤积、水中无障碍、水面无漂浮、水边无垃圾”工作要求,加强河沟日常管护,落实巡查监管人员,进一步巩固河道长效保洁。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前清理、后设障” 行为发生,畅通河流、沟渠、塘坝水系,保障全乡安全度汛。(郑丽颖/文图)

    一、河道清淤的河道清淤意义

    河道淤积己日益影响到防洪、排涝、灌溉、供水、通航等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恢复河道正常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持续发展,进行河道清淤疏浚工程。使河道通过治理变深、变宽,河水变清,群众的生产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达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二、河道清淤工程量清单

    如果有清淤方案,则按照清淤的方案来计算:
    1、清淤工程量=(河道清淤前横截面面积-河道清淤后横截面面积)×河道长度。
    2、如果是堤坝修缮工程量,那么就要根据现场的测验情况来计算,如果是钢筋混凝土就按土建计算。
    3、如果自己不会计算,建议找人代算,有代算公司,也有代算私人,委托给专业人士,计算的比较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三、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第三条 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第四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二章 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五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防洪的标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河道,2000年应防七十年一遇的洪水,2030年应防二百年一遇的洪水;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防洪重点镇的河道,应防二十至五十年一遇的洪水;其他地区的河道,应防十至二十年一遇的洪水。第六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利工程和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港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不符合设计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第七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跨河的管道、线路及其它设施,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码头、取水建筑物所在岸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由建设单位修建堤防或护岸,并负责维修养护。
      确需利用堤顶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由交通或有关部门加修路面,负责维修养护。
      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第八条 区(市)县以河道为边界,或跨区(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九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除岷江、沱江干流和都江堰河系的灌阳河(含青白江)、柏条河(含毗河)、走马河、江安河、沙沟河、黑石河等省管河道外,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江河、蒲江河、临溪河、府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流经五区内已作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河段,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委托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余河道由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市管理的河道设专业管理机构;区(市)县管理的河道也可委托基层水利站负责工程管理。群众管护组织由沿河的乡(镇)、村建立管护段(组),或与专业户、护堤员签订管护合同。第十二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应自堤防背水坡足以外5至20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保护区为护堤地以外10至100米的地带。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河道所在地的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埋桩定界。市管河道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安全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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